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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 奕 | 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百年演进

学报编辑部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4-01-11

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百年演进






  廖奕  









廖奕,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通过社会革命实现公平正义的共产主义理想,便是其纲领之精魂。历经助推革命的法律理想动员、奠立国本的法制规范生成、协同改革的法治战略形塑,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观迎来了新的理论创新。中国共产党一百年来的法律理想、法制主张和法治战略,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正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含的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整合为中心,形塑为面向均衡的新法理思想体系,以此连通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的政治主张和法治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法治观念的时代创新上,具有整合传统与现代、本土与西方、学术与政治、精英与大众的显著优势。这种特质和优势,鲜明体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及其引领的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实践中。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领导、人民本位、中国情怀,是近现代中国主流法治观塑造的强大动能。适逢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国政党的法治观研究应有理论创新。这首先是基于,中国共产党在观念巨变的时代中诞生,其革命理想、政治理念与良法精神须臾难离,一百年来初心不变,一百年来基业磅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的一百年,是矢志践行初心使命的一百年,是筚路蓝缕奠基立业的一百年,是创造辉煌开辟未来的一百年。”其次,中国共产党有统合中国与世界、革命与建设、改革与法治的大历史关怀。“在一百年的奋斗中,我们党始终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把握历史大势,正确处理中国和世界的关系,善于抓住和用好各种历史机遇。要教育引导全党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树立大历史观,从历史长河、时代大潮、全球风云中分析演变机理、探究历史规律,提出因应的战略策略,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最后,中国共产党立足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事业,从历史经验中提炼观念模型,于现实需要中厘定行动路线,在未来发展中验证实践成效,为法治观的创新提供不竭动力。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时期,对于法治的认识是有差异的,总体上呈现由虚渐实、由浅入深、从一部而至全局的轨迹。近年来,“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等法治新举措表明,中国共产党法治观内含丰厚的思想理论、制度规范和战略实践资源。研究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百年演进,不仅有利于澄明核心观念,而且可助益新的法治战略实践,产生优化制度体系、推动均衡发展的综合功效。

 历经百年演进的中国共产党法治观,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集其大成。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时代精神、法理要义等问题,法学界已经展开系统的学习和研究。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阐释,不能脱离中国共产党法治观演进的历史逻辑;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观念精髓,须在系统周延、宏阔精准、平实鲜活、深刻生动的话语体系中理解核心要义。中国共产党一百年来的法律理想、法制主张和法治战略,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正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含的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整合为中心,形塑为面向均衡的新法理思想体系,需要我们在历史总结的基础上深入研究。




二、助推革命的法律理想动员





 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中国革命历史是最好的营养剂”。革命实践锻铸的法律理想,不同于日常生活演进而成的法治经验话语,不同于政治国家建构的实在法律条文。革命乃是正义的战斗,为的是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维护中国和世界的长久和平。在那样一个血与火的奋争时代,革命的法律理想能达成变与常、权与经的契合与均衡,发挥批判性建设、破坏性创造的动员能量,不能不说是一个伟大的奇迹。

(一)革命理想与法律动员

 近代以降,中国固有法治与西方舶来“法治”(Rule of law)激烈碰撞,生出纷繁芜杂的“衍指符号”。在外来观念的强力冲击下,近代中国的知识分子最初对西方法治怀有无限美好的想象,似乎唯有西方法治才是“致治之本,富强之由”。时人津津乐道的“大哲”,无非就是卢梭、孟德斯鸠、华盛顿、斯宾诺莎、边沁那么几个,但他们的理论和学说,与中国的实际情形凿枘不投。变法维新派对这些人物的兴趣,与其说出自思想观念上的内在认同,毋宁说是面对巨变时的极度焦虑使然。在此情境下,中国传统的法治话语系统遭到否弃割舍,或试图以奇特的变异方式调和观念的矛盾,也就在所难免。

