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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专题研究 | 学刊

2017-06-01 张楚欣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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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7659字,阅读时间约25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9条、第10条分别规定了自然资源、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进行了专章规定,其中详细列举了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本期学刊速递拟选择部分期刊论文,以专题形式呈现近年来民法学界对于国家所有权尤其是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研究,以及民法学界与宪法学界就该问题所进行的交流探讨。


国家所有权研究重点综述


近年来,“天价乌木案”、“气候资源”归属等争议问题的热烈讨论,使得国家所有权问题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国家所有权是民法学界近年研究的重要对象。对于国家所有权民法学研究的主要争点,单平基副教授和彭诚信教授进行了系统且细致的梳理。


民法学界关注国家所有权的主要着眼点在于,防止政府在自然资源方面与民争利。多年以来,我国形成了一个惯例:将难以明确的财产尽可能经立法、政策文件或法院判决归属于国家所有。然而,在缺乏正当性理论基础的情况下就将无主物、主体缺失或不明的财产规定或者判定“归国家所有”,过度扩大了国家的利益范围,是将政府置于不诚信地位的一种不妥当做法。由此,为防止国家所有权之下出现与民争利的攫取型资源财政,学界试图结合民法学、宪法学等学科理论,集中对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客体、性质、行使以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等方面进行研究。


对于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学界存在国家统一和唯一主体说、政府主体说、全民主体说、公法法人说等理论纷争。


对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学界主要进行了三方面探讨:关于《宪法》第9条中“等自然资源”的争议,以“气候资源”归属为例;针对《宪法》第10条的争议,以“城中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为例;无主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天价乌木案”为例。


对于国家所有权的性质问题,存在公法所有权说、公权力说、私权说、特别私权说、公共所有权说等观点。


对于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学界提出通过物权法思维、公产及公用物理论、国有财产区分行使原则及专设专门机构以规制国家所有权行使及保障全民利益实现的不同路径。


对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与结构,存有“双阶构造说”、“公权说”、“国家所有制说”、“三层结构说”及“权利层次说”等不同学说。

1


单平基、彭诚信:《“国家所有权”研究的民法学争点》

【摘要】国家所有权是民法学界近年研究的重要对象。研究焦点集中在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客体、性质、行使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等方面。就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存在国家统一和唯一主体说、政府主体说、全民主体说、公法法人说等理论纷争;就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对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客体范围、气候资源及无主物所有权的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就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呈现出公法所有权说、公权力说、私权说、公共所有权说、特别私权说等不同观点;就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提出通过公产、公用物理论、国有财产区分行使原则及专设专门机构以规制国家所有权行使及保障全民利益实现的不同路径;具体就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而言,存有“双阶构造说”“公权说”“国家所有制说”“三层结构说”及“权利层次说”等不同学说。梳理国家所有权研究的主要争点可揭示此领域正在及仍待深入研究的问题,明确该领域的未来研究方向,进而为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构提供理论根基。


【关键词】国家所有权;所有权主体;所有权客体;所有权性质;所有权行使;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交大法学》,2015年第2期。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研究概述


《宪法》及《物权法》均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出了规定。那么,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民法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究竟是什么关系?若二者并非同一,如何落实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如何解释民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进一步地,宪法与民法的关系究竟如何?基于对作为人类生存基础的自然资源问题的深切关注,《法学研究》编辑部曾于2013年举办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研讨会”,并以专题形式将主题报告及其评议汇集于《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中。以下是对该研讨会研究成果的回顾。


1

税兵:《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阶构造说》


税兵教授认为,中国语境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复杂性,不能按图索骥般地依靠西方学说与理论来阐释,而需要重拾法律文本,用中国的法律来解决中国问题。中国语境下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一个法规范系统,该系统包含基础性规范、确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及管制性规范四个单元,分别由宪法文本、物权法文本和特别法文本予以载明。在现代法秩序中,所有权绝不是由某一个部门法“独家经营”的法律概念。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系统呈现出公私法交错的状态,蕴含着垂直关系的宪法规范和水平关系的民法规范,体现为“宪法所有权—民法所有权”的法律构造


【摘要】祛除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神话,遵循解释论立场的研究范式,中国语境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一个法规范系统。该系统包含基础性规范、确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及管制性规范四个单元,分别由宪法文本、物权法文本和特别法文本予以载明。具备转介功能的引致条款把各单元串联成一个整体。在现代法秩序中,所有权绝不是由某一个部门法“独家经营”的法律概念。就所有权类型的理论反思而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蕴含着宪法所有权与民法所有权的双阶构造,纯粹私权说与纯粹公权说均难谓恰当。就自然资源使用的法律调整机制而言,应回归公物与私物二元区分的大陆法传统,并对“非对物采掘类”与“对物采掘类”自然资源作类型化处理,由此形成不同的规范配置。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法规范系统;合宪性控制;引致条款;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2

