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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高技术企业海外投资风险及其应对

浦江春 上海华略智库
2024-09-03



作者:浦江春 华略智库自贸区港首席专家来源:上海华略智库(ID:HUALUETT)
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中资高技术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力度也不断加大,尤其是数字经济、新能源等领域更为明显。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我国高技术企业近年在海外遭遇的国家安全审查、知识产权、隐私保护、劳工纠纷等风险显著上升。如何防范和应对相关风险挑战,将是中资高技术企业未来必须认真对待的突出问题。全文3480字,阅读约9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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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资企业海外投资平稳增长

1、对外投资流量平稳增长,存量稳居世界前列


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总体不断上升,从2012年到2021年由878亿美元增长到1788.2亿美元,最高达到1961.5亿美元,年均增长8%以上。自2016年起,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占全球比重保持在10%以上,全球排名稳定在前三位。


观察对外直接投资,不仅要看流量,还要看存量。从2012年到2021年,中国对外投资存量从0.53万亿美元增长到2.8万亿美元,全球排名由第13位上升到第3位,自2017年以来一直保持全球前三。毫无疑问,中国已经成为全球领先的对外投资大国。


2、数字和绿色领域对外投资合作呈现新亮点


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快速增长。中国和美国是全球领先的数字经济大国。近年来中国数字经济企业积极布局海外市场,在大数据、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不断加大拓展力度。2021年,中国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1602.3亿美元,较2010年增长18倍。


绿色发展成为对外投资新亮点。光伏、风电、新能源电池等领域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新亮点。2022年,新能源占中国电力行业对外投资项目数量的50%以上,比2020年增加50%以上。中国企业以光伏和风电为主的新能源投资,已经覆盖到东南亚、欧洲、大洋洲和拉丁美洲等区域。 


以新能源汽车行业为例,近几年中国本土新能源车企纷纷加快了海外布局步伐。例如,比亚迪2023年7月宣布在巴西设立由3座工厂组成的大型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总投资折合45亿人民币。此前比亚迪已拥有5个海外生产基地、13个海外办公和服务中心。上汽集团在海外拥有伦敦、硅谷、特拉维夫3大研发中心,泰国、印尼、巴基斯坦、印度4座整车制造基地,100多个零部件生产研发基地。 



3、绿地新建远超并购方式


尽管跨国并购一直是跨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主流模式,但根据我国商务部和BvD-Zephyr数据库的统计,在中资企业海外投资案例中绿地新建占比超过70%,数量远超跨国并购。原因可能与相当多劳动密集型投资分布在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当地缺乏合适并购对象有关,也和国有企业在发达国家并购当地企业面临的监管风险较高有关。 


例如,2022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465亿美元,但中资企业宣布的海外并购总额仅为287.4亿美元,创历史新低,且大额交易大幅减少。


当前中资高技术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明显上升

海外投资风险包括东道国政治不稳定、国家安全审查、知识产权、反腐败、劳工纠纷、文化习俗风险等。下面重点讨论与高技术企业相关的四类风险:


1、针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风险


2018年,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该法案赋予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更大权限,加强对外国在美投资以及涉美尖端技术的海外交易的审查。受此影响,2018年中国对美投资骤降了近九成。


拜登政府上台后沿袭了这一思路。2021年4月美国参议院通过《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要求拜登政府对抗中国“掠夺性国际经济行为”,针对中国公司在美经济行为加强审查。


中国始终是美国开展国家安全审查的重点。自2013年至2015年CFIUS共审查中国企业投资交易74项,占比19%;自2019年至2021年共审查中国企业投资交易105项,占比15%,继续高居榜首。从实际被否案例来看,主要集中在通信、半导体及电子等行业。


在欧洲,中国高技术企业同样面临日益严峻的外资安全审查风险。2019年3月,欧盟理事会批准了《关于建立外国对欧盟直接投资审查框架的条例》,该条例重点聚焦高新技术行业,包括5G、人工智能、半导体、机器人技术等,强调审查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关系,对中国的指向性十分明显。


