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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 构建政府主导的海洋与渔业灾害保险体系

我国已建立了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同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表明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上已经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了。海洋和渔业灾害保险体系的构建也迫在眉睫,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应该是我国海洋和渔业灾害保险体系的基本特征,我国应当尽快建立政府主导的海洋与渔业灾害保险管理体系,其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1确立保险体系的政府主导地位

政府主导地位是由海洋和渔业灾害的特征和我国保险市场发育现状所客观决定的。由于海洋与渔业灾害主要是一些自然灾害(如台风、海冰、赤潮、海啸等),其破坏力度强、造成损失巨大,所以,对于这一类灾害保险公司缺乏积极性。其次,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起步晚,发展相对落后,商业保险市场发育不成熟,也无力承担海洋和渔业自然灾害带来的巨大损失。我国在没有成熟的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的情况下,对于风险巨大的海洋和渔业灾害保险,单独依靠商业保险公司,无法将其巨大的风险分散出去。所以,目前应该由政府主导进行。


2建立财政支持的保险基金

巨灾保险基金,是国外抵御巨灾损失、保证灾害重建资金、分化巨灾风险的一个重要渠道。目前,我国的巨灾发生后,救灾和灾后赔偿主要是由政府财政支付,给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很大的不稳定风险。

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成立海洋与渔业保险政府基金,建议基金下设两个子基金巨灾保险投保补偿基金和巨灾保险再保险基金。巨灾保险投保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对居民投保进行资金补偿;巨灾保险再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进行再保险。基金来源途径:一是各级地方财政预算中,按照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上交一部分;二是从强制购买海洋与渔业保险保费收入补充进来;三是通过资本市场,发行巨灾风险证券和相关衍生金融产品获得。海洋与渔业保险基金的建立,可以分散海洋与渔业突发灾害带来的巨大风险,有效解决在巨灾过后保险赔偿和灾后重建所需要的资金问题,缓解巨灾对财政预算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3培育政府主导,市场补充的再保险市场

海洋与渔业灾害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其危险存在方式与正常灾害保险的危险存在方式不同,其承保业务总量越大,面临的风险也越大,存在着扩大承保面和降低风险之间的矛盾,因此,巨灾保险的经营必须要采用多元化的风险分散途径。再保险市场就是国外(如英国、日本)采用的一种分散巨灾保险风险的主要形式。这种形式使得政府只作为再保险市场中的一员,只承担超额风险的部分,从而将各类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出去。

目前,国内办理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只有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且所承保的再保险业务主要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由各保险公司必须分给它的部分,超出范围的再保险业务并不多,涉足巨灾保险再保险的业务更是少之又少。

鉴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再保险市场更是薄弱,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有限,承包人参保意识不强,参保率低。同时,在我国现阶段下,各种类似于海洋与渔业重大灾害确实急需要保险和再保险市场来分担政府风险,担当一部分重任,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再保险市场体系,建议目前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补充的再保险市场,构建多层次、多主体的海洋与渔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并且由于海洋与渔业灾害保险存在高风险、高损失、高赔偿的可能性,还需要构建起国内和国际两个风险再保险市场。与此同时,充分学习和借鉴、利用国外巨灾风险再保险市场运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模式。为了更好地分散海洋与渔业灾害保险的风险,减轻政府的压力,我国应当积极培育国内再保险市场,健全再保险中介组织,活跃再保险市场。


4通过巨灾保险证券化来降低灾害风险

利用资本市场上的众多投资者分散海洋与渔业灾害风险,将灾害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中,提高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进一步分散了保险供给的巨大风险。主要的巨灾保险证券包括: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等。而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很不完善,为了进一步做好海洋与渔业灾害保险证券化工作,我国还需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金融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各类灾害数据库,做好资信评估工作等。总之,我国要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建设和规范化运作机制,大力推进海洋与渔业灾害保险证券化健康而快速地发展。



文章来源:本文节选自《从政府机构的视角构建我国海洋与渔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一文,原刊于《海洋开发与管理》2014年第11期,系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与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联合设立项目“我国海洋渔业灾害风险防范的保险体系构建”的研究成果。

作者:杜军,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鄢波,广东海洋大学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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