 与之相比,资产阶级革命派的眼界更为开阔,对外来法治话语的内省性更强,但最终也未找到实现良法善治的有效途径。1897年,结束在英国九个月停留的孙中山讲到,“到处都是正在到来的骚动和阶级冲突的征兆;英国的社会主义者和费边分子,美国的民粹派和单一税论者,所有这些人都在抗议不公平的财富分配,工会盛行,罢工迭起,甚至非社会主义的政府也在通过社会立法,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变革”。通过深度省察,他发现西方社会并不完美,其内在弊病和严峻危机必须正视,但如何通过革命实现对社会弊病的法治诊疗,依然处于总体迷惘的思想状态。关键问题依然没有答案:在照搬“西法”之外,是否还有一条更符合中国实际的救国道路?革命理想与法治观念之间,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俄国十月革命后,马克思列宁主义进入中国,中国社会发生深刻变革,最重要的组织成果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成立。第一批中共党员大多接受了传统儒学和近代西学的双重熏陶,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真理启蒙下,通过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殖民主义法律观的批判,开始探寻一种新的法律理想图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规定:“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把工农劳动者和士兵组织起来,并承认党的根本政治目的是实行社会革命。”共产党人并不反对法的价值,在其看来,要推行理想的社会主义政策,必须首先推翻现存的法统秩序,改造黑暗腐败的政治,然后才能代之以真正的民主共和制度。学者所说的“革命与法治的辩证法”,正是在此种观念环境中得以展开。

 在中国共产党的早期革命斗争中,虽未有普遍制度意义上的法治事业,但并不缺乏法律理想话语的引进、改造与生产。用法律与社会运动的观点审视,这是一场革命话语框架下新法律理想的社会总动员。在这场激越人心的法律动员中,涌现出了第一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文本。比如,北洋法政学堂毕业的李大钊在日本留学期间,钻研宪法学经典理论,同时涉猎马克思主义学说。他将社会主义理解为经由法律确认的政治与经济构造:政治上的无产阶级专政,这是前提;法律上,“必将旧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废止之、扫除之”,“另规定一种新的经济与生活秩序”;经济上“必须使劳动的人,满足欲望,得全收利益”。这一时期,共产党人通过法律理想的话语动员,高声呼吁保护妇女、儿童、农民、工人权利,坚决反对有法不行、恶法当道,革命斗争形势日渐高涨。1922年,中国共产党所列奋斗目标准则,无一不与法律理想的价值追求密切相关。这些法律理想话语,在党的二大宣言中得到进一步补充,增加了民族自治、联邦共和、特殊群体(工人、农民和妇女)专门立法、男女平权等内容。党的三大通过的党纲草案对此再度拓展,提出大生产事业国有等重要主张,特别强调保护工农的利益要求。

(二)法律理想动员的实践逻辑

 中国共产党的法律理想动员,表现出精英理性与大众利益契合、战略目标导向鲜明等特点,对革命成功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无政府主义者、暴动论者,以及游谈无根的空想家不同,中国共产党的治理向来奉行严格的规则标准,坚持强调“严密的集权和有纪律的组织和训练”。在武装斗争中,中国共产党创建并领导人民军队,注重军纪,与民无犯;建立革命根据地后,更是博采众长,民主广议,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赢得了人心。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综观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制的法律文本,莫不呈现革命理想的初心本色。尽管时常处于被“围剿”的紧急情形,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既定的法律理想,坚持领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根据地政权的大政方针。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号召民主救国,在日本人和国民党统治的地区,开展和平法律斗争,利用政府法律和社会习惯,特别是其中的很多矛盾、间隙和漏洞,保存革命力量,实现斗争目标。中国共产党探索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制定颁布64类1000多个法规和条例,涵盖政治、军事、文化等各方面及宪法、刑事、民事、诉讼法各法律部门,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形成了革命时期的法律体系。推动成立新法学会,承担协助政府拟定新法律条文、奠定边区新法律与新司法制度基础及培养大批司法干部之重任。这些事实均表明,中国共产党走的是完全不同于旧式革命的新型先进政党之路,对自身担当的法治使命有着高度的理论和实践自觉。

