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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踹伤猥琐男该不该被刑拘?听听罗翔老师怎么说

烟语法明 2020-09-17


记者从湖南永州市公安局获悉,对近日网民关注的“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该局高度重视,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

永州市公安局表示,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回应网民对该案的关切。



不是正当防卫,是什么?


据报道,胡某因女同学被猥亵,而与猥亵者雷某发生争执,在后者试图逃离时将其踹伤。踹人的行为发生在猥亵停止之后,既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事后的这种攻击行为当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具有防卫性质,不成立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


胡某的行为虽然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具有扭送的性质。扭送属于法令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违法阻却事由,比如在没有经过被害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法医依然解剖被害人尸体,表面上虽然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但显然不构成犯罪,因为解剖尸体是法医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行为。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其中之一就是“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因此,如果胡某欲将猥亵者送交公安机关而被拒绝,由此引发的强制行为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扭送行为。



当然,扭送的手段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就属于扭送过当了。关于这个问题,历来存在“行为正当说”和“结果正当说”之争。前者站在“事前”采取一般立场进行判断,后者则从“事后”开启理性人视野。那么,法律应该采取一般人标准还是理性人标准呢?


在此案中,即便认为胡某的扭送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属于扭送过当,那它和防卫过当一样,在司法实践中属于“过失”,而“过失”对轻伤是不构成犯罪的。也就是说,即便按照扭送过当处理,胡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不宜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假想的扭送


有人有认为《刑事诉讼法》所谓的“扭送”针对的是犯罪之人;本案中,猥亵者只是在公众场所猥亵,并未实施强制猥亵,其行为属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对于违法行为不能“扭送”。


退一步说,即便把“扭送”的对象限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胡同学的行为也属于“假想扭送”,也就是主观上想将犯罪分子扭送至司法机关,但客观上所扭送的仅仅是实施治安违法的行为人。


在刑法理论中,这属于假想的正当化,假想防卫、假想避险、假想自救等等均属此列。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当一种假想正当化具备合理的根据时,可以排除罪责。通俗地说,假想正当化一般可以排除故意,如果存在过失可以构成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那么就是意外事件。


即便把扭送限定为针对犯罪的行为,胡同学的行为也可以视为假想扭送,可以排除犯罪故意,而由于过失对轻伤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构成犯罪。所以,无论是将胡某的行为理解为“扭送”、“扭送过当”,还是“假想扭送”,对于其造成猥亵者轻伤的行为,其实都没有必要以犯罪论处。(以上转自:澎湃新闻,作者罗翔,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难道放任雷某某逃跑,然后逍遥法外才是正确的选择?


在世界各国,“消极道德主义”——以道德的正当性作为排除犯罪性的理由都被普遍认可。罗翔认为,“无论如何善行都不能论以犯罪,否则违法就并非不义,反而是荣耀。刑法的合理性不是取决于形而上学的推理,而是来源于它所服务的道德观念。如果法律过于刚性,司法的作用不是让它变得更加刚硬,而是要用道德上的润滑剂,让法律变得柔软,满足民众的常情常感。”


英国刑法学家詹姆斯·斯蒂芬,在《自由·平等·博爱》说过:“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当时的道德水准,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谴责某个事情,那么你就不能对他进行惩罚,不然就会引起严重的虚伪和公愤!”


当违法犯罪分子和见义勇为的公民发生冲突时,执法者如果不能坚定地为见义勇为者撑腰,无异于向违法犯罪分子让步。涉事警方最初的处理方式往往存在着相当明显的瑕疵。在事件引发社会关注之后,不少涉事警方总是要先为自己进行辩解,直到公众怒不可遏,才在上级的命令之下撤回之前的处理决定。

倘若各地警方能够通过自查自纠,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原则,积极听取专业人士和社会大众的意见,加强自我纠错能力,如此才能避免“舆论办案”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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