2、因国有企业身份受到的限制


在很大程度上,美欧外资安全审查的重点指向了国有企业。例如,美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实施细则要求,政府持有投票权达一定比例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强制申报,并规定外国投资委员会每两年向国会提交一次中国对美投资专题报告。近年来,中国有多起国企在美并购遭到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


欧盟2019年出台《欧盟外资审查框架条例》后,奥地利、西班牙、葡萄牙、丹麦、芬兰和捷克等国均制定或出台配套法律,设立外资准入行业限制或安审机制,在外资审查中将外国投资者是否被外国政府、国有机构、军队直接或间接持有作为重点考虑因素。 
 

加拿大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审查要求更严,将国企审查门槛定为4.3亿加元,远低于民企的10亿加元。


3、与隐私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风险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堪称全球最严的隐私保护法规。截至2023年6月,全球已有14个国家通过欧盟“充分性认定”,该程序要求第三国数据保护标准与欧盟标准相当,只有通过该认定才能将个人数据从欧盟传输到第三国。


2023年5月,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宣布对Meta Platforms Ireland处以12亿欧元罚款,原因是认定该公司违反了欧盟GDPR规定,持续将大量欧盟用户个人数据传输至美国,却未提供适当的保障措施,使得欧盟用户的权利和自由面临风险。在此之前,欧盟曾对亚马逊处以7.46亿欧元的隐私罚款。


需要重视的是,GDPR不仅适用于由欧盟内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也适用于由欧盟外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处理欧盟内的个人数据。也就是说,即使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不设立在欧盟,但只要为欧盟内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该法规仍然适用。比如,一家位于中国内地的中国企业处理在荷兰的客户数据,中国企业作为数据处理者或控制者在中国内地,而客户在欧盟境内,那么个人数据从欧盟转移到中国同样要受GDPR规制,需要谨慎防范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


4、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近年来,中国企业出海屡屡遭受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如华为、小米曾与美国数字交互公司(IDC)开启专利战。2011年,IDC率先在美国起诉华为专利侵权,华为当即在深圳中院起诉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审、二审均获胜。2013年,IDC因专利许可费问题再次在美对华为提起诉讼,华为选择向中国国家发改委举报该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终该公司提出愿与华为达成和解。 


2021年,美国德事隆集团以大疆侵犯其两项专利为由,在美国发起诉讼,称大疆部分具有自动悬停功能的无人机技术侵犯了其专利,为此索要3.67亿美元赔偿。2023年4月,美国德州西区地区法院裁定大疆侵犯了德事隆专利,需赔偿2.789亿美元。大疆辩称,德事隆用来诉讼的核心专利是2011年申请的,但大疆早在2009年产品中就已用到该技术。并且大疆是无人机制造商,而德事隆拥有的该技术是用于商用直升机制造的,二者市场受众、技术应用差异明显。因而,该诉讼的裁决在国内外引起一片哗然。



中资高技术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应对措施

如何防范上述风险,避免海外投资中的陷阱和挑战?本文提出以下三个层面的建议:


1、企业层面:强化合规意识和管控手段


中资“走出去”企业应加强对东道国法律的研究,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在投资前应事先对东道国相关法律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对市场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在进入后应确保运营符合监管要求,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劳工权益、反腐败等高风险领域要做好合规工作,切实保护企业权益。


2、行业层面: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作用


一是强化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咨询机构、保险公司、信用评级机构、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大力培育本土优秀服务机构,为中资企业海外投资提供高水平支撑。


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针对企业“走出去”需求,组织开展海外投资合规指导、风险指引、专题培训和交流活动,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应对相关风险。


3、政府层面: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一是健全海外投资信息平台。该信息平台应涵盖不同国别投资、境外合作项目、风险提示和招投标信息等,为企业提供国外市场环境、法律法规、重大项目等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充分了解市场机会,提前规避风险。


二是完善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对中资企业在海外的专利纠纷、涉外商标抢注、劳工纠纷等信息进行高效及时监测,加强风险预警,帮助企业提升海外风险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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