巩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


巩固副教授认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物权存在本质差异,其并非处理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民法物权,而是划分国家与个人界限,为“全民”意义上的抽象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手段“间接干预”资源利用提供合法依据的宪法公权。国家所有权是形成资源利用秩序的前提,而资源物权才是建立秩序的关键。恢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本色,在明确国家主导资源利用秩序的合法性与必要性的前提下,通过具体立法完善资源物权制度和资源监管制度,清楚区别并理顺“人民”与资源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宪法关系)、资源管理者与资源利用者之间的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资源利用者与资源利用者之间的关系(物权关系),才是解决资源权属问题的根本之道。


【摘要】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主体、客体、内容、行使、救济与责任等方面都与物权存在本质差异,其并非处理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以确立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为内容的民法物权,而是划分国家与个人界限,为“全民”意义上的抽象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手段“间接干预”资源利用提供合法依据的宪法公权。资源国家所有权与资源物权并非同一层面的事物,二者并不排斥,而是互补并存。国家所有权只是形成资源利用秩序的前提,资源物权才是建立秩序的关键,其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无法从宪法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中推出。没有清楚区分公权与私权、公物与私产是导致国有资源与民众产生“疏离”、偏离公益本质的根源,这一状况应当改变。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宪法权;物权;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3

王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三层结构说》


王涌教授认为,宪法上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不是专属于公法的所有权概念。其包括三层结构:第一层结构是私法权能。在这一层面上,它与物权法上的所有权无异。第二层结构是公法权能。其主要包括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立法权、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第三层结构是宪法义务。国家应当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行使其私法权能和公法权能。在自然资源的立法中使用所有权概念,需要考虑以下复杂因素:所有权的课题一般为有体物,且须是可特定化和可支配的,气候资源等自然资源笼统地视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殊难成立;在中国的自然资源立法中,最为重要的是自然资源公平分配的民主程序,而非空洞的所有权问题。


【摘要】宪法上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不是专属于公法的所有权概念。它包含三层结构:第一层结构是私法权能。在这一层面上,它与物权法上的所有权无异。第二层结构是公法权能。其主要包括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立法权、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第三层结构是宪法义务。国家应当为全体人民的利益行使其私法权能和公法权能。公共信托理论是描述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人的宪法义务的法律理论,应当引入中国,或者对中国宪法第9条作公共信托理论式的解释,确立国家与人民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结构中的地位。在中国的现实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最为薄弱的层面是其宪法义务。“自然资源人民基金”的模式和尝试对中国有借鉴意义。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具有“不完全规范”的特质,直接转化为物权法上的物权存在困难。在目前宪法控制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民法解释学可以发挥控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肆意扩张和扭曲的准宪法功能。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宪法;私法;公共信托;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对于前述各种学说和讨论,来自宪法学界和民法学界的学者们作出了相应的评议。


4

张翔:《国家所有权的具体内容有待立法形成》


张翔教授认为,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权所带来的种种问题,需要民法学和宪法学合力来解决。宪法学的任务在于,基于对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条款的解释,建构出适当的教义学模型,使之能与既有的民法制度和民法所有权理论相互融洽。如果从“财产权有待立法形成”的角度去观察《宪法》第9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认识:虽然宪法规定自然资源是国家所有的,但这种所有权的具体内涵是什么,有待下位法律去具体形成。


【摘要】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权所带来的种种问题,需要民法学和宪法学合力来解决。宪法学的任务在于,基于对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条款的解释,建构出适当的教义学模型,使之能与既有的民法制度和民法所有权理论相互融洽。宪法教义学和民法教义学基于沟通目标的各自建构,或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路径。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法教义学;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5

林来梵:《宪法规定的所有权需要制度性保障》


林来梵教授认为,宪法规定的所有权需要制度性保障。将经济制度上的所有权制度转化为法律权利定位的努力,是具有一定挑战性的,尤其是把我国经济制度上的公有制转化为民法上的所有权来理解的学术努力。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从宪法学角度应可理解为是一种制度性保障下的基本权利。《宪法》第9条和第13条都具有法定主义的性质,其具体内容都需要通过法律来具体化和形成,有待于法律层面进一步塑造


【摘要】乌木案与风光案所引发的所有权问题,宪法学界尚没有公开回应的论文。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这个概念最初应该是源自于一种政治决定,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国家制度的构建,涉及政治哲学、公共哲学的一些原理,即如何分配自然资源,如何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在法治国家,这个问题可以被法制化,进入实定法的规范层面,并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性保障;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6

