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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急辞且不办交接,法院判赔公司5万元!| 劳动法库

公司拒绝哺乳期员工继续请事假,员工强休构成旷工吗?(二审判决)|
8月18日 下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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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写了“自愿放弃”,还能告公司要经济补偿吗?(二审)| 劳动法库

公司拒绝哺乳期员工继续请事假,员工强休构成旷工吗?(二审判决)|
8月17日 下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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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大骂领导"操你妈逼""犯贱"被解雇,法院:就该这样!| 劳动法库

公司拒绝哺乳期员工继续请事假,员工强休构成旷工吗?(二审判决)|
8月16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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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在家中宴请客户后凌晨猝死算工伤吗?| 劳动法库

公司拒绝哺乳期员工继续请事假,员工强休构成旷工吗?(二审判决)|
8月14日 上午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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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绝哺乳期员工继续请事假,员工强休构成旷工吗?(二审判决)| 劳动法库

员工吃老鼠药身亡,公司未签合同未缴社保,家属索赔巨款,法院判了!|
8月13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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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实操技巧(2024版)

HR-LAW出品必是精品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实操技巧(2024版)广州
8月13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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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能否终止?法院又有新判法!| 劳动法库

员工吃老鼠药身亡,公司未签合同未缴社保,家属索赔巨款,法院判了!|
8月10日 上午 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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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去看女友并留宿,次日上班途中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劳动法库

员工吃老鼠药身亡,公司未签合同未缴社保,家属索赔巨款,法院判了!|
8月9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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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开离职证明要赔钱吗?(附人社官方模板)| 劳动法库

工作年限22年,经济补偿算12个月还是22个月?很多人都理解错了!|
8月7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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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例:拒绝调岗不去报到仍在原岗位出勤算旷工吗?| 劳动法库

工作年限22年,经济补偿算12个月还是22个月?很多人都理解错了!|
8月5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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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离职协议领了23万补偿后又去投诉公司补缴社保是否违约?|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小编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2003年12月22日马宝国入职北京华山公司,担任国际营销总监,年薪35万元。
8月4日 下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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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在KTV应酬酒后猝死算工伤吗?人社局与法院严重分歧!| 劳动法库

工作年限22年,经济补偿算12个月还是22个月?很多人都理解错了!|
8月3日 上午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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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讲武德?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又主张经济补偿,高院判了!| 劳动法库

工作年限22年,经济补偿算12个月还是22个月?很多人都理解错了!|
8月2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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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22年,经济补偿算12个月还是22个月?很多人都理解错了!| 劳动法库

入职3个月未签劳动合同,法院:公司无恶意,不用支付二倍工资!|
8月1日 上午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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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新规:关于在线开庭、异步审理、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 | 劳动法库

第十一条互联网异步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可根据案件回答情况增加或调整问题;庭审参加人可在征得办案人员同意后,在线提交新证据,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可勾选查看对象;仲裁庭需将新证据发其他庭审参加人质证或确认。
7月31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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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竞聘:变相裁员还是公平竞争?| 劳动法库

入职3个月未签劳动合同,法院:公司无恶意,不用支付二倍工资!|
7月30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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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降职为前台,法院: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小编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陈家诺2006年12月14日入职华南天地公司,担任信息管理中心总监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为20205元。
7月29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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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达到退休年龄,不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都终止 | 劳动法库

在王阿芬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单位书面通知王阿芬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王阿芬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阿芬的再审申请。
7月28日 下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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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小时离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劳动法库

员工拒绝跨市调动,不去报到坚持在原岗打卡构成旷工吗?(二审判决)|
7月27日 下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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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死!员工主动辞职,公司骚操作倒赔57万!| 劳动法库

员工拒绝跨市调动,不去报到坚持在原岗打卡构成旷工吗?(二审判决)|
7月26日 上午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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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3个月未签劳动合同,法院:公司无恶意,不用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法库

员工拒绝跨市调动,不去报到坚持在原岗打卡构成旷工吗?(二审判决)|
7月25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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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投诉补缴社保到底有不有2年时效限制?(高院再审)| 劳动法库

