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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刑事制裁的改革与刑事审判中合规促进研讨会顺利举行

单位刑事制裁的改革与刑事审判中合规促进研讨会顺利举行



        2023年4月23日,单位刑事制裁的改革与刑事审判中合规促进研讨会在北京顺利举行,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及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举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交通大学等高校的学者,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社科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来自互联网行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参加了本次会议。



开幕式暨致欢迎词

      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主持。时延安教授介绍了会议背景,刑事合规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制度,目前已逐步被纳入到法院审判阶段的视野之中,更多与法院如何参与合规相关的问题被提出,应当采用全局性、通盘的整体视角对刑事合规做进一步的研究。其中,如何从应然角度、尤其是从实体法角度对合规制度进行定位,如何对程序法和实体法进行调整以更好实现制度目标,均为应当进行思考、加以回应的重要问题。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主任琚存旭在致辞中介绍了乾坤律所的荣誉及业务情况,并以律师身份从刑事合规实务参与者的角度提出建议与思考:企业是刑事合规政策实施预期与实施结果的直接承受者与呈现者,是最关键的参与主体之一,应当倾听企业界的呼声,反映企业界的诉求,只要刑事合规政策根植于经济生活和社会活动就会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最后,琚存旭主任表达了对此次研讨会能够探索人民法院在审判环节落实刑事合规政策的制度安排和司法价值的期待与祝贺。

第一环节主题发言

       第一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主持。



【发言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吴小军围绕北京法院开展涉企合规改革的基本情况、面临问题以及初步考虑三个方面作了发言。他指出,总体而言,法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积极参与、务实推进涉企合规改革。就面临问题而言:一是检法前端沟通尚不充分,精品案例尚待培育;二是审判阶段法院对涉企合规审查的依据尚且不足;三是开展涉企合规改革与法定审限之间存在张力。在初步考虑上,包括对涉企合规案件的范围、案件管理、审判阶段的合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合规整改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思考。


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做了关于“从检察主导到法检两家协同办理企业合规案件”的发言,认为仅由检察机关一家单独主导合规有不妥之处,应当要检法协同来进行:第一是检察院单一主导的正当性不够,可能会形成法外开恩、适用范围有限、缺乏外部限度等方面的困惑;第二是合规整改期限不足,即受制于审限,在有限的审查起诉期限的情况下,检察院无法很好完成全部合规整改互动。此外,虽然目前是由检察机关启动力推并主导企业合规,但事实上法院自始至终一直是参与的。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田宏杰教授从“合规”和“企业”两个方面进行发言。她指出,“合规”应以行政合规为主,以行政执法机构为主体,对于检法而言则应通过办理合规案件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关于“企业”,在刑事合规范畴下,“企业”落于单位犯罪刑事制度的优化和完善的问题上,应区分企业类型、规模,把握企业动机,由此落实合规制度设计。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企业合规改革以及刑事审判中合规促进的问题进行发言。她认为法院与检察院共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刑事审判中进行合规促进具有重要意义,恰逢其时,也符合国际潮流。她指出,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中可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适当借鉴美国司法部有关“独立监管人”的经验;在做好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同时,企业行政合规改革也有必要同步推进,从而与刑事合规相衔接;在实现刑事合规促进的过程中,可逐步形成具有实践可操作性的标准,审慎推进,这样有利于企业高质量发展,也有利于数字经济的营商环境。此外,她还就《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提出的数字守门人合规义务与法律责任作了阐述。



【与谈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阴建峰教授对刑事合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开展的可能性与具体道路做了分析。他认为,目前由检察机关主导进行的合规有其不足之处,仅适用“酌定不起诉”将引起合规范围缩窄或“酌定”标准下降的风险;由此,应当将法院纳入到刑事合规的视野中,注重其特有的优势,并与检察机关形成协同协作、前后呼应、前后衔接的良好互动关系与分工合作格局。


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从两个方面进行与谈。其一,关于事后合规的改革方向,存在两种方案,一者是修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一者是在审判阶段允许构罪企业以未来合规整改为由进行出罪,但两者在立法和理论上都存在很大的困难。相对而言,对于事后合规在认罪认罚的框架下从宽处理或许更合适。其二,关于事前合规的改革方向,也存在两种方案,一者是将合规构建为一种新的出罪事由或是理解为“犯罪情节轻微”,对此可以酌定起诉或者审判阶段出罪。一者是定罪但从宽处理。但无论哪一种方案,还需要围绕着单位犯罪与事前合规的关系进一步深入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教授以刑诉法视角对刑事合规予以阐释。他认为,第一,法院参与合规应当是最低限度的参与,这一定程度上是由“合规”的必要性与对企业的激励性所决定;第二,充分理解“双罚制”对是否依合规对企业及相关自然人分别进行起诉有重要意义;第三,“审限”概念需被重新解读,其并非进行合规改革的阻碍;第四,对检察机关主导合规的监督力量不应依赖于法院,同时监督内容应集中于办案主体的廉洁责任及风险之上。


