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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许茅台酿酒,不许百姓酱香?——关于《酱香型白酒》国标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点思考

法耀星空
2024-09-0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活钬 Author 游心斋主人

2020年夏,笔者摄于茅台镇赤水河畔


李仁钬

作者



一、案例:一起酱香酒引发的刑事案件


刘某某系河北某电子商务公司老板,该公司主要面向一般消费者从事中低端酒类销售。2020年底,为了丰富公司产品结构,刘某某决定向贵州邓某某采购一批酱香酒,邓某某又转委托金沙县的某酿酒厂加工。
该酿酒厂以食用酒精与固态法酿酒丢糟为原料,通过串香工艺蒸馏出白酒,又经聘请的茅台集团调酒师勾兑,而后包装发送给刘某某的商务公司进行线上销售,外包装上注明“执行标准:(GB/ 26760-2011)”。20213月,本案或因仁怀某酒厂举报而案发。
金沙检察院以该酿酒厂酿酒工艺不符合《酱香酒白酒》(GB/ 26760-2011)这一推荐性标准,分两案指控刘某某、邓某某及金沙经营部的股东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白酒是否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
吊诡的是,金沙的酿酒厂在出厂时,均会委托仁怀一家专业白酒检测公司检测,经检测符合“酱香酒白酒标准”并出具检测报告后,刘某某才会接收。此外,此案在县市监局调查时,又委托了遵义市的产品质量检测院进行检测,结论亦是“符合酱香酒要求”。
但是,公安机关在介入后,却又委托毕节市市监局出具了一份认定意见书,以该酿酒厂酿酒工艺不符合固态法酱香型白酒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其在内、外包装上标识的厂名、厂址等与实际不符为由,认定该酿酒厂加工、包装涉案白酒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那么,这个《酱香型白酒》(GB/ 26760-2011)国家标准究竟是个什么样的标准?它是否又能够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间接规范依据?
在进一步讨论这个酱香酒标准之前,或许有必要简单说说其背后的白酒江湖。

二、白酒江湖中的酱香酒


笔者摄于茅台镇中国酒文化城内
中国白酒的历史或可追溯至人类粮食生产刚有剩余的远古时期。白酒自诞生以来,便成了饮食和社交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到近现代,白酒更是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乃至国家文化的象征。小到普通百姓与好友知己小酌怡情,大到国家领导宴请国宾,都离不开白酒。
中国白酒还有另一个特性——雅俗共赏。或许正是因为白酒虽种类繁多,但毕竟主要成分——乙醇的水溶液都一样,所以虽有档次高下之别,但上至王公贵族,下至黎民百姓,均可按照自己的需求酿造、饮用白酒。这才有所谓“庶民以为欢,君子以为礼”。
正因如此,在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后,白酒工艺和种类在走向系统化的同时,也保持着开放性和多元性。至今,中国白酒图谱中已经色彩斑斓,种类繁多。例如,按照生产工艺可以分为: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按照香型可以分为浓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米香型白酒、凤香型白酒、豉香型白酒、芝麻香型白酒、浓酱兼香型白酒等,不一而足。
在市场化的今天,中国白酒已经不仅仅关涉饮食和礼仪,其本身已经形成一个巨大的市场,背后蕴含着极其可观的经济利益。
据统计,近年来白酒产量整体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到2020年,白酒产量为740.7万千升,2022年,受到疫情影响,但1-8月的白酒的产量也有440.7万千升。而从销售额来看,2021年中国白酒行业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完成6033亿元。
在诸多的白酒中,酱香型白酒以其独特的口感和香味而广受消费者青睐,近来还形成了一股“酱酒热潮”——酱香酒的市场表现极佳。
2021年,酱香型白酒产能只占所有白酒的8.4%,但销售收入(1900亿元)却占白酒总体销售收入的31.5%,销售利润达到780亿元,占比45.8%。随着营收规模不断提升,酱香型白酒市场中突破百亿的企业已有4家,包括贵州茅台、贵州习酒、四川郎酒和贵州国台。
其中,酱香酒尤以茅台为典型,2022年上半年贵州茅台以576.17亿元的营收规模位居行业龙头地位,其营收规模占白酒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营收的比重达16.77%
可以大致作出论断:白酒中酱香酒独占小半壁江山,酱香酒中百分之八十出自贵州,茅台镇几家酒企可占酱香酒大半壁江山。
酱香酒之所以如此受欢迎,不仅与其独特的、“费时费力”的固态发酵法工艺相关,如茅台酒“千古一绝”的酿造流程走完出厂就需要五年;而且也与以茅台为代表的几家酒企自90年代锚定高端酒市场的品牌打造也脱不开干系。
同时,这些大酒企对酱香酒生产工艺的“规范”也使得能够冠以“酱香酒”之名的中小竞争者渐渐退出市场。