掉坑!公司按退休年龄终止52岁女职工劳动合同,法院:构成违法解除,赔20万!|
7月23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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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跨市调动,不去报到坚持在原岗打卡构成旷工吗?(二审判决)| 劳动法库

掉坑!公司按退休年龄终止52岁女职工劳动合同,法院:构成违法解除,赔20万!|
7月22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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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刚入职尚未参保就发生工伤怎么处理?| 劳动法库

掉坑!公司按退休年龄终止52岁女职工劳动合同,法院:构成违法解除,赔20万!|
7月21日 下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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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反推出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 劳动法库

掉坑!公司按退休年龄终止52岁女职工劳动合同,法院:构成违法解除,赔20万!|
7月20日 上午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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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实操技巧(2024版)

HR-LAW出品必是精品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实操技巧(2024版)广州
7月20日 上午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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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已缴满15年,不缴了,坐等退休行不行?| 劳动法库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7月19日 上午 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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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的效力,应从社会义务和民事责任分别理解(高院再审)| 劳动法库

掉坑!公司按退休年龄终止52岁女职工劳动合同,法院:构成违法解除,赔20万!|
7月18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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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坑!公司按退休年龄终止52岁女职工劳动合同,法院:构成违法解除,赔20万!| 劳动法库

明确了!在家加班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是否视为工伤?(最高法意见)|
7月17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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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社保,员工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有期限限制吗?(高院再审)| 劳动法库

明确了!在家加班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是否视为工伤?(最高法意见)|
7月16日 上午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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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整工作地点,员工选择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官司打到高院!|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小编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孙小妹2007年
7月15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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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实操技巧(2024版)

HR-LAW出品必是精品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实操技巧(2024版)广州
7月14日 下午 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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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在家加班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是否视为工伤?(最高法意见)|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小编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8.
7月14日 下午 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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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与违纪处理实操技巧(深圳/北京)

HR-LAW出品必是精品1工资支付与违纪处理实操技巧(2024)深圳
7月13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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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有12年上限吗?人社部答复!(2024)| 劳动法库

员工投诉补缴2年前的社保,人社局:已超追缴时效!官司打到二审!|
7月13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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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身体不适,提前下班在家休息猝死属工伤吗?(最新判例)| 劳动法库

明确了!上下班交通事故,交警无法认定责任,能否认定工伤?(指导案例)|
7月12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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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新岗报到仍在原岗出勤,公司教科书式操作!| 劳动法库

明确了!上下班交通事故,交警无法认定责任,能否认定工伤?(指导案例)|
7月11日 上午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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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就怀孕,老要请病假,公司忍无可忍解雇,高院判了!| 劳动法库

(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7月10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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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与违纪处理实操技巧(深圳/北京)

HR-LAW出品必是精品1工资支付与违纪处理实操技巧(2024)深圳
7月9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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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投诉补缴2年前的社保,人社局:已超追缴时效!官司打到二审!| 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实务案例,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苏灿系深圳某公司员工,公司未按照苏灿实际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7月12日,苏灿向人社部门投诉反映并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险来访事项登记处理表》,投诉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要求责令用人单位以实际工资为基数足额补缴。人社局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社保稽核(监察)投诉案件处理答复意见》,认为苏灿投诉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已超过两年法定强制追缴时效,作出撤销立案决定。苏灿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处理答复意见,判决人社局责令用人单位依法足额为苏灿缴纳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灿投诉已经超过两年查处时效,判决驳回苏灿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申请追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征收,不应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查处时效苏灿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1、我2023年7月12日向人社局申请追缴社会保险,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征收,不应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两年查处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均未对追缴社会保险费规定追缴期限。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违反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的原则,属于无效规定,本案中亦不应适用。人社局答辩:苏灿投诉要求追缴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己超两年的时效1、本案首次投诉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行使劳动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苏灿及其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苏灿有便捷畅通的社保缴费查询渠道,其理应从入职后工资发放当月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其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其于2023年7月向我局投诉要求追缴用人单位未为其依法缴纳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己超两年的时效。二审判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社会保险费追缴期限,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地方法规对投诉追缴养老保险费的期限规定,认定苏灿投诉已超过两年法定强制追缴时效,具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征缴社会保险费争议。苏灿于2023年7月12日向人社局投诉用人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2013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要求责令用人单位以实际工资为基数足额补缴,即要求人社局对用人单位进行追缴。追缴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是行政处罚,但属于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但已经立案的,可以撤销立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属于经济特区法规,依法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应当优先适用。苏灿入职及在职期间,应当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每月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形成工资结构及社会保险费缴存记录,苏灿应当知道个人支付养老保险费情况并可通过查询、询问获知用人单位是否按月缴纳以及是否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如系另行单独缴纳社会保险费,更应知道未依法缴存的情况。因此,苏灿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形,并在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投诉、举报,由人社局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没有规定社会保险费追缴期限,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投诉追缴养老保险费的期限规定,认定苏灿投诉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已超过两年法定强制追缴时效,作出撤销立案决定,具有法律依据。苏灿主张其申请追缴社会保险费的事项属于行政征收、责令纠正,不应受两年期限的限制、不应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超过法定追缴期限的养老保险费,系另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方式处理,本案中不予赘述。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4)粤03行终473号(当事人系化名)有关违纪处理与工资支付相关实操问题,劳动法库推出实务课程工资支付与违纪处理实操技巧(2024),纯干货,点击链接可报名参加!劳动法库实务课程(可点击报名)工资支付与违纪处理实操技巧(2024)▼点击下方卡片
7月8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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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扣工资对领导不满,5个月后将领导打骨折,算工伤吗?| 劳动法库

