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第3期要目汇编(一)

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陆续推出2020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因篇幅所限,分期推送,本期推送单月已出刊的9家期刊2020年第3期要目,顺序与CLSCI一致。

《法学研究》2020年第3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

【马克思主义法学专论】

1.中国行政诉讼中的府院互动

作者: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近十五年来,府院互动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的开展,更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传统认知,促进了行政审判制度化解纠纷、支持与监督行政等功能的发挥,同时也存在运行规范性欠缺的问题。以审判为中心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观念引领下的个案处理型府院互动,旨在实现纠纷解决的司法目标。合法性底线论和行政过程论观念引领下的法治促进型府院互动,旨在实现政策实施的司法目标。新时代行政诉讼府院互动的继续生长,既反映着人民法院对社会治理政策变迁的回应和优化司法环境的努力,也源于行政任务导向下司法功能适度拓展的需要。行政诉讼中府院互动积极功能的发挥,尚需从完善法解释适用、加强过程公开化和保障救济实效上完成法治建构,把中国特色行政审判制度的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关键词:府院互动;优化司法环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中国特色行政审判制度

2.中国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统辖遵从关系

作者: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我国即将通过的民法典包括一千二百多个条文,采取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是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的结果,具有既节约立法成本又方便学习贯彻的优势。从民法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这种体例模式有其必要性和科学性。在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编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导思想,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充分贯彻了民法基本科学原理,对全部分则的规定具有统辖作用。解决民法典庞大的规范和制度群之间的体系逻辑问题,指出总则与分则之间分工合作、统辖遵从的逻辑关系,提出以总则编作为民法典整体的思想基础、规则效力基础、法理解读科学性基础,是理解民法典体系的关键,亦有助于澄清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规划的特殊背景下,民法典分则一些编章编纂过程中出现的轻视甚至脱离民法典总则编规则的法理混乱。

关键词:民法典;总则;分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法律行为

3.公章抗辩的类型与处理

作者:陈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公章的意义在于使特定的意思表示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结,是书面法律行为的重要标识方式。因经济活动中存在真公章无权使用和假公章冒用等现象,公章名义人因此或借此对公章真假及使用效力提出抗辩。但实践中对公章效力的判定却常有偏差,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公章抗辩缺乏系统有效的处理规则。公章抗辩包括公章确认抗辩和公章效力抗辩,公章效力抗辩又可分为真公章效力抗辩和假公章效力抗辩。不同类型的公章抗辩在抗辩事由、举证责任等方面,均有不同的规则内容与处理要点。实务中对公章抗辩的处理与认定,应当有效把握不同公章抗辩类型的基本规则与特殊情形,并妥当辨识及运用公章效力与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之间的互证关系。

关键词:公章;公章抗辩;权利外观;表见代理;表见代表

4.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公司法解释

作者: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股东会决议无效是公司法上的特殊现象,在立法上宜做缜密细致的特别规定。然而,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四”表述简约,在决议无效判断标准上诱发众多理论和实务分歧。我国就股东会决议效力规制,经历了从英美法向大陆法模式的转型。前者以1993年公司法第111条为代表,关注对股东会决议实施的控制;后者以公司法第22条为核心,强调对股东会决议形成的控制。在现行法下,对股东会决议无效规则的解释,不应采用概念法学分析路径,不宜搬用法律行为规则或侵权责任法的分析路径,应当尽力回归公司法解释路径,也即,斟酌公司关系的安定性、决议形成的程序性和效力控制的时间性,达成维护公司关系安定性与消除决议违法性的双重目标。在认定股东会决议违法无效时,应当从决议无效的本质出发,重视决议无效与撤销规则在适用中的交叉和互动,将违反公司本质、违反公司民主参与规则、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一般法定事由。

关键词:决议无效;股东会;公司安定性;公司民主;裁判标准

5.公司决议瑕疵立法的范式转换与体系重构

作者:丁勇(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现行法套用民事法律行为范式,以瑕疵决议一律自始无效确保原告救济,以信赖保护维护公司安定,最终却导致原告救济与公司安定及效率的割裂与冲突。这一冲突的根源在于,以瑕疵决议一律自始无效所提供的原告救济本身缺乏正当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应当按比例原则的要求,以瑕疵严重程度区分安排法律后果,从瑕疵决议效力这一源头上重建组织法范式下原告个体与公司整体利益的平衡。仅在瑕疵特别严重时,才应自始否定决议效力,从而禁止其实施或在实施后恢复原状,否则只应适用决议面向将来无效、损害赔偿等柔性法律后果,公司由此可在更大范围内获得决议实施效率及安定。以此为基础,应取消现行“三分法”的诉讼类型划分,而代之以统一的决议瑕疵诉讼及诉讼期限。公司变更决议仅在排除特别严重瑕疵后方可实施并获得存续效力。

