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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明德刑事程序讲坛第2期圆满举行

       2022年12月4日晚,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明德刑事程序讲坛”第2期圆满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陈瑞华教授以“如何开展创新性法学研究”为题开展主题讲座。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刘计划教授担任主持人。

(主讲人 陈瑞华教授)


(主持人 刘计划教授)


第一部分 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


      讲座伊始,陈瑞华教授以法学理论的构建和突破为脉络,对整个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研究发展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基础性理论和前沿性课题的概念,强调了基础性理论的思想引领作用和前沿性课题的价值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对他在法学研究方法方面的独到见解进行了细致的讲授。


       一、基础性理论


      在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有一系列的基础理论,如刑事诉讼构造论,它用系统论思想帮助提炼概念,这套概念既要关注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更要关注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整体论的思想。在这样的思想引导下,中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引入了抗辩式诉讼模式,体现了构造理论对立法的重要影响。再比如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引发了刑事诉讼是否只是为了发现真实、打击犯罪的讨论,进而让法学研究者认识到引入正当程序、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论”。如今正当程序理念的发展与刑事诉讼目的论的传播密不可分,而在对目的论的进一步挖掘中,出现了实体正义论、程序正义论和诉讼效率论等重要理论,对于整个法学学科都有着极大影响。随着一些特殊程序的出现,如刑事和解这种被害人和被告方达成和解,检察机关予以宽大处理的案件,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以及维护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功能,这都是实体正义论、程序正义论所无法体现的。

      最近几年,随着少年司法改革的兴起,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体现了新的价值论,被称之为“关爱与治疗”,这与格里菲斯教授所提到的“家庭模式”有着密切的联系。格里菲斯教授的理论认为帕克的“双重目的”理论是不全面的,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而言,控制犯罪不是最重要的,最大问题的是如何使被告人回归社会,实现有效的教育、矫治。在此基础上,刑事诉讼价值论有所革新,除未成年人的案件外,醉驾案件也进行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改革试点。还有企业合规改革制度,这一制度表面上引入了公司治理的结构,实质上是一种诉讼价值论的革命,在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中,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效率都不是最尖锐的矛盾,提高效率更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在企业合规、轻罪治理当中,本质就是引入了“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的理念,通过找到内生性的犯罪结构和原因,进而有针对性消除犯罪原因,避免犯罪再次发生。

      可见,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存在着从构造论到目的论,再到价值论的变化,每一步的发展都是对于当下制度变革的回应。刑诉理论要回应制度的发展,学术研究者也应当奉献出有价值的理论。


        二、前沿性课题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理论界呈现出了大量的前沿性课题。最典型的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这一课题的研究中,学者引入了诉讼价值论、构造论,发展出了协商性司法和当事人处分原则,而这些都是与传统的大陆法存在矛盾的,如实体真实主义、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对于类似问题,在研究的时候应当认识到其背后的价值冲突和构造因素。例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中,有学者指出了协商性因素和职权性因素的冲突,更有学者提出了“检察主导”的模式,这是将问题上升到理论层面,在构造论的框架下进行的研究,具有创新性和实践价值。

      又如涉案财物追缴的问题,其涉及到每个人的财产权,既非法定刑也非附加刑,是超出我国刑罚体系的一种带有保安处分性质的强制处分手段,而它对于公民财产权的剥夺却远远超过财产刑。多年来由于该类案件中的有关正当程序未能得到贯彻,在实践的执行中产生了诸多混乱。2012年以来,各界一直在推动涉案财物追缴程序的诉讼化,最高法也在近年来引入了案外人异议制度,使得案外人可以对涉案财物的追缴提出异议,参与审判活动。同样,随着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案件的增多,亦创立了被害人代表人制度,进而保障被害人的财产权。

      再如轻罪案件治理问题,在广东、浙江等地已逐渐兴起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在探索监督考察、交通社会服务令制度。这涉及到对于轻罪案件的治理,重在改变行为模式,矫正被告人的行为习惯,戒除“毒瘾”。轻罪案件的治理一直是一个难题,严厉打击无法收效,而无罪处理亦不可行,在这种困境下应当充分挖掘刑事诉讼的潜力,引入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

      企业合规制度亦然,由于入罪的增加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刑法的功能产生了边际效应。在这种大背景下,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本质上就是“程序出罪”的探索,不能因为一个案件就搞垮一个企业,这同样涉及到经济、民生和就业等问题。虽然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在各界争议颇多,但它是符合我国制度变革基本规律的,是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中总结和提炼出的具有价值的理论问题。

第二部分 如何从事创新性法学研究


       这一部分,陈瑞华教授提出了创新性法学研究的总体思路,可以总结为四个要素,即“经验、问题、理论、论证”,并强调了理论学习结合案例研究的重要性。


        一、经验


       国际知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有言:“一个最愚蠢的学者,往往去研究没有发生的问题。”而何为发生过的问题,即是经验,不带道德判断的、纯粹中性的经验。例如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这一课题中,以审判为中心实质上是一种目标,是改革希望实现的结果,并不是过去的经验,围绕其进行孤立的研究缺乏说服力,更无法达成共识。如若从已经发生的实践出发,则可以得出“侦查中心”和“卷宗笔录中心”的结论。