小编按: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入库编号2024-12-3-016-004王某某诉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工伤认定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认定关键词行政
7月6日 上午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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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与违纪处理实操技巧(深圳/北京)

HR-LAW出品必是精品1工资支付与违纪处理实操技巧(2024)深圳
7月6日 上午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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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31省市最低工资标准(截至2024.7.5)| 劳动法库

编辑︱劳动法库小编实务资料,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小编按:自2023年1月1日起截至2024年7月5日,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上海最低工资标准全国最高,达到2690元;江苏、浙江为2490元;北京为2420元。目前尚有4个省仍在执行2021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3个省+深圳市执行的是2022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红色字体为2023-2024年调整)(红色字体为2023-2024年调整)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公布
7月5日 上午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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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与违纪处理实操技巧(深圳/北京)

HR-LAW出品必是精品1工资支付与违纪处理实操技巧(2024)深圳
7月4日 上午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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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与狗相撞身亡,人社局不认工伤,法院判决太精彩了!| 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实务案例,仅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信箱:szlaw@qq.com2016年4月15日7时许,苏大强驾驶摩托车上班,与路边突然窜出的一只狗相撞,苏大强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治疗后一直昏迷不醒,后不治身亡。2016年4月17日,交警大队出具《证明》,认定苏大强驾驶摩托车撞上小狗,致苏大强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确实存在。2016年4月25日,单位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要求单位补充交通事故相关证据。2017年11月23日,交警大队出具《补充证明》,认定苏大强无事故责任。2018年3月20日,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大强无责任。2018年5月15日,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撤销了之前作出的《证明》、《补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2016年4月15日7时许,苏大强驾驶摩托车与路边突然窜出来的一只狗相撞,致苏大强倒地受伤。经多方调查,因狗的所有人无法查实,导致事故主要事实无法查清。2018年11月26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苏大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车辆长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在进入居民居住区路段时车速过快且连续超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导致发生单车交通事故,苏大强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家属不服该《决定书》,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人社局认定苏大强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地点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就本案而言,交警大队就苏大强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法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此,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已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就事故作出的结论,也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工伤认定决定需要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未对苏大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人社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审查。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苏大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认定主要证据不足,其理由如下:第一、先不论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所述的“因狗的所有人无法查清”是否能得出“导致事故主要事实无法查清”的必然结果,仅就交警部门在本案中作出的三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均有苏大强与路边突然窜出的狗相撞致其倒地受伤的内容,且人社局及交警部门调查的两名证人(熊某、王某)也均在笔录中陈述苏大强与狗相撞倒地受伤的事实,但人社局在认定事实时并未提及上述苏大强与狗相撞的事实,而是得出苏大强发生的是单车(方)交通事故。第二、人社局查明的苏大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车辆长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苏大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均属实,但上述事实只能证明苏大强存在违法行为,而上述违法行为并非其当天发生交通事故且倒地受伤的直接原因。第三、人社局认定苏大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车速过快且连续超车,是以2018年10月24日对证人熊某、王某的调查笔录为根据,而熊某的证词仅记载苏大强的车速超过熊某本人所骑电动车(设计时速不得超过25km/h);王某的证词证明其本人的车速可能是50码,苏大强超过50码,大约是60码。熊某在公安交警部门于2018年5月1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苏大强的车速较快,可能超过30码;王某在公安交警部门于2018年5月1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苏大强的车速有点快,具体多少不清楚。也即,人社局事隔两年多后调查的两证人均无法确定苏大强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具体车速,认定苏大强车速过快的证据并不充分。