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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检 | 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类犯罪检索报告

律检 律检 2024-07-01

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类犯罪检索报告

概览

1. 前言

2. 检索方式

3. 数据可视化及分析

4. 典型案例分析

5. 风险的思考

6. 总结


01

前言

2020年年初,一场疫情打破了原本安宁的生活,疫情防控成为了重点任务。

2021年,自7月20日至8月15日24时,江苏省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802例,其中扬州市552例,南京市235例,淮安市12例,宿迁市3例。目前在定点医院救治的确诊病例一共还有739例,其中扬州市542例,其中危重型17例,重型27例,普通型401例,轻型91例。时至今日,疫情局势愈发严峻,牵动着每一个百姓的心弦,同时,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妨害防控疫情秩序的犯罪,值得我们去关注和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分9个类型明确规定了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妨害疫情防控的35种行为、33种犯罪,关于这些犯罪的规定涵盖疫情防控的方方面面,全面详尽、具体明确。只要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无论是行为及其后果的客观危害,还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具有从重处罚的充分根据。疫情发生一年多来,全国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和疫情防控两手抓、两不误,批准逮捕涉疫刑事犯罪7200余人、起诉11200余人。其中,共查办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国境卫生检验检疫等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类案件135起。

      刑法修正案(十一)补充完善了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情形,增加了拒绝执行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未能认真、严格遵守,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于拒不配合流调工作,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将会依法从严惩治。对于篡改核酸检测结果的行为,将结合考虑其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及危害后果,严格适用法律,依法分罪分类处理,切实维护疫情防控大局稳定。

      目前国内外疫情仍未结束,疫情防控不可松懈。我组成员根据“元典智库”提供的相关数据分析疫情防控期间“妨害疫情防控”行为涉及到的犯罪,特别是案由分布方面,希望能从其中的高频犯罪——诈骗罪中,分析其中的频次较高关键词如口罩、额温枪等等,研究新冠疫情爆发期间,此类犯罪的新形态。对普通民众也能起到警示作用,减少相关犯罪行为的出现。


02

检索方式

1. 使用平台:元典智库

2. 检索方式:高级检索

3. 关键词设置:妨害疫情防控

4. 文书种类:判决书

5. 文书数量:共198篇 筛选后135篇


因现处于“新冠”特殊时期,故我们在选题方面偏重了对新冠期间一些特殊的案情的检索。将“妨害疫情防控”作为关键词进行初次检索,发现了198篇普通相关案例,故缩小范围,选择了有判决书的较为明确的案件。使用高级检索进行条件限制后,共检索到135篇。


03

数据可视化及分析

1、案件类型

由上图可以看出该检索条件下文书的案件分布情况,妨害疫情防控的判决书共135篇,其中民事案件2起,行政案件1起,刑事案件132起,可见在妨害疫情防控的案件中主要涉及刑事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的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在2020年2月6日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等九大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依法严惩,这是我国对新冠疫情防控的法治需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司法坚持。


2、刑事案件的案由分布

由上表可以看出该检索条件下文书的案由分布情况。频次最高的为诈骗罪,其次为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其他十四种罪名的分布相对分散,研究价值不高。诈骗罪作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肆虐下刑事案件涉及的主要犯罪类型,其犯罪人主要为无业人员。在疫情条件下,无业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来源,造成了其为了生计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发布售卖虚假、伪劣疫情防控物资的现象,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为目的从事犯罪行为。


3、涉案金额(诈骗罪)

诈骗罪的第一档法定刑条件是“数额较大的财物”,第二档法定刑升格条件是“数额巨大的财物”,第三档法定刑升格条件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中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是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五十万元以上的。从案由分布可知,在该检索条件下涉及诈骗罪的文书最多,我们对诈骗罪的涉案金额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数额较大26起,数额巨大33起,数额特别巨大7起。


其中以售卖虚假、伪劣口罩构成诈骗罪的涉案金额大部分为“数额较大”,少部分为“数额巨大”,极少部分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类型的诈骗罪主要为售卖虚假、伪劣防护服或多项防疫物资(口罩、额温枪、防护服等)混合的诈骗。


4、审理程序

通过我们的检索分类,在妨害疫情防控的案件中的审理程序有普通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三种,其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53起,速裁程序33起,简易程序49起。在刑事诉讼中,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的条件为:对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由法官独任审判。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需要满足的条件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争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此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其余案件则适用普通程序。

其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乎三分之二的案件使用了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那么疫情期间为何这两种程序的使用比例如此之高呢?