 对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形成和演进而言,革命时期的法律理想动员为其奠定了理论资源基础,提供了制度模式参考,塑造了文化风格原型。其实践逻辑可初步概括为:首先基于总体形势的实践观察,确立符合社会主义宗旨的良法理想;继而充分运用全面综合、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在斗争中有效利用既有法律资源,和平解决争端;最后,通过革命目标的阶段推进,扫除阻碍社会主义法律理想的各重障碍,建立人民民主法制体系。中国共产党革命时期的法律理想动员,秉持实现公义、拯救国难、兼济苍生的政治理念,既得传统法治救世观的呼应,又有外来权利概念的助力,是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在中国落地生根的原初模本。



三、奠立国本的法制规范生成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应该怎样组织?国家应该怎样治理?这是一个关系国家前途、人民命运的根本性问题。”当建国安民成为战略要务,革命家的法律理想实践必须回应国家制度构造和运行的现实任务。

(一)法制立国的规范架构

 法制立国,是一个比局部建政更为艰难繁复的构造过程。新的国家政体如何通过权威有效的制度架构立基定位,将党的政治宗旨和人民权益契合一体?这是党从革命到执政的战略转变中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中国共产党要肃清反革命流毒,与帝国主义、大地主和官僚资本的旧法体系彻底划清界限,同时还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建立新的系统,避免出现制度真空。这就需要将革命年代的法律理想动员,在新的实践环境下转化为权威法制规范。中国的法制建构之路,必须继续由党依靠人民,带领人民,借助集体经验和智慧,在实践中摸索探寻相关规律。

 作为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成为新中国法制的奠基文本,事实上发挥了宪法的功用。由于进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的必要条件尚不具备,作为过渡的新民主主义法制不能超越、不可或缺。通过独创性的“阶段论”和“过渡期”理论,新的国家法制建构有了明确方向。一方面,社会主义的目标已无可置疑,但出于更郑重之考虑,民众可在党的解释、宣传特别是实践中得到对社会主义的切身体会,《共同纲领》在总纲中未规定社会主义的性质目标。另一方面,通过界定人民的范围,列举人民的各项经济、政治和民主权利,规定政权制度、军事制度、经济文教民族外交等各项基本政策,《共同纲领》初步建构起符合中国实际和自身特点的法律制度体系。

 随着各方面条件的达成,“社会主义”进入国家法制话语系统,以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重要标志。毛泽东在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五四宪法”颁布后,围绕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两大基本原则,各界展开了深入学习与广泛宣传。张治中说:“蒋介石心目中根本没有人民……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们这次大会的召开,却是新中国人民民主制度的更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蔡廷锴说:“现在是真正的民主,人民有了各项权利,这是中国开天辟地以来第一次。”五四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此背景下,党的八大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指出:“我国的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在这次大会上,董必武强调,必须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依法办事是健全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依法办事的两层内涵。

(二)社会主义法制成效与曲折

 针对现实治理问题,社会主义法制显示出针对性强、成效明显的特点。比如,为解决社会稳定问题,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关于研究有关工人阶级的几个重要问题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力图通过“理解大多数、惩办极少数”的办法化解矛盾。党和国家领导人也注意在法制的标尺下,区分政治和经济利益等不同性质的问题,以利于矛盾的定性和解决。刘少奇在讲话中指出:“我研究了一些地方的闹市,几乎全部是为了经济性质的切身问题。政治性质的罢工、罢课、游行、示威,很少发生。”1957年2月,毛泽东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重要讲话,区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并提出用“团结—批评—团结”公式作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法理原则。同年6月,内务部党组向周恩来和中央报告,反映多地在下派干部担任县长、乡镇长职务时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引发群众不满,也让当事者自己提心吊胆,自嘲为“黑县长”,无法安心工作。面对政策和法律的冲突,中央回复强调:“总以不违反法律为原则”,在此前提下,可灵活采用一些变通办法。但严重泛滥的左倾错误,并未得到彻底纠正,在政治和思想文化方面继续发展。政治斗争的混乱无序、盲目扩大,社会主义法制话语渐趋沉寂。“十年动乱”极大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既定路线,让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观必须有拨乱反正式的再造。邓小平复出后,竭尽心力矫正“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重建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概念和基本原则,使党和国家建设回到正途,在此基础上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四、协同改革的法治战略形塑