第四、苏大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16年4月15日,人社局及交警部门调查的时间是2018年10月24日和2018年5月1日、2日,第三人证明苏大强发生交通事故时水沟无水,即狗越过干涸的水沟穿行至道路中间的速度可能未减,证明人社局辩称狗越过水沟速度减慢、苏大强应能合理避让,其与狗相撞系处理不当的观点所持证据亦不充分。综上,人社局调查的证据无法得出苏大强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结果,人社局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所认定的苏大强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人社局上诉:狗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一方责任人,且狗不受相关法律法规所约束,本起事故不符合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1、本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苏大强骑摩托车上班途中撞上无主狗或无主人控制的狗,该狗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一方责任人,且狗不受相关法律法规所约束,本起事故不符合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权威机构是公安交警部门,苏大强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并未及时出警勘验现场,而是应其家属要求出具了证明。3、本起事故即使被认定为交通事故,也属于单方交通事故,苏大强应负全部责任。北京、哈尔滨、广州等地公布的类似单边交通事故的规定,均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与狗相撞算交通事故,面对一只不受人为控制的狗从路边突然窜出,超出了驾驶人的正常注意义务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2018年5月15日,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认定苏大强在行驶过程中与路边突然窜出的狗相撞,致苏大强倒地受伤。经多方调查,因狗的所有人无法查实,导致事故主要事实无法查清。在此情况下,由于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认定予以明确,人社局依照法律规定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和认定,认定苏大强系因违法驾驶等自身原因而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对人社局作出的该认定进行审查。1.关于本起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本案中,人社局主张本起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人社局认为,与苏大强相撞的狗为无主狗,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一方责任人,且狗不受相关法律法规所约束,苏大强未保持良好驾驶习惯、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从而本起事故即使认定为交通事故,也属于单方交通事故。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有四个构成要素:一是事故主体是车辆;二是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三是事故原因系过错或者意外;四是事故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苏大强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与狗相撞而倒地受伤,已符合交通事故的四个构成要素,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另,单方交通事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其事故原因完全是由事故中多方中的一方或者是唯一受害的一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情形。单方交通事故虽然较为特殊,但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且本起交通事故之所以发生,直接原因系狗的窜出,并非苏大强单方全部原因所致,无证据证明苏大强有撞狗的故意,故不宜定性为传统意义上的单方交通事故。2.关于苏大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人社局认为,苏大强明知自己无摩托车驾驶证、所驾驶摩托车未登记、未佩戴头盔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仍驾驶摩托车上路,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认为,苏大强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但这些行为并非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路边突然窜出的狗。按照常理,当驾驶人驾驶摩托车时,面对一只不受人为控制的狗从路边突然窜出,这一情形已经超出了驾驶人的正常注意义务,此时留给驾驶人的反应时间非常短暂,即使驾驶人立即采取措施避让,由于驾驶的是摩托车,避让时也极易发生倒地的交通事故。但不论是狗突然撞上摩托车,造成驾驶人倒地受伤,还是驾驶人采取避让措施造成其倒地受伤,都不宜认定驾驶人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何况人社局认定苏大强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与苏大强相撞的狗虽为无主狗,无法归责于他人,但人社局未考虑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及突发因素,简单地将责任全部归结于苏大强不当。人社局主张其于2018年10月24日对王某、熊某所做的调查笔录可以证实苏大强车速过快。本院认为,一是事发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而调查笔录在时隔两年半之后才作出,间隔时间过长;二是王某、熊某对苏大强的车速表述不一致,且二人对苏大强的车速所作出的判断仅为二人主观感受,并不能证实苏大强实际车速具体为多少。故人社局认定苏大强时速过快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交警部门虽未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作出划分,但人社局在调查核实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苏大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对苏大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错误,应予撤销。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社局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明显属适用标准过严本院认为,苏大强在上班途中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与路边突然窜出的一只狗相撞而倒地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的定义,该事故当属交通事故。不可否认的是,苏大强无证驾驶未登记上牌摩托车,且未佩戴头盔,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该违法行为仅应受到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即,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作进一步探讨,未佩戴头盔的行为可能导致伤者损害后果加大,但该扩大损失认定仅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责任分担问题产生影响,与本案认定事故发生原因无关。本院注意到,人社局提交了多份证人证言、事故现场摩托车的刹车痕迹以及倒地划痕照片,拟证实苏大强车速过快。