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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民政局不给取证违法,山东高院:律师取证,还要遵守部门规章

烟语法明 2022-12-05
山东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规定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并不意味着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不遵守其他法律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行申18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潍坊市潍城区民政局
再审申请人傅某因与被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民政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行终1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傅某申请再审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上位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未开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已经质证,本院经再审审查查证,对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该规定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并不意味着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不遵守其他法律规定。具体到本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专门性部门规章。
依据该办法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据此,律师查阅婚姻登记档案,需在诉讼过程中,并持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查阅、复印委托人的结婚档案时,其受委托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也未提供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对其查询、复印要求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傅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傅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颖审 判 员  李仲轲审 判 员  朱毅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霞书 记 员  王 璐
转自: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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