       同样,帕克教授关于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的分析,是基于“正当程序革命”的冲击和影响产生的;霍华德·泽赫教授关于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和分析,源自于长期对普通法国家诉讼制度以及美国深刻社会矛盾的反思,可以说是源自于印第安人部落解决纠纷的经验;而针对涉案财物追缴,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法院不经过任何审查即予以追缴等司法实践,又引发了陈瑞华教授有关“对物之诉”的概念的提出和思考。上述例子说明了法学研究中“经验”这一内容的广泛性,研究者应将本国经验作为主要研究的对象,如法律条文、案例、裁判文书、重大的法律事件、重大的争论(包括改革争论、学术争论等)


        二、问题


       问题意识是法学研究中的重点内容,纯粹的法学方法论、法解释学是法理学的范畴,并不是发现问题、谋篇布局的学问。研究者可以从Questions、Problems、Issues三个层面对“问题”进行思考。

       Question是“问题”的第一个层面,它是指研究者对研究对象产生的困惑和疑问,简称疑问。研究法律问题,无非面对两个经验事实,一个是法律制度,一个是法律制度下的法律实践,对以上研究对象产生的困惑都可以叫做疑问,例如为何会出现“证人不出庭作证”“庭审形式化”等问题?任何一个关注中国法律实践的人都可以提出困惑和疑问,它藏身于我们法律生活的周边,作为研究者的一种困扰而长期存在。Question是问题的最浅形式。 

       Problem是“问题”的第二个层面。它指向制度的缺陷、不足。这个层面的“问题”从法律的表象渗入到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如果不经过一定程度的挖掘是难以找到它的。而研究若止步于“Problem”,则会陷入两种困境:一是过于关注制度而无法提炼出理论,“被制度的迷雾迷住了智慧的双眼”,满眼都是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急于改造制度、改变社会,成为了浮于表面的“社会活动家”;又或是走向“对策论”、“立法论”,缺乏分析对问题的分析,提出的对策缺乏验证,主观性过强,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所以更为重要的是,在发现“Problem”的基础上提炼出“Issue”,即带有中心思想的理论问题、理论难题。如格里菲斯发现了帕克模式的基础是“冲突”,而在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和解、合作、非对抗状态,只有斗争模式之外的新模式才能解决,进而提出了家庭模式;如恢复性司法是认识到了普通法对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忽视,对普通法制度进行反思而得到的;如有学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是以认识到没有第三范式的根基作为基础,而展开的后现代的“第四范式”,在被告人缺乏主体地位的情况下,是无法保证协商的实质性的。

      可见,在既有制度、理论的缺陷和不足之上,应当想办法分析深层次原因,找到正确的理论命题,穿透现象的表面,进行具有问题意识的研究。


        三、理论


       在发现、提炼“Issue”后,更重要的是提出带有判断性的命题,即理论。具体而言,理论内涵可以分为三类,即因果关系论,包括必要关系、充分关系、充要关系的“命题”;模式论,如帕克的两种模式,格里菲斯的家庭模式,又或是对抗性司法和合作性司法;结构功能主义论,即研究制度变迁以及背后的制约因素。

      在理论的提出中,要确立因果关系,即两个变量之间的逻辑关系,例如侦查中心主义是庭审非实质化的原因(程序内外的侦查中心);再比如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案卷证明力、证据能力的优势)导致审判中心主义难以实现。可以说,无论是什么模式的理论,都应当包括“是什么”“因为什么”“如何变化”的内涵,在外延上更可以包括“什么地方”“什么时间”。


        四、论证


       论证具有两个侧面,即证成和证伪,是理论摆脱经验论干扰,实现经验到理论这一跳跃所不可或缺的。

       证成,即证明观点成立,有两层含义。一是需要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研究者通过细致、严谨的推导,实现理论的逻辑自洽。二是理论需要在实践中有良好效果,通过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多角度去验证理论的实践价值。

       证伪,则是去挑战自己的观点,在提出一个观点后,研究者一定要考虑反对观点包括哪些并证伪。这个论证反对观点不成立的过程就是反向论证。一是对已经出现的反对观点的不成立,二是潜在的反对观点的不成立。尤其是在观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妨对有争议的观点做出回应,并可同时进行预先性、预判性的回应,体现理论论证的完备。

互动环节


       在互动交流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张超、范洁、刘沛泉、何西等四位博士生依次针对“轻微犯罪的出罪机制”“出罪机制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衔接问题”“法学术语的翻译问题” “协商性程序正义理论的提出”等问题向陈瑞华教授提问,均得到了陈瑞华教授的耐心解答。

(提问同学)


(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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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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