需要指出的是,证人均系在事故发生两年半后根据回忆对苏大强车速作出的主观判断,且公安机关和有关技术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亦未根据刹车痕迹对苏大强车速作出有权鉴定,人社局认定苏大强车速过快客观依据不足。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从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其获得充分经济补偿的立法原意判断,人社局认定苏大强对事故应负全部责任,进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明显属适用标准过严。原一、二审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人社局的再审申请。案号:(2019)鄂行申771号(当事人系化名)有关违纪处理与工资支付相关实操问题,劳动法库推出实务课程工资支付与违纪处理实操技巧(2024),纯干货,点击链接可报名参加!劳动法库实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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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少缴6年前几个月社保,员工被迫辞职要经济补偿,判决结果如坐过山车!| 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投稿邮箱:szlaw@qq.com2014年11月15日,李同光入职山东某钢铁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李同光入职后至2015年9月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2015年10月起公司开始为李同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未补缴之前的社保。时隔6年后,2021年9月6日,李同光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9月13日,李同光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491元,仲裁委于2021年10月12日裁决公司支付李同光经济补偿50491元。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员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补偿49844.13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因公司未依法为李同光缴纳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李同光作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同光依此于2021年9月6日向公司送达离职通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离开公司,一审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李同光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李同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即7120.59元,故公司应支付李同光经济补偿金49844.13元(7120.59元/月×7个月)。综上,一审作出如上判决。公司上诉:长达6年的时间,李同光从未向公司要求补缴,也从未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已超过合理期限,且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1、虽公司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未为李同光缴纳社保,但已经过了长达6年的时间,李同光从未向公司要求补缴,也从未在法定期间内以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应该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李同光的这一权利并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应已消灭。2、李同光在公司处工作多年,公司从未存在拖欠工资等情形,然而李同光以多年前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容易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十分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3、针对李同光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未缴纳社保的情况,李同光完全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补缴,公司也同意进行补缴,李同光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则公司将不仅会要求补缴社保,还会额外获得巨额补偿,李同光并没有因为未交社保的这一行为受到任何损害,却因此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审判决:员工以多年前存在的欠缴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易使劳动关系陷入不稳定状态,不应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经济补偿系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进而遏制用人单位违法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无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就对方的失职或违法行为行使相应的救济措施时,都要及时行使且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故意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这才是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李同光于2014年11月15日到公司工作,故其从入职起就应当知道自己社会保险的权利受到侵害,即具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向公司或相关机构提出缴纳或强制征缴的权利,但其当时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亦未提出补缴或征缴的主张,而是继续延续劳动关系,现其以多年前公司存在的欠缴社保行为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也容易使劳动关系陷入不稳定状态。故李同光在未向公司提出补缴且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予补缴的情形下,以公司未缴纳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二审改判公司不向李同光支付经济补偿金。李同光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公司虽自2015年10月持续缴纳了社保,但对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间欠缴的社保费一直未补缴,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高院经审查认为,依据2013年11月1日施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4年11月15日李同光入职后,公司未依法为李同光缴纳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不符合前述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虽然自2015年10月持续为李同光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对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一直未为李同光补缴,同时原审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未为李同光补缴该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客观原因或者正当理由,因此,李同光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是否负有先行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本案应进一步查明公司未为李同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以及公司能否办理补缴手续等事实后,依法作出妥善处理。