邓小平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顺应时代发展要求,适合中国实际特点,为中国共产党留下了至关重要的政治遗产。四十余年来,作为改革开放的核心话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形成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本质特征的法治战略构造。邓小平之后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坚持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战略,以政治改革、经济放权为主线,全力激活法制在党建、文化、社会、生态、军队、外交等领域的规范功能,逐渐形成了协同改革的系统法治战略。

(一)从“法制”到“法治”的演进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民主与法制问题深入讨论,提出“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要求,宣布“设立专案机构审查干部的方式,弊病极大,必须永远废止”,强调以民主的方法实现集中统一,“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决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使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全会号召:“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与之同步,法制战略通过党领导的立法司法活动逐步得到确认。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三部组织法、一部选举法、两部刑事法典和一部企业法。同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强调:“今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这首先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党委与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相互混淆。”

 协同改革的法制战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框架中最终塑形。1982年,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开幕式上指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带来了新时期国家法制建设的繁荣,形成了协同改革的总体性法制战略观念。人们以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为时尚,国家不断适时制定、废除、修改、解释重要的法律法规。大规模的法律宣传普及,连同迅速发展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事业,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标识性话语,至今仍深入人心。

“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们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世纪90年代从“法制”到“法治”的演进,不仅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尊崇宪法法律的观念,而且显示出在党的示范与带动下,人民群众对于法制权威有了普遍的觉悟,以及学术界对社会主义法制的标准有了更高程度的体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潮流中,“依法治国”这个重要的政治战略,被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五大对“依法治国”内涵的科学概括,反映出协同改革的法制战略在观念上的跃升和定型。于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载入宪法,成为新时期中国法治方略的根本法规范。

(二)法治战略观的实践特征

 第一,坚守法律秩序的底线价值。新中国成立后,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思想路线和政治原则的偏失,打断了“从法制到法治”的正常演进。激进革命的惯性易生“硬着陆”,造成国民经济、政治系统、社会生活乃至思维观念的紊乱。安定团结压倒一切,中国不能乱——法律的秩序功能在改革时期被提到底线地位,正是基于中国共产党对历史教训的反思和总结。要确保法律秩序底线不被突破,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可以保证法治的正确方向,最大限度发挥法的治理效能。通过法律秩序观的强调和宣传,中国特色的法理型权威与传统型权威、个人魅力权威兼容调和,取得了独立宽广的制度及文化空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最终形成了有别于西方“法律至上”“法律统治”等意识形态话语的独特意涵。

 第二,坚定政治原则的价值引领。社会主义价值观为各项法制原则、规则和具体制度确立了根本的评价标准,它不是空洞肤泛的,其意义是高度确定的,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法治战略的观念引领。“四项基本原则”之所以无比重要,正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有不同体制形态,但社会主义价值观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中长期稳定,绝不能脱离实际随意更改,或是根据个人主观喜好妄自变动。

 第三,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战略路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奠定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路线基石,极大化解了法治长远价值追求和近期现实目标之间的紧张。既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阶段,便不必要为经济改造、阶级斗争、政治运动伤筋动骨;既然还只是初级阶段,就应当大力发展经济,同时健全法制,以确保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在经济发展中维护社会稳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语境下,法治方略的任务首先要限定阶级斗争范围,治理社会乱象,特别是要在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上显出实效。其次,法治不能管得太死太紧,经济立法要着重放松规制,吸收资本,要与经济发展“收放结合,以放为主”的步调相符。最后,通过法治为政治体制改革拓展实践空间。避免专断、保障党内民主和集体领导、完善民主集中制等政治体制改革主张,通过法治方略不断重申,并结合新的实践要求发展完善。



五、面向均衡的法理思想创新





 如何更好实现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法治战略的价值引领、制度规范和实效保障功能,成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立足全局整合创新的关键问题。“一个党要立于不败之地,必须立于时代潮头,紧扣新的历史特点,科学谋划全局,牢牢把握战略主动,坚定不移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和实践蓝图系统铺展,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系统特征和均衡逻辑日趋鲜明。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法治思想被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覆盖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方面的法治问题,在范畴上系统集成、逻辑上有机衔接、话语上自成一体,展现出深厚的理论底蕴、缜密的逻辑架构和统一的价值指向,是我们党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系统、科学的法治理论体系。”作为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科学系统表达,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容纳多种文化资源,整合不同主体需求,联通党在革命、建设、改革时期法治观念和政治主张,体现了新时代共产党人面向均衡的法理思想创造。

