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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清理离任法检官从事律师情况,建立从律人员信息库,执业实施跟踪管理

烟语法明 2022-12-05


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精神,海南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专项清理活动,并下发了《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专项清理活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摘编如下:


二、适用情形


从各级人民決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在离任(包括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等)后从事律师职业、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和行政人员的情形。


本方案所称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包括从事非诉论法律事务的律师)。本方案所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是指不以律师名义执业,但就相关业务领域或者个案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或者代表律师事务所开展协调、业务拓展等活动的人员。本方案所称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是指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从事秘书、财务、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风隆管控等工作的人员。


三、清理政策


(一) 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


(二)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副处级以上)在离职三年内,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都《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題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四) 省律师协会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进行严格审核,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征求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实习登记,已进行实习登记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五) 省司法厅审批办在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核准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核准执业。(文件内容来自网络)



建立法检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信息库,1785名尚在从业限制期人员被加注“预警”标签

2021年10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全文共十二条,进一步了加强离职司法人员管理。

《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并实现与律师管理系统的对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离任人员信息库,加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审核把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违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情况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通过投诉举报调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离任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依法作出处理。

近日,记者从司法部获悉,全国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和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近亲属在律所从业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一期建设基本完成,初步建立了“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在律所从业人员信息库”、“法院检察院辞去公职人员在律所从业人员信息库”、“其他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在律所从业人员信息库”、“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近亲属在律所从业人员信息库”四个信息库,并对尚在从业限制期的1785人加注“预警”标签,对预警人员执业行为实施跟踪管理。

“核查系统”立足于建立健全法检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双向预警”机制和法检工作人员近亲属在律所从业核查机制,着力构建“一个中心”(核查数据中心)、“四大系统”(核查信息管理系统、法检司协同监管系统、大数据智能分析系统、应用基础支撑系统)。

据悉,下一步,司法部拟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快推进“核查系统”实现“三项对接”:

一是与法检离任人员信息库和法检工作人员近亲属信息库对接,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二是与律师执业许可管理系统对接,实现法检离任人员申请律师实习登记和申请律师执业核准自动“预警”;

三是与法院、检察院立案、办案系统对接,实现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自动“预警”,为做好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回避工作提供支持。(以上内容来自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等)



广  州  市  司  法  局

穗律案字2021486-3号

关于规范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函

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厅相关要求,现就规范法院退休工作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根据《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意见》第四条第(三)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证书或者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

你所实习人员孙光辉,原为开平市人民法院法官,退休后申请从事律师职业,属于应按照《意见》进行规范对象,如其符合相关规定继续从事律师职业的,应按照上述意见要求及时办理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原任职法院手续;如其选择将行政、工资等关系保留在原任职法院,保留机关待遇的,则须按照要求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申请注销实习业务。

请你所切实履行对本所律师和相关行政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督促孙光辉按照要求配合做好规范清理工作,并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我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专此函达。

广州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25日


烟语君认为:规范法检人员离任从事律师执业本无问题,可在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贯彻执行过程中,却存在着对于其中规定的“(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内容理解存在分歧的问题。


上文中规定的“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究竟具体指什么待遇,包括不包括养老金待遇和职级待遇?退休人员的行政工资关系都存在于组织人事部门,如何办理转出手续、具体落到那个机构管理,由谁负责办理转移手续,这些具体的操作流程,是不是也应该予以明确。

规定不明确或是指导不具体的话,在《意见》贯彻执行中,会不会被简单化绝对化的落实成了,要么取消所有退休待遇,要么不准律师执业的现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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