综上,高院裁定如下:指令中院再审本案。案号:(2022)鲁民申3485号(当事人系化名)小编温馨提示:劳动争议司法实践存在地域差异,案例仅供参考!有关违纪处理与工资支付相关实操问题,劳动法库推出实务课程工资支付与违纪处理实操技巧(2024),纯干货,点击链接可报名参加!劳动法库实务课程(可点击报名)工资支付与违纪处理实操技巧(2024)▼点击下方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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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员工搭乘醉酒同事的车回家途中被撞重伤算不算工伤?两级法院严重分歧!| 劳动法库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投稿邮箱:szlaw@qq.com朱七是锦辉公司员工。2019年8月26日,公司召集员工在公司内聚餐,并给员工提供了酒水,朱七与同事赵六均喝了酒。饭后,朱七搭乘赵六的电动车回家途中与一辆货车相刮,造成赵六、朱七受伤。经鉴定:朱七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评定为重伤二级;休克(重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七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司法鉴定,朱七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125mg/100ml,赵六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115mg/100ml,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均属于醉酒状态。2020年8月17日,朱七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20年10月12日以朱七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朱七不服该决定,向市政府复议,市政府经核实,公司聚餐前,为保证员工安全,公司已安排两名司机待岗护送饮酒员工回家。朱七明知自己和同事赵六都已饮酒,仍旧未通知公司私自搭乘赵六驾驶的电动车离开并发生交通事故。市政府于2020年12月24日维持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朱七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朱七受伤并非酒醉所致,人社局单纯以醉酒为由不予认定工伤不当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醉酒是否一律成为认定工伤的阻却事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醉酒不予认定工伤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从文义上看前法规定无论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均不得认定为工伤;而后法规定中“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表述则强调了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即醉酒造成行为失控进而引发职工伤亡事故的,对于职工伤亡不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醉酒与职工伤亡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得以醉酒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效力上高于《工伤保险条例》。两规定出现不一致时,应当以上位法为裁判依据。因此,就醉酒是否作为认定工伤的阻却条件而言,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评判标准,即如果醉酒行为系职工伤亡事故的引发原因,则醉酒成为认定工伤的阻却条件;反之,则醉酒不应成为工伤认定的阻却条件。本案中,朱七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虽处于醉酒状态,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七不负事故责任,这说明事故的发生、朱七受伤并非朱七酒醉所致,即朱七醉酒与交通事故发生、朱七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市政府经调查核实,朱七明知自己和同事赵六都已饮酒,仍未通知公司私自搭乘赵六驾驶的电动车离开并发生交通事故,其本身有一定过错。但没有证据证明此过错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人社局未区分醉酒与伤亡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单纯以醉酒为由不予认定朱七工伤不当。人社局和市政府均未认识到两法之间的不一致,造成对法律的理解适用不当,应予纠正。行政机关认定工伤需要综合考虑劳动关系、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要素,法院认为醉酒不应成为朱七认定工伤的阻却事由,不等同于认定朱七构成工伤。至于朱七是否构成工伤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应重新做出认定。综上,一审判决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人社局和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原审法院对“工作中”进行扩大解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人社局不认定工伤正确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工伤,但该职工存在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该条规定主要针对醉酒等导致职工本人在“工作中”伤亡,而本案系在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并非“工作中”。原审法院对于“工作中”进行扩大解释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与《工伤保险条例》冲突之处。综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七的诉讼请求。案号:(2021)辽07行终85号(当事人系化名)有关违纪处理与工资支付相关实操问题,劳动法库推出实务课程工资支付与违纪处理实操技巧(2024),纯干货,点击链接可报名参加!劳动法库实务课程(可点击报名)工资支付与违纪处理实操技巧(2024)▼点击下方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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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招用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构成劳务关系 | 劳动法库

小编按: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入库编号2024-16-2-186-001侯某生等与江西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万年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关键词民事
6月30日 下午 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