(一)系统均衡的法治价值观

 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法治理论创新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之中,通过系统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提炼中国共产党战略思维的法理要义,确保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价值诉求在法治理念上的均衡一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段话语蕴含了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一以贯之的价值诉求,彰显了作为旗帜和方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于法治理念的本体地位,同时表明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党、国家和人民的法治价值目标高度契合,形成了以党的领导为本质、以人民权益为中心、以国家治理为主线的均衡一体主旨。在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价值定位时,习近平总书记将公平、正义、人权、自由、秩序、平等、效率等抽象概念,融于政治话语的表达惯例,从“党”“人民”“国家”等角度,以人民为中心进行整合化论述。对中国共产党而言,理想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其一直探寻的伟业,当然要将自身的法治价值诉求首先表述清楚。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力量之源,也是法治事业的建设主体与根本动力,其对法治的实际需求和价值诉求,构成了中国共产党法治观与时俱进的基点。国家在党领导下的人民权益保障中完成权力体系和治理网络的建设,提供公共产品,维护社会秩序,这些核心职能的履行都离不开科学法治观念的价值指引。

 首先,新时代法治价值观在党的领导层面可定位于“执政兴国”。就执政方式而言,党领导的全面依法治国不仅包括国内法治,也包括涉外法治;不仅包括行为规范、关系调整,也包括利益平衡、权能整合;不仅包括日常规制,也包括应急统筹;不仅包括秩序维护,也包括活力释放;不仅包括经济发展,也包括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平发展等领域的均衡一体。其次,法治价值观从人民中心角度可表达为“幸福安康”。幸福安康,虽然是一种基于传统生活理想的价值话语,也是一种因人而异的主观价值体验,但当它作为法治的价值目标,便可呈现相对确定的客观性。最后,从党和国家的法治共同价值而言,“长治久安”是一个历久弥新的经典范式。整体性的国家安全观,从法理上看,其价值诉求正系于“长治久安”这个共同价值。党的执政兴国、国家的治理现代化和人民的幸福安康,三者能否统一于“长治久安”这个共同价值,关键在于法治能否有效统合整体性利益,实现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需求与供给的系统均衡。

(二)制度均衡的法治体系观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融通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原则,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统合党的主张、人民需求和国家发展的纽带,展示了国家治理制度均衡的理论逻辑。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需要,催生法治理论创新,“法治体系”概念逐渐涵摄“法律体系”。为让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治党与治国、改革与法治、法治与德治、党规与国法等关系更为协调,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新的时代环境、社会条件和战略需求中成熟定型。

 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体系战略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治实践中得到切实贯彻,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上升为治国理政的重要遵循。这一战略从依法治国最突出的问题切入,以依法执政为最强有力的突破口,借此带动依法行政,联动整体依法治国事业的推进。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紧随“全面依法治国”的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三个全面”到“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体系整合型法治观的不断深化与发展。在此意义上,依法执政对应法治政府,突出了党的领导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意义。从“党政分开”到“党政分工”的话语转变,也证明党和国家通过法治系统的互动正成为一种常态。于此而言,“依法执政”与“法治政府”构成话语对应,并不存在逻辑错位。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在党政主体共同推动下,依法行政产生国家和社会治理双重法治化的效果,公权受到有效法律制约,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由此带来改革发展稳定兼容的均衡收益,法治国家的价值目标最大化实现。在“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法治体系战略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命题,将之定位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抓手”,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共同列为总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意涵丰厚、思想深远。法治体系重在均衡,其目标导向具有动态性或曰阶段性。就近期目标而言,它现实可即,因而可以成为各项具体工作的聚合枢纽,或曰总抓手。就远期目标而言,它又是一个可以延展的战略话语,内含丰富的理论、制度及文化贯通空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是着眼均衡性统合,既有宏观理念功能,也有具体制度要求。将法律规范体系纳入法治运行系统,可以强化法律规范生成过程的实践指向,避免空头立法、纸面造法;将国家、政党、政府和社会整合一体,将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护法统筹联通,可以让社会主义法律的核心价值更好实现,让人民对法制的权威和实效有更直观的体察,对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决心和能力有更深切的认同。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自治、法治与德治纳入均衡型的法治体系,可以让法治中国的规范渊源更为丰富,文化基础更为厚重。