三、《酱香型白酒》(GB/ 26760-2011)的前世今生


2007年,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了制定《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的申请。
2008年年初,国家标准委下达《2007年第7批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批准贵州质检院承担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的起草任务。
20117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酱香型白酒》(GB/ 26760-2011)。
该标准的起草单位主要便是前述几家生产酱香酒的大企业,起草人多数直接是企业中的领导及工程师。例如,起草人中的季克良便是前茅台集团董事长。
《酱香酒标准》篇幅并不长,核心主要是对“酱香型白酒”的界定、产品分级、以及包括主要原料、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在内的技术要求。
该标准将“酱香型白酒”界定为“以高粱、小麦、水等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色物质,具有酱香风格的白酒。”该界定则不可谓不全面,几乎从原材料、工艺流程以及成品特性方方面面对酱香型白酒进行了限定。
根据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调研,在该标准出台前,酱香型生产企业采用的工艺除了传统的大区酱香工艺、麸酱香工艺、碎沙酱香工艺(共有26家企业自报采取这三种工艺)等工艺之外,还有一种串香工艺,也就是本案金沙县的那家酿酒厂所采取的工艺。
所谓串香工艺,即“以食用酒精为原料,串蒸大曲酱香工艺的丢糟,采用固液蒸馏方法生产出有酱香味的液态法白酒”,这是当时许多白酒生产企业生产低端白酒采用的主要生产工艺,也就是说有成千上万家酒企采取的都是上述工艺。当然,可能酱香酒市场的绝大多数普通消费者消费的也是这种酒。勇渝,思颖:《关于起草国家标准<酱香型白酒>工作的研究》,载《酿酒科技》,2010年底7期,第104
《酱香型白酒》标准明确禁止在“酱香型白酒”中添加食用酒精和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色的物质,这就意味着无数采取“串香工艺”的中小酒厂、作坊此后酿造的白酒都将不再称为“酱香酒”。
这也意味着,以茅台镇的几家巨头为代表的少数酒企通过“酱香酒标准”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彻底垄断了“酱香酒”的解释权。

