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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马某某不是马某,都是案情通报省略化惹的祸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今早9时左右,央视新闻客户端发文称:“杭州市国安局对涉嫌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人员马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随即被媒体广泛转载,引起关注,一度登上微博热搜榜首。半个小时左右后,央视新闻客户端将马某更正为马某某,各大转载媒体也予以“纠正”,有人也出来“辟谣”称被抓的是马某某,之前新闻报道中的马某是不准确的。

一场乌龙风波就此结束,但对于网友们的各种猜想却没有停止。媒体报道,受市场猜测的影响,恒生股市中的一些科技股一度出现大跌,媒体报道更正后,才出现反弹。可见,这则案情通报的威力。

这是偶然事故吗?非也!不信大家可以看看很多地方的《案情通报》,会不会发现,最近所见通报的内容越来越简短了?以前的不管是行政执法的案情通报,还是刑事案件的案情通报,都是直接指出姓名的,除了涉及到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涉案的经过也是尽量进行表述的,被采取的行政措施、刑事措施,也是具体的。

不知道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各地的《案情通报》变得越来越模糊:名字从具体的姓名,成了姓某名,最后成了姓某了事;涉案的案情,有的就是一句话,甚至直接就是一个涉嫌某某违法犯罪行为;被采取的措施,涉及行政处罚的,则是“被采取了行政处罚”,涉及刑事处罚的,则是“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至于被采取了何种行政处罚、刑事措施,都不交代。

有人一定会说,不交代具体名字,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交代具体案情是因为案情没有查实,不交代具体处罚措施是因为结果未定。但细想一下,《案情通报》的本意是什么?既然已经决定公开通报了,肯定是初步认定具有违法犯罪事实及初步结果了,何来个人隐私一说呢?就算是考虑到个人隐私,也没必要保护到了直接给出一个姓加某完事的程度吧?

公开发布《警情通报》,是让公众了解涉案人员具体因为什么行为受到了法律何种程度的制裁,以此了解何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法律后果,起到社会成员引以为戒的目的。如果不尽可能的公布已经查明的具体案情,公众怎么知道哪些具体行为会引发违法查处;如果不具体的公布受到了何种的处罚措施、强制措施,公众又如何预判自己行为面临的法律后果。因为交代不明,民众是不是就会不明白具体的标准、具体的后果,而陷入了猜疑之中,效果是不是就走向了《案情通报》本意的反面?

以以上的马某某涉案通报为例,既然已经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说明警方已经初步认定了其犯罪的事实。如此的只公布一个涉嫌某某罪名,而不交代初查认定的犯罪事实,让看到这样通报的,肯定会浮想联翩,从名字到具体事实、措施。晚些时候,某些自媒体爆出了马某某的具体涉案经过,可没有官方的背书,又是一波不知真假的猜疑。

都说谣言止于智者,可这个道理的前提是,智者必须具备足够的信息源。面对一份份语焉不详的《警情通报》,勾起了读者的好奇心和警戒心,却不提供基本的事件、地点、人物、案件经过、处理结果等信息,正好了给了各种猜疑和谣言产生和传播机会。本来是广而告之具有普法和警戒价值的《警情通报》、法律文书,却成了含糊不清引发热议和猜想的源头。

如今,全国各地都进入了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公众前所未有的都在关注当地发布的防疫通报,及关系防疫秩序的《警情通报》,却发现很多《警情通报》的内容根本不全面、不具体。例如,某地发布《警情通报》载明的三名大货车司机因为将“'过境车辆禁止中途上下车'封条撕毁后下车吃饭”,而受到了“行政拘留处罚”,就让人看的一头雾水。

如此的《警情通报》,究竟是货车司机到了饿得危及生命安全程度了,才撕了封条下车吃饭的,还是不遵守防疫规定,在能够解决温饱的情况下还要撕了封条下去吃饭。如果是后者的话,给予行政处罚谁都会理解,但如果是前者的情况,即使给予行政处罚,又能起到什么警示作用?其中必要的案件情况,是不是应该详细的交代清楚,才算是完备的、经得起传播、免受质疑的《警情通报》呢!

同样的隐名化处理也发生在法律文书公开领域。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很多当事人也纷纷以个人隐私的名义要求案件结果不予公开,即使公开了也要求对其名字进行完全的隐名化处理。说白了,就是不想让自己发生诉讼及在诉讼中的表现,被公布于众。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除了一些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领域的案件不予公开审理之外,其他案件的审理过程、案件结果都是要公开的,目的就是要倡导建立诚信诉讼、诚信社会。

对案件当事人涉及的案件不予公开、对其名字进行完全的隐名化处理,如何让社会成员了解其诚信状况,警戒其以后在经济生活、纠纷诉讼处理中,处处忌惮诚信的成本利害?对于违法犯罪之人名字也进行隐名化处理,又如何让社会成员注意、警惕其人的历史过往,让其忌惮违法犯罪对于今后人生的不良影响?

总之、《警情通报》也好,公开的法律文书也好,发布标准非比别的公告、通报,其目的就是要做到令行禁止、警示公众,发挥其公示效果的前提是,必须要详尽、具体,绝不应含混不清,造成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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