(三)发展均衡的法治实践观

 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要求,系统阐释了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法理要义,塑造了中国共产党在实践中整合原则之治和规则之治、辨证处理发展和法治关系的治国理政新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拓展深化,与当前中国非均衡发展问题症结紧密相关。“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要树立战略眼光,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进程,不断推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取得新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后,在继续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不断加强自身的法治思维和战略思维能力,在国家立法和发展规划上更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通过法治体系与发展战略的深度一体,整体回应国家和社会治理面对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就法治的现实功能而言,“保底线”与“促发展”在战略指向上不协调、难以同步实现,由此造成法治的价值引领、制度规范与实践保障的功能错位,在运行中相互抵消、难以契合的问题。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法治的一条基本制度底线。“非法集资、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案件相当猖獗,违法犯罪手段日趋信息化、动态化、智能化,以报复社会、制造影响为目的的个人极端暴力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暴力犯罪屡打不绝”,法治保底线的任务非常繁重。另一方面,法治促发展的问题也非常突出,制约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难点问题,几乎都与法治实践功能的体系化不足有关。比如,发展理念滞后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深入分析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在法治领域遇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再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战略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阐述全面均衡发展的法治要义。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30多年持续快速发展中,我国农产品、工业品、服务产品的生产能力迅速扩大,但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的能力却在减弱,一些地方生态环境还在恶化。这就要求我们尽力补上生态文明建设这块短板,切实把生态文明的理念、原则、目标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贯彻落实到各级各类规划和各项工作中”。又如,发展中风险的法治防控问题。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并不意味着社会矛盾和问题就会减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发展有不发展的问题,发展起来有发展起来的问题,而发展起来后出现的问题并不比发展起来前少,甚至更多更复杂了。新形势下,如果利益关系协调不好、各种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导致问题激化,严重的就会影响发展进程。”

 就法治的运行环节而言,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不同程度上存在体制机制上的非均衡问题,造成立法质量不高,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现象,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这类问题,必须通过均衡改革、法治和发展的实践方案解决。习近平总书记以环保执法问题为例指出:“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使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使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大量存在。综合起来,现行环保体制存在4个突出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解决这些问题,应当运用发展均衡的法治实践观,通过全面系统的战略举措,以发展要求推动体制变革,以体制改革巩固法治成果。

 就法治的领导力量而言,必须通过以上率下、互动均衡的法治实践加以解决。针对“权大于法”的人治思想观念和行为惯习,习近平总书记正告全党:“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我们必须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如果在抓法治建设上喊口号、练虚功、摆花架,只是叶公好龙,并不真抓实干,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大的危害,一旦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



结        论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法治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时代法治。中国共产党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法治话语的生产和传播上,具有整合传统与现代、本土与西方、学术与政治、精英与大众的特质和优势。这种特质和优势,鲜明体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和新时代法治中国的整体实践中。从表达看,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观秉持特定时期的政治路线,以“人民至上”为核心要义的政法话语特质一贯鲜明,同时适时涵摄法学的基本概念和范畴,将之创造性运用于不同时期的政治实践。从功能看,中国共产党的法治观联通法律理想动员、法律制度权威的证成和法治改革蓝图的设计,具有规范和文化的多重意义。从发展看,中国共产党正在形塑一种整全性的法理思想体系,因应新发展进程中的各种问题、风险和挑战。历经百年演进的中国共产党法治观,对于法学、法律和法治话语体系的融通,理论、制度和文化话语的协调,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尊重和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以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百年法治观为主线,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法理”阐释,可谓中国法学和法治话语体系建构的基石。这不仅是因应现实的需要,也是承继传统的契机;不仅是面向未来的发展要求,也是历史给出的必然结论。



END


作者系廖奕,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文章发表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法学专论。微信公号文章有删节,引用请参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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