彭诚信:《自然资源上的权利层次》


彭诚信教授则主张自然资源的“权利层次说”,即认为自然资源之上一般存在四个权利层次: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民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民法中的用益物权;特定情况下资源产品上的物权。彭教授认为,税兵教授提出的双阶构造非常有启发性,但在理论上,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是主权国家对公民的关系,民法上的国家所有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双阶构造可能难以实现其理论目的。而巩固教授的报告并没有表述清楚何谓“资源物权”,是用益物权,还是具体资源物上的所有权?如果是用益物权,巩固教授论文标题的表述便出现了矛盾,因为用益物权只能来源于民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不可能来源于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


【摘要】在我国,自然资源之上一般存在四个权利层次:一是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二是民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三是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四是在特定情况下资源产品上的物权。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利层次;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7

崔建远:《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定位及完善》


崔建远教授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民法上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在我国现行法上均有依据。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民法上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具有一致性、相通的一面,同时也具有差异性。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特殊性,但不得据此否定其民法上的所有权属性


【摘要】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民法上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在我国现行法上均有依据。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民法上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具有一致性、相通的一面。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民法上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具有差异性。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特殊性,但不得据此否定其民法上的所有权属性。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定位及完善;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8

马俊驹:《借鉴大陆法系传统法律框架构建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马俊驹教授认为,应当借鉴大陆法系传统法律框架构建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不同客体要划分为公法调整的范畴和私法调整的范畴,分清自然资源的性质和民众的需要,自然公物就由公法调整,自然私物就由私法调整。特别要强调,不是任何自然资源都能进入市场领域的,那些非商品的自然资源不能商品化。


【摘要】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民法上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是一回事,但不完全是一回事。从整体制度层面,从基本理念层面等来看是一致的。宪法的精神与民法的精神是一致的,有的国家在没有宪法的情况下,是用民法来统帅法的体系,所以两者没有太大的区别。但宪法和民法的具体分工或功能有区别。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大陆法系;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9

薛军:《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中国语境与制度传统》


薛军教授认为,讨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问题,要结合中国语境和制度传统。我们需要对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的制度传统进行深入研究,汲取相关的制度构造经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基于一定的立法政策,对一部分财产明确排除其可以适用民法上的“所有权”归属形态。这一类型的物不受民法的调整,而是受其他法律部门(主要是行政法)的调整。这一部分物被叫做“公物”。在公物之外,有“国有物”的范畴,针对国有物,采用民法上“所有权”的归属形态。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公共权力的享有者对国有物所享有的权限的不同,进一步将国有物划分为不得处分的国有物与可以处分的国有物。二者的区别在于,后者可以基于私有化的政策转让给私人,而前者则不能被私有化。当然,这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固定的,通过特别的立法也可以把不得处分的国有物转化为可以处分的国有物。这一基本框架可以用来分析和构造我国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


【摘要】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不一定需要非常复杂的理论。这个问题并不如我们所想象的那么复杂。如果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能够具备基本的中国问题意识,并且对大陆法系国家处理此类问题的制度传统有比较清晰的了解,就能够把这个问题说明白。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中国语境与制度传统;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10

谢鸿飞:《通过解释民法文本回应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特殊性》


谢鸿飞教授认为,对宪法所有权与民法所有权的关系,更为现实的策略可能不是区分宪法上与民法上的权利,而是通过解释民法文本,以回应自然资源所有权在客体、确权、所有权负担的义务、行使等方面的特殊性。


【摘要】对宪法所有权与民法所有权的关系,更为现实的策略可能不是区分宪法上与民法上的权利,而是通过解释民法文本,以回应自然资源所有权在客体、确权、所有权负担的义务、行使等方面的特殊性。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民法文本解释;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11

孙宪忠:《根据民法原理来思考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制度建设问题》


孙宪忠教授认为,应当根据民法原理来思考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制度建设问题。谈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时,必须把制度建设背后的法思想、法感情、法技术梳理一下。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这个问题上,应该承认,我国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受到两种冲突的道德观念的限制,第一种道德观念是传统民法承载的道德观念,另一种道德观念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应该公有而不应该私有。对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一个基本的解决出路是重回民法。民法解决公共财产权利的支配秩序的手段,不仅是非常基础的,而且其技术手段的科学性是其他立法无法替代的。民法解决自然资源支配秩序的基本手段就是,依据法律关系的学说,重建国家所有权的制度。


【摘要】必须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思想展开仔细认真的探讨。这个问题的分析进路在于,我们说到的国家所有权,是新中国成立之后依靠当时人们认识到的社会主义的法思想建立起来的。因此,现在谈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时,必须把制度建设背后的法思想清理一下。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这个问题上,应该承认,我国的制度设计实际上受到两种冲突的道德观念的限制。对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有一个基本的解决出路,那就是重回民法。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民法原理;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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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杨怿瑽

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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