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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归咎“娘炮文化”,毋宁检讨当前教育

萌师说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转自:辩护鱼


2018年9月10日是我国第34个教师节,在此为全天下所有老师送上由衷的祝福,节日快乐!


但是,大好节日,却总有人故意制造不快,某地一军训教官因所带学生吃饭浪费严重,遂让其指沾泔水嗅闻以示警戒,不意竟引发舆情,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当地教育部门竟壁虎断尾,解聘、扣薪、责令道歉。怪哉,这虫!



有公号发文《教师节:被解聘的教官有点冤!而这,竟和娘炮有关系》以解读,呵呵,“娘炮文化”,如此腌臜之物,作为教官解聘之因由,未免过于抬举。笔者观之,恐怕和错误的教育理念有关,尤以对惩戒教育的误读最为关键。


身为八零后,犹记幼时惩戒教育普遍见之于父母、学校,可谓司空见惯,且花样百出,笔者作为别人父母口中的“别人家的孩子”,历小学、中学、高中,虽极少被惩戒,但耳闻目染,亦对之留下了深刻印象,不过现在除作为玩伴之间互相逗笑的谈资,也没有别的特殊意义了,被说者自嘲儿时的顽劣,说者感叹旧日的不再,仅此而已,从未见谁表露对当时老师的恨意。不知何时,慢慢的惩戒教育手段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取而代之为“赞赏”教育了。于今思之,惩戒教育被最终废止,恐有以下原因:





惩戒手段缺乏规范,备受诟病。


惩戒教育

惩戒教育


犹记得仅体罚一项就有踹屁股、扇耳光、打手板、罚站立等多种,至于罚抄书、做值日都仅为附加补充而已,这些惩戒手段,从法律的角度评价的话,首先并没有因学生所犯错误的大小而有明显的差别,同种错误之间缺乏相适应性,不同种错误之间亦缺乏适用的均衡性,一切均由教师任意裁断,有时难免给人处断不公之感。其次,由于体罚的轻重无度,时有会有致学生受辱受伤乃至致死之事发生,经舆论发酵放大,招致社会的严厉批评,有司因迫于压力必将对教师给予重惩。久而久之,教师们也投鼠忌器,对惩戒手段不再热衷了。



赏识教育推行,被社会追捧。




九十年代,教育家周弘用赏识的教育方法将双耳全聋的女儿周婷婷培养成了留美博士生,并用这种理念培养了一大批“周婷婷”,被新闻媒体称为“周婷婷现象”。其方法是信任、尊重、激励、理解、宽容、提醒;本质是生命的教育,爱的教育,充满人情味、富有生命力的教育;理念是“没有种不好的庄稼,只有不会种庄稼的农民;没有教不好的孩子,只有不会教的父母!”赏识教育一跃成为世界著名的六种教育方法之一,并由此在社会引发效仿、追随风潮,而教育惩戒一度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由此加速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未成年人权益步入法制化

但教师批评教育权缺乏明确。


《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相继出台,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明确了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并以立法的形式禁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虽然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了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教师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是边界在哪,如何操作等问题却并没有明确回答,一定程度上导致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能管、不愿管。


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

父母对孩子过度骄纵。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催生大量的独生子女,父母对独生子女的溺爱让他们成为“小皇帝”“小公主”,捧在手上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加之《未成年人保护法》与“赏识”教育左右相护,哪个老师吃了熊心豹子胆敢批评“小皇帝”“小公主”?遑论惩戒?

那么问题来了,惩戒教育被扫入了历史的垃圾堆,其命该当如此吗?笔者深不以为然:



一、否定惩戒教育逻辑上不能自洽。惩戒教育的反对者认为,惩罚教育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有极大的伤害,会使其缺乏安全感,并摧残心灵,扭曲人格,损害尊严,乃至窒息思想。然而,我们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学生可以接受治安管理处罚的年龄为14岁,《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为16岁,同时又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16岁的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负刑事责任。而其他许多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甚至还要低于我国。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其对学生身心的影响都要大大强于一般的教育惩戒,这是毋庸置疑的。既然能肯定重惩戒为何要否定轻惩戒呢?这在逻辑上显然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二、废弃惩戒教育违背心理学规律。现代西方学习心理学联结派的代表斯金纳认为:行为随着其后的及时的结果变化,愉快的结果强化行为,不愉快的结果抑制行为。赏识和惩戒都是利用这一原理针对不同的教育情境采取的不同的教育方式。惩戒就是要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施以不愉快的结果,以抑制其不当行为的一种教育方式。对惩戒教育手段的废弃,“一刀切”的赏识教育方式忽视了不同教育情境所具有的特殊性,不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材施教,是违背心理学规律的。


三、推行惩戒教育中外皆有。中国自不必赘言。西方保留实施惩戒教育的国家不在少数。新加坡和韩国是两个保留有“鞭笞”教育惩戒行为的国家;英国《2006教育与基督法》规定,老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教不守规矩的学生;美国有23个州规定了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体罚,日本、法国、瑞士、澳大利亚等国都都存在教育惩戒现象。当然,这些国家对于惩戒制度均有非常完备的细则规定。


四、忽视惩戒教育负效应日趋显现。孟子云:“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将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说的就是挫折教育对于一个人成长的重要作用。人不可能一辈子待在象牙塔里,终将走向社会,而社会生活充满着各种规则和惩戒,每个人身处其中均需要一定的抗压性。以所谓的“信任、尊重、激励、理解、宽容、提醒”为内容的赏识教育对于磨砺、锻炼学生承压心理恐怕力有不怠,而惩戒教育则因与社会规则、惩戒相似的属性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忽视惩戒教育,将不具有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承压品质的学生推向社会的结果可想而知。事实上,相关负面效应早已日趋显现,充斥网上的啃老族现象、年轻人自杀事件已见一斑。


在甲骨文中,“教”由爻、子、攴三部分组成,爻,意为算筹;子,意为孩童;攴,意为手持鞭子、棍杖,表示体罚学子。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说:“适当的惩戒不仅是老师的权利,更是老师的义务,不了解惩戒,老师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尽的职责” 201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指出,要赋予教师更多教育孩子的权力。为培养、教育学生计,恢复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势在必行。笔者认为,惩戒教育被废弃并非理念陈旧,实在是我国在这方面规定的太过粗疏,简直毫无规范可言,而诚如前文所言,其他国家推行者无不制订了详细制度及操作规则,我国亦可作为镜鉴。笔者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出发,不揣冒昧,对我国教育惩戒制度可作如下构想:首先,设定年龄限制,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14岁及以上为宜;其次将学生所犯各种错误由轻到重予以分门别类,并制定相应处罚措施,达到错误与处罚相适应的效果;第三,可以参考西方陪审团制度,由学生代表及任课教师投票表决是否适用处罚,由班主任依规定裁量如何适用;最后在家长监护下实施处罚。


“少年强则国强。”培养担当复兴祖国大任的时代新人,不妨先从重估并恢复教育惩戒权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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