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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音 | 清谈法史忆昔开元全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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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诗三百首》中收录的唯一一首“皇帝诗”出自唐明皇笔下,名叫《经邹鲁祭孔子而叹之》,诗中这么写道——

夫子何为者,栖栖一代中。地犹鄹氏邑,宅即鲁王宫。叹凤嗟身否,伤麟怨道穷。今看两楹奠,当与梦时同。

除了写诗,唐明皇还为宫廷乐舞亲自谱写了霓裳羽衣曲,可您别以为大名鼎鼎的唐明皇只会赋诗、欣赏歌舞或者“在天愿作比翼鸟”恋个爱,他要是没点儿经天纬地的雄才伟略,哪有同贞观齐名的开元盛世那般雄图伟业。开元的成功,跟玄宗和他的大臣们注重法治建设是分不开的。



立法


在立法方面,开元年间对《唐律》进行了两次重要修订。一次是开元六年到七年,是由吏部侍郎兼侍中宋璟、中书侍郎苏頲等人主持。另一次是开元二十二年到二十五年,是由当时的中书令李林甫主持,没错,就是后来臭名昭著的奸相李林甫。这次修订编成了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在修订过程中还有一项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的一项工作,就是重新“刊定”了《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对《唐律》条文进行的解释和阐释,最早是在永徽年间由长孙无忌等主持编纂。由于时代变迁,一些典章制度和名称等都发生了变化,因此,在开元年间修订律令时,对《唐律疏议》也一并作了相应的修改,而这次修改的文本被后世所沿用。我们今天看到的《唐律疏议》的文本,主要是以开元年间修订的版本为准的。



开元年间在立法方面的另一个重要成就,就是编纂《大唐六典》。《大唐六典》是唐朝的政府典章制度及相关法律规范的汇编。开元十年,唐玄宗李隆基命宰相张说主持修撰《六典》,张说把这项任务委派给了集贤院学士徐坚。大概是这项工作特别的困难,这个徐坚是“历年措思,未知所从”;不得已,张说又令学士毋婴等进行修撰,其后又由宰相张九龄、李林甫等先后主持,历时十六年,直到开元二十六年方才完成。

《大唐六典》按照唐朝各部门机关进行分卷分篇,内容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体制、机构组织、职权、官员品级、编制员额、考课以及相关制度,因此,被认为是一部保存至今最早的、完整的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


司法与执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开元年间在司法和执法方面也能做到依法办事,树立法律权威,保障法律的实施。而在这方面,作为君主的李隆基作出了好的表率。

首先,他很注意维护法律和法官的权威。御史大夫李杰断案勤勉、秉公执法,自然也得罪了不少人。京兆尹崔日知贪暴不法,李杰准备弹劾他,而崔日知却反咬一口,诬陷李杰。按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对李杰也要停职调查。可是有官员对李隆基说:“如果负责检举弹劾的官员,因为让坏人入罪而被恫吓威胁,那么御史台可以废除了。”李隆基听从了建议,命李杰继续履行职权,依法惩治了崔日知。



皇后的妹夫长孙昕素与李杰不和,依仗皇家权势,纠集他人殴打李杰。李隆基命于朝堂杖杀长孙昕,并抚慰李杰说:你呀,刚正疾恶,“勿以凶人介意”。

武强令裴景仙受贿五千匹,事发后又逃亡。李隆基大怒,下令将其捕获并当众处斩。但大理卿李朝隐认为,裴景仙所受赃物属于“乞取”,按照《唐律》规定:乞取者,最高刑是流刑,罪不至死。李隆基坚持要将其杖杀,李朝隐说:“生杀大权,理应掌握在君主手中;但用刑的轻重自有法条规定,臣下应当遵守。现在如果因为乞取赃物就处斩,那么以后如果有贪污的人要论罪判刑,又应当加重到哪一种刑罚呢?”最终,李隆基接受了建议,将裴景仙杖一百,流放岭南。



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也能做到法度为先,不以情理而废法。比如说,开元年间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影响很大的案件。开元十九年,隽州都督张审素被人举报贪污,监察御史杨汪奉命前往调查处理。张审素有个部下总管叫董元礼,竟然率兵劫持了杨汪,并将举报者杀死。救兵赶到后才斩杀董元礼,救出杨汪。于是,杨汪就指控张审素谋反,张审素因此被处斩,家人被流放岭南。四年后,张审素的两个儿子张瑝、张琇从流放地逃回,伺机复仇,杀死了杨汪,在追杀其他官员途中被捕获。当时,包括宰相张九龄在内的不少人都对张瑝、张琇的“复仇”行为非常同情,建议从轻发落,但李隆基不同意。他对张九龄说:“孝子勇义不顾死,然而杀了人却赦免他,是不可以开这种先例的。”并下敕令:“国家设定法律,目的在于阻止杀戮。谁不是遵循孝道之人?辗转相互报仇,什么时候有极限!犯了错,法律必须执行。”最终,张瑝、张琇被交付河南府处以杖杀。

可以说,开元年间的法治建设,为开元盛世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但遗憾的是,这种情形没有能够坚持下去。到了李隆基晚年,“渐肆奢欲,怠于政事”,信任并重用奸相李林甫,屡兴大狱,开元盛世所营造的法治环境遭到了破坏,唐朝也由此走向了衰落。

《旧唐书·玄宗本纪》惋惜地评论道:开元年间拥有天下人心,用法典刑罚来纠察民众,用礼乐制度使民众明理,用慈爱节俭来爱护民众,用尺度仪器来要求民众,​但最后却“前功并弃。惜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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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综合编辑:李斌、任芳影主播、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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