是因为疫情形势发展变化快,防控工作任务重,给刑事审判工作带来许多新问题、新挑战,而且时间紧、任务重。刑事审判既要及时,又必须严格依法办案。


5、地域分布

由上图可以看出该检索条件下文书的地域分布情况,集中在广东,北京,湖南,四川,安徽。其中广东、北京地区占比较大,约57%。


6、辩护人类型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指定辩护涉及48篇,委托辩护42篇,自行辩护的情况45篇,其他1篇(在一个案件涉及指定辩护、委托辩护、自行辩护三种情况的两种以上)。辩护权是诉讼权利的核心,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


7、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该检索条件下文书中被援引的高频实体法条,援引次数最多的五条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已经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方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加入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中,目前我国疫情防控仍未结束,此次刑法的修正将会在以后的防疫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高频法条也可以见得疫情期间诈骗罪的犯罪率较高


此处统计了该检索条件下文书中被援引的高频程序法条,援引次数最多的五条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


04

典型案例分析









(向上滑动启阅)

 阳光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粤0310刑初6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光德,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月琴,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坪检刑诉[202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光德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冉凌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光德及其辩护人黄月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29日,被害人廖某在“拼车一深圳群”表示想购买口罩,次日被告人阳光德主动联系被害人廖某,利用从网上下载的工人生产、打包口罩等照片,欺骗被害人可以提供12000个口罩,并要求被害人廖某提前垫付30%定金,被害人廖某遂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400元给被告人。被告人阳光德以生产工厂停电、快递公司不上门收件等为由未发货。2020年1月30日晚,被告人阳光德以生产厂方要求为由要被害人廖某继续垫付口罩货款,后被害人继续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给被告人。2020年1月31日当天,被告人阳光德拒绝接听及回复被害人廖某的电话和信息。被害人遂报案。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阳光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出具深坪检量建[2020]4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阳光德判处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阳光德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阳光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当庭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黄月琴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光德犯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犯罪数额较小,情节较轻;3、被告人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5、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阳光德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9日,被害人廖某在“拼车一深圳群”微信群表示想购买口罩,次日被告人阳光德主动联系被害人廖某,利用从网上下载的工人生产、打包口罩等照片,欺骗被害人可以提供12000个口罩,并要求被害人廖某提前垫付30%定金,被害人廖某遂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400元给被告人。后被告人阳光德在不具备口罩供货条件下,以生产工厂停电、快递公司不上门收件等为由未发货。2020年1月30日晚,被告人阳光德以生产厂方要求为由要被害人廖某继续垫付口罩货款,后被害人继续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给被告人。2020年1月31日当天,被告人阳光德拒绝接听和回复被害人廖某的电话及信息。2020年1月31日晚,被告人阳光德在深圳光明区上石家新村58栋306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物证,书证,证人王某、叶某、韦某、陈某证言,被害人廖某陈述,被告人阳光德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光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阳光德当庭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罚。对被告人阳光德所有,供其本人犯罪所使用的手机依法应予没收。辩护人黄月琴认为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数额较小、情节较轻、当庭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经查证属实,但本院已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故不再重复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阳光德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阳光德退赔被害人廖某人民币三千四百元。

三、对随案扣押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池 勇

人民陪审员 郭 毅

人民陪审员 何立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尚天文










【案例简析】

       本案中,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情节考量的时候,进行了四个方面的分析:首先,当事人当庭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退赔并接受处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次,被告人系初犯;再次,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较小,情节较轻;最后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但是坦白情节与认罪认罚情节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做重复性评价。

       尽管在疫情期间妨害疫情防控中的诈骗罪的数量较多,且相关行为人大多是利用供求关系紧张的矛盾进行诈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但法院在裁判时法院还是充分考虑了相关的酌定量刑情节和法定量刑情节,所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相关酌定和法定量刑情节,争取从轻或者减轻的结果。


05

风险的思考

1、《意见》对潜在的有妨害疫情防控之欲的潜在人员的风险提示

《意见》在规定了妨害疫情防控的9类33种犯罪之后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意味着,只要是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意见》规定的33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都必须把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犯罪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对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罚。