第二环节主题发言

       第二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魏晓娜教授主持。



【发言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吴峤滨处长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完善单位犯罪法律制度的重大意义”为主题进行发言,并分两方面进行报告。第一方面,关于单位犯罪面临的司法困境,主要包括刑法中的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和被害对象存在体系解释困难,单位犯罪被立法解释实质消解,以及刑法分则对单位犯罪的双罚、单罚缺乏明确标准等三个问题。第二方面,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大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主要包括合规改革推动单位犯罪案件办理实现溯源、合规改革推动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精准划分、合规改革推动对单位犯罪的社会治理、合规改革推动对单位犯罪理论和制度的迭代升级等四方面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庭徐进庭长从基层司法实务者的角度对三方面的问题进行关注。一是程序上的问题,由检察机关主导企业合规可能更为适宜,符合刑事司法制度设计的大框架,避免有些人对法院自证自裁的担忧。二是法院要对企业合规进行实质审查,区分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可针对检察机关作出但存在问题的企业合规提出书面建议。三是企业合规只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不是法定情节,需要解决如何对企业和个人体现从宽的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黄晓亮教授分别集中于三个问题进行发言。首先,要将企业合规的问题置于我国当前轻罪时代背景之下。当然,关于轻罪时代还是轻刑时代,是可以讨论的。从量刑角度看,可将目前所处的时代理解为“轻刑时代”,应当注意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重重轻轻,对于经济犯罪而言尤为如此,故合规制度有其存在必要性与正当性。其次,关于单位制裁应如何改革,可以考虑对单位考虑罚金的缓执行,以及犯罪的责任人员予以易科罚金。最后,关于法院如何促进合规的问题,应当发挥法院的主观能动性。应当将企业合规整改贯穿到刑事活动的始终,注意“事前沟通、检察先行、法院衔接、全力推进、相互协作”,对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的,也可在企业合规整改中发挥应有作用,积极有效地适用禁止令、社区矫正等的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伟教授首先对合规从宽的概念进行了理解与分析,并基于此对法院参与企业合规的角色承担进行分析,包括对合规整改的相关问题进行审查、是否进行经营批准以及对合规进行考察。此外,李伟教授还对法院参与审查合规的证据效力问题做了精要分析,并指出法院可以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中发挥更多作用。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研究院齐晓伶院长将“以实证促法院涉案企业合规路径建设”作为发言题目,不仅为合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工作提供有益的实证素材,并且提出了法院在未来开展合规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万方从否定“放过企业,严惩个人”刑事合规原理的角度出发,对企业合规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做了由表及里的阐释,提出企业合规的量刑激励与诉讼激励措施应限定适用于企业,不应扩展适用于个人。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王熠珏助理教授就涉罪企业的量刑问题进行与谈,从本土经验的提取和域外经验的考察做了分析。她指出,我国单位犯罪的量刑规范化应当采取渐进式的实践路径,区分企业的责任性情节和预防性情节,并且要考虑企业之间的差异性。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从乾坤律所丰富的合规管理经验出发,介绍了乾坤律所在琚存旭主任统筹下由乾坤律所合规研究院和刑事合规团队研发的“三位一体企业刑事合规解决方案”和方案实际应用效果。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后赵炜佳以“企业合规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研究”为题进行与谈,认为企业合规应覆盖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而企业涉轻罪、较重罪、重罪依次分别适用于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做到司法分流。




【与谈人】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王海桥教授分享了自己对刑事合规的几点体会:首先,刑事合规改革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有目的的社会转型活动,首要目的为解决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犯罪,司法应当在为解决这类问题发挥能动性的同时避免出现某些问题的循环发生;其次,应当注意企业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存在的三方面差异,即是否具有公益性,是否涉及经济利益,是否与前置法密切相关,在适用合规制度时应注重区分;最后,能动司法不能突破现有法定框架,刑事合规需在现有法律中稳步推进。


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王烁副教授对企业合规的现状作了分析,同时对其未来发展的路径与目标进行与谈。他指出,法院参与到企业合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宽缓刑事政策在横向与纵向上的延伸,横向延伸即指适用范围扩张,纵向延伸则指向企业合规逐渐呈体系化、分层化、阶段化的发展。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刘传稿副教授指出,在现有刑事法治框架下,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治理,一是要注重与检察机关的衔接,使企业刑事合规从检察机关主导的相对不起诉拓展到审判阶段的定罪量刑。二是结合审判功能发挥作用,包括刑事诉讼层面的准许撤诉、延缓审判等技术手段和刑法层面的不负刑事责任、定罪免刑、减轻处罚等方式,推进企业合规建设。但目前法院参与企业合规在法律适用和理论依据方面还存在一些争议性和不确定性。因此,长远来看,还应该通过立法确立企业合规制度。在刑法立法层面,确定重罪、轻罪等不同层次;同时,对于企业合规制度进行定位,明确规定使用企业合规的范围和相应的措施,如企业缓刑等。在刑事诉讼法立法层面,针对轻重不同的犯罪,规定不同的诉讼模式,确立企业合规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具体适用。



会议总结

       会议总结阶段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主持。


国家法官学院袁登明教授对本次研讨会作了会议总结,他为本次研讨会总结了五个关键词:正当其时、学术理性、开放包容、相对聚焦、未来可期。袁教授指出,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改革正当其时;与会学者所发表的观点都保持了学术上的客观、中立、理性;在中国当下,涉案企业合规是新课题、交叉学科,研讨会的各种声音体现了开放包容的态度;研讨的话题十分聚焦,紧紧围绕当前法院如何参与涉企业合规改革的程序与实体问题;对法院做好做实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确保这项新生制度行稳致远、本土化改造未来可期。



最后,时延安教授对与会的老师、法官、检察官、律师、同学表示感谢。研讨会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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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董晓瑾
图片:刘亚飞
编辑:马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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