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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监察机关调查措施⑤丨查询,怎么查?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2-07-18


监察法依据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立法背景

查询,是对行政监察法关于查询规定的吸收和完善。《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家庭财产结构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方式投资理财,个人的财产有相当一部分以股票、债券、基金的形式存在。根据社会生活实际的发展以及反腐败工作实践的需要,监察法在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基础上,将査询的财产范围由存款扩大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赋予监察机关采取查询措施的权限,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查询是监察机关获取线索、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赋予监察机关查询的权限,有利于其及时、有效地收集财产性证据,确保在后续工作中对违法犯罪所得予以没收、追缴、返还、责令退赔,挽回、减少国家、集体和有关单位、个人合法利益的损失。


  二是规范和保障监察机关的查询工作。由于查询措施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个人、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就是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这为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中査询存款、汇款等提供了法律依据。


适用要求

监察机关采取查询措施的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查询的对象。监察机关可以查询的,只能是涉案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情况,不能随意扩大查询对象,查询与案件无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情况。这些财产或为职务违法犯罪所得,或被用于职务违法犯罪。通过查询这些财产的情况,可以查明案情,查清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有罪、罪重或者无罪、罪轻的事实。监察机关可以查询的财产范围包括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二是查询的要件。主要包括两个要件:


  (1)涉案要件。只有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才能采取查询措施。


  (2)必要性要件。监察机关采取查询措施,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这主要是指开展调查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三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查询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是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是突破有关案件的有效手段,因此,监察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这是法律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设定的义务,当有监察机关依照规定采取查询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这里的“配合”主要是指应当为查询工作提供方便,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或者拖延。


注意事项

监察机关采取查询措施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采取查询措施应当“依照规定”。由于查询措施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涉及企业的正常经营,为防止滥用查询权力,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只有依照规定才能进行查询。“依照规定”,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察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查措施使用的规定。


  二是启动查询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调查人员需要查询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坚持“一事由一提请”原则,填写查询事由、事项、信息类型、时间范围等内容,报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三是办理查询必须严格遵照有关程序。调查人员可以查询的信息仅限于涉案的财产信息。办理查询,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工作证件、出具查询书面通知。调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查询对象、范围和事项进行查询,不得随意扩大查询范围,不得从事与查询事项无关的活动。


  四是查询收集的证据应当具有完整性与客观性。查询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既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重的书证、物证,也要收集能够证明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轻的书证、物证,以保持证据的客观、完整。


  五是查询获取的证据需要与言词证据构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通过查询获取的都是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具有的易变性不同。但是,仅仅依靠查询获取的证据,只能反映事情的一个侧面,不能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因此需要与被调查人、涉案人员的言词证据相互印证,才能对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进行准确的认定。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学习指南》。



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5种调查措施进行了全面解读,分别阐释了15种调查措施的涵义、适用对象、程序、方式方法以及要注意的相关问题。本书对于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正确运用15种调查措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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