      这一规定的贯彻执行,将对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分子、震慑潜在的有妨害疫情防控之欲的人员发挥重要的警示作用。

有人质疑《意见》这一规定的合理性,会指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非典”期间发布的《解释》中,就没有对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的挪用特定款物罪等犯罪规定从重处罚,而且这些犯罪正是由于其对象的特定性才成立的,因而不应再从重处罚。

我们认为,只要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无论是行为及其后果的客观危害,还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具有从重处罚的充分根据。

具体就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病原体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说,固然行为人是因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病原体这种特定的物质才构成犯罪的,但在疫情防控期传播与在非疫情防控期传播,造成的危害有着显著的差异。在疫情防控期,本来用于防控疫情的资源就很紧张、医护人员也很短缺,而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病原体的行为导致疫情扩大,使本来就严峻的防控局面更加严峻,而在非疫情防控期,即使实施同样行为,由于有充足的资源和医护人员,所以防控工作就比较容易,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也相对要小得多;再者是否在疫情防控期实施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病原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有较大的差别。因而完全有必要对在疫情防控期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病原体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

当然,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实行从重处罚的特殊政策并不意味着抛开对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贯彻,事实上,这一特殊从严政策正是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的体现,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自首、坦白、偶犯等具有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仍然应该体现“宽”的一面,酌情给予从宽处理。


2、《意见》对疫情防控之下司法机关的提示

意见对疫情期间妨碍公务罪侵害的对象进行了扩大解释:(4、5、6点为疫情防控期间新增)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3)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4)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6)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同时,根据以上对诈骗罪的具体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有关结论:第一,被告人多是以出售口罩、额温枪、防护服等防疫物资来进行诈骗;第二,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多处于刚刚入罪的区间;第三,大多数诈骗罪裁判案件中存在并应用了认罪认罚的情节,从而对被告人进行从轻量刑。

从上述结论我们不难看出,疫情期间大量与防疫物资有关的诈骗罪的出现,是基于疫情紧急防控之下防疫物资供求关系的紧张,从而导致“口罩难求”、“额温枪难求”等情况,进而给了想要投机取巧的人可趁之机。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的应用,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形势进行的犯罪与尽量缓解严厉的防控措施给民众带来的压力二者之中尽力保持的平衡。

因此,当司法机关面临包括诈骗罪在内的涉及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时,应当掌握好一个平衡点,即既保证此种利用特殊形势进行的犯罪可以得到快速、严厉的打击,同时又能照顾到现实的情况,考虑到特殊形势与非常规的防控措施给民众带来的生活压力与精神压力。在审判中,司法机关无疑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宽严相济等基本原则,查明真相,严格司法,借司法裁判的力量对妄图借新冠肺炎疫情兴风作浪的犯罪分子以威慑,通过对有关案件的从快、从重处理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同时,司法机关也应仔细斟酌有关量刑情节,虽然认罪认罚制度需谨慎使用,但这不意味着它应当被明显地或隐蔽地排挤在外,合理运用有关的量刑情节,将罪责刑相适应的精神贯彻到司法裁判过程中,让人民群众即使在特殊局势下也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因此为他们带来的权益保障。


3.《意见》对其他人员的提示

根据对有关案例的分析,涉及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尤以诈骗罪为代表,主要利用了现实防疫物资供求关系的紧张、人们对于突发性事件的恐慌不安与非常规管控措施带来的客观压力而对民众的权益造成侵害。事实上,这些因素是客观存在、无法改变的,而《意见》的出台,正体现了法律工作者对于这种情况下法制运行与法制建设的思考,且被证明卓有成效。因此,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面对突发情况保持理性思考,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相信法律的力量,果断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是面对涉及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的妥善处理办法。

06

总结

综上,《意见》的发布衔接现有法律规定,对相关规定该细化的细化、该明确的明确,着眼解决问题,针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执法司法问题,要求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依据,对当前疫情防控中社会反映强烈的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强调要依法严惩。此举提高了疫情防控法治体系的实效性。除此之外,最近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补充完善了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情形。这样一来,可以让司法工作人员适用法律准确,明确了法律的态度,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充分的展示了大国面对天灾人祸的态度和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手段,坚定了法律人的法律信仰。


本篇检索报告作者: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阎祈安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石瑞琪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郑杭億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徐漪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蓝欣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段燕荣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于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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