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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监察机关调查措施②丨讯问,怎么讯?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2-07-18



监察法依据

第二十条第二款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立法背景

讯问,是指通过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问、被调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证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有关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事实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过程。


  讯问措施来源于纪检监察机关多年实践中运用的执纪审查手段,借鉴了刑事诉讼法中的讯问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赋予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职责。为了履行好这一职责,有效惩治腐败,监察委员会应当拥有必要的权限和手段,为此,监察法将讯问措施明确规定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


适用要求

监察机关采取讯问措施的要求,主要有七个方面:


  一是讯问措施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被调查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采取讯问措施,除上级监察机关提级或者指定管辖外,一般要按照《监察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管辖原则进行。讯问措施的适用对象也可能包括其他涉案人员,比如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二是讯问措施的适用要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或者涉案人员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不能轻信口供,但是绝不能忽视讯问所起的关键作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特殊,犯罪手段隐蔽,案件内容往往涉及大量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讯问措施对于突破案件、教育被调查人认罪服法、查清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确保没有犯罪的人员不受错误追究、发现其他犯罪线索和涉案人员等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依法确定讯问主体。由于讯问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涉案人员是监察机关十分重要的调查权限,讯问笔录也是作出处置、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的重要证据,因此,只能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查阶段依法行使讯问权限,不能委托给其他机关、个人行使。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讯问应当由2人以上进行。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和实践做法,被讯问人员为女性的,应当有监察机关女性工作人员参与讯问。


  四是讯问应当在规定地点进行。被调查人、涉案人员被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留置场所进行。参考有关规定和实践做法,在留置场所的讯问应当在该场所内专门的讯问室进行。


  五是讯问活动要严格符合监察法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调查人员采取讯问措施,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被讯问人签名、盖章。监察机关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六是讯问活动要按照既定顺序有序进行。参考有关规定和实践做法,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在讯问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涉案人员时,应当首先讯问其是否有职务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其提出问题。被讯问人对调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七是严格依法依规制作笔录、供述、供词。参考相关法律、有关规定和实践做法,应当现场制作讯问笔录,交被讯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讯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讯问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调查人请求自行书写说明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讯问人自行书写说明材料。


注意事项

监察机关采取讯问措施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讯问涉嫌共同犯罪的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应当个别进行,防止串供或者相互影响。


  二是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要配备数量充足、能力较强的讯问人员,讯问前要了解分析案件材料,熟悉案情,研究被讯问人的个人基本情况、特点、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制定讯问计划,做好设备、物资等准备工作。


  三是依法保障被讯问人的权利。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讯问的时候,应当告知被讯问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首次讯问时,应当向被讯问人出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的持续时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证被讯问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讯问聋、哑人员,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口供,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根据《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这里的书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主要是针对被调查人不按照监察机关口头要求进行陈述时,由监察机关对其出具书面通知,强制要求其作出陈述。如果被调查人此时再不按照要求作出陈述的,则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学习指南》。



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5种调查措施进行了全面解读,分别阐释了15种调查措施的涵义、适用对象、程序、方式方法以及要注意的相关问题。本书对于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正确运用15种调查措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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