四、《酱香型白酒》标准的得与失


诚然,对于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心有余悸的消费者来说,当厂家强调自家的产品是拒绝“科技与狠活”的传统白酒之时,总能获得一丝心安。在酱香酒巨头推出“坚守传统”的酿造工艺和标准时,也是拍手称快。(注意:食用酒精与工业酒精不同,后者含有甲醇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而食用酒精也是粮食酿造,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大量运用于食品工业)
但人们不知道的是,大多数人所能购买的还是添加食用酒精的白酒,而真正的“酱香酒”早已“水涨船高”,单瓶500ml,动辄几千上万,便宜的也要几百,已经远非寻常老百姓可以承当。
《标准化法》第22条要求,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稍微具备理化知识和社会常识的人,大概都能看出《酱香型白酒》与这个法律的要求似乎沾不上边。一方面,它以某种赤水河具有难以用科学手段发现和解释的有利于酿造酱香酒的特殊物质的“神秘性”锁死了技术的发展。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有酒企纯粹用安全的化学物质配置出了酱香酒,但由于不是采取的这个工艺,那也不算酱香酒。
另外,固态发酵法对粮食品质要求极高,且费时较长,出酒率相对较低,价格高昂,非一般企业、非一般消费者所能承担,很难说“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当然,是否利用标准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就不言而喻,一目了然了。
另一方面,与我们常识相悖的是,用丢糟或者食用酒精酿造串香酒不仅是实践中很多企业采取的方式,而且政府和学界都曾大力提倡。
上世纪五十年代,国家科委就开始组织“酒精兑制白酒”。90年代,有大量行业专家研究如何充分利用固态法酿酒的丢糟和食用酒精串蒸白酒。
背后的依据是,随着分析化验技术的发展,科学已经能够认识到白酒呈香呈色呈味的原因,可以最大限度的还原其风味,最重要的是食用酒精本来就是高度酒的主要成分,直接使用食用酒精可以节约大量的资源。
而丢糟中则含有丰富的未利用营养物质以及酿酒过程中产生的酱香酒呈香呈色呈味物质,通过食用酒精串蒸丢糟,不仅可以保障食品安全,还可以部分保有酱香风味,而且生产效率极高,价格极其低廉。
规范层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酒精》(GB 31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饮料酒术语和分类》(GB/T 17204-2021)、《液态法白酒》(GB/T 20821-2007)、《白酒工业术语》(GB/T 15109-2021)也认可了食用酒精和串香工艺的使用。
贵州省白酒企业商会公众号文章:《茅台集团发展循环经济,复糟酒抢占大众酱香酒市场》
可能更让大多数人想不到的是,茅台集团自己也搞了个循环经济园,也公开宣称:茅台酒只烤7次,对8-9次进行了创新,要对仍有12%-13%残余淀粉的酒糟再次榨干,要年产2万吨复糟酒。
这么来看,就颇有些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意味了。

五、刑法和司法都应对“盗酒的普罗米修斯”保持谦抑性


学界普遍共识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保护的法益乃是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健康、财产权利。所谓经济秩序,或者说产品质量管理秩序,不过是人身、财产权益的抽象化,是消费者权利的反射利益。
因此,伪劣产品罪要求产品必须是等级和档次低到残次程度,与正品存在巨大差距。如果产品不具有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可能性,则在实质上不具有任何犯罪所必要的法益侵害性,不得入罪。
案例中的白酒虽然是用食用酒精和丢糟串蒸而成,而且标注执行“酱香酒标准”,但其本身安全可食用,且有酱香风味,最重要的是价格低廉,在酱香酒中低端市场中也是属于最便宜的那一列,不仅没有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可能性,实质上也并没有骗取消费者钱财,对消费者财产权造成损害——消费酱香酒的群体大概具有知道这价位所对应产品品质的期待可能性。
其实,司法实践中,用茅台、五粮液等高档酒酒瓶灌装低价白酒也少有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的,更多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知识产权罪名来进行处罚,以保护特定企业的利益。
但本案中,白酒所使用商标均为刘某某公司注册或合法转让所得,而厂名和地址与实际不符最多属于行政违法,并不构成任何刑事犯罪。
刘某某等人经由市场选择产生,在酱酒热潮中为了满足中低端市场的需求,而生产、销售涉案白酒,客观上使得更多寻常百姓能够一品酱香。其行为当然可能令大企业不安,产生刘某某等人行为扰乱其所制定行业秩序的遐想。
其实,在市场中,很多中小企业生产方面未必完全规范,其产品也未必符合较高的行业推荐性标准,但其之所以存在也是因为特定的市场需求存在。所以,只要其产品符合强制性规范,便不宜动辄以刑法的尺度衡量,将其认定为伪劣产品。
人们常说,刑法应当具备谦抑性。其实,司法更应当具有谦抑性、被动性。司法机关应该恪守中立裁判的立场,而不应当有通过定罪树立典型案件的能动欲望。
毕竟,一个由少数企业推动制定的,且似乎并不符合《标准化法》立法精神的推荐性行业标准,如果机械的被当做对公民定罪量刑的间接依据,则不免给人以司法为少数利益群体服务的联想。
来源:“活钬”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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