关键词:决议瑕疵;股东诉讼;溯及力;比例原则;公司安定

6.基层法院的执行生态与非均衡执行

作者:于龙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执行生态是指法院执行活动所处的环境和氛围,主要包括组织纵向生态、横向生态组成的法院内生态,以及政治生态、经济生态和社会生态组成的法院外生态。对基层法院的调研表明,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来自法院外生态的压力过大,这些压力包括政治生态的治理压力、经济生态的救济压力和社会生态的互动压力,而法院内部生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这些压力。执行生态的过重压力催生出法院对非均衡执行策略的需求与偏好,导致法院一方面通过终结本次执行及执行和解来规避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周期性启动运动式执行来缓解压力。非均衡执行策略容易诱发执行不规范现象,有损执行权威。要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需要改善执行生态,弱化法院对非均衡执行策略的需求,其中的关键是要建构社会场景下的执行权威,实现良性的执行生态与能动的均衡执行的相互促进。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生态;执行权威;均衡执行

7.环境法体系中的自然保护地立法

作者:吴凯杰(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新兴环境立法,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等自然保护地立法与环境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存在发生规范冲突和赘余的可能,有必要明确其价值定位以及相应的规范表达。在生态文明入宪、入环境基本法的背景下,环境基本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和综合治理原则内含对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的价值期待,需要自然保护地立法予以表达。相较于污染防治法与资源保护法,自然保护地立法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根本调整目标,且具有调整对象的系统性和调整方式的调适性,契合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的需要。为落实这一价值期待,自然保护地立法需构建以分区定保护级别制度、总行为控制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并采用“自然保护地基本法+各类自然保护地特别法”的总分结构。

关键词:自然保护地立法;环境法;保护优先原则;综合治理原则;生态整体性

8.以罪名为讨论平台的反思与纠正

作者:丁胜明(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的现象,但是,由最高司法机关确定的罪名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大多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多罪一名”是我国罪名体系的显著特征,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会带来诸多理论上难以妥善处理的问题。在刑法学研究中,应当严格区分罪名和犯罪这两个概念。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讨论刑法问题的基本平台只能是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分析刑法问题的基本单元是“一个犯罪构成”而不是“一个罪名”。罪数中的“罪”是指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同一罪名”内的事实认识错误,罪过是犯罪构成的罪过而非罪名的罪过。

关键词:罪名;犯罪构成;罪数论;错误论

9.中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向专家证人的角色转变

作者:张保生;董帅(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中国的刑事专家辅助人具有既类似于律师又类似于鉴定人、证人的多重属性;围绕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性质,也形成了质证方式说、鉴定意见说、证人证言说等多种观点。角色定位上的混乱,不仅造成了独具特色的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双轨制,而且常常使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法庭采信陷入困境。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家辅助人的新近规定看,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呈现出向专家证人转变的趋势。这种转变的核心要求,一是实现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专家辅助人意见和鉴定意见在专家证言意义上的证据效力平等;二是使专家辅助人回归专家证人本色,将强加给专家辅助人的不合理的质证职责交还给律师、检察官;三是提高律师、检察官熟练运用交叉询问规则、对科学证据进行质证的能力,充分发挥法官的科学证据“守门人”作用,以适应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需要。

关键词: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科学证据

10.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规则研究

作者:聂友伦(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规范未对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予以明确,使得法秩序变迁下刑事程序的新旧流转出现了规范适用疑难。对此,学界通常认为应当适用程序从新原则,但相关理解与界说存在问题。在规范论上,基于法律即行适用与法不溯及既往,可以推导出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适用行为时法原则。对于尚未终结的诉讼,因新程序与旧事实可能无法相容,适用行为时法难免对旧事实造成影响,但这只是不真正溯及,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立法论上,除应明确行为时法原则外,由于法律的不真正溯及仍可能实质损害法不溯及既往背后的法安定性及信赖保护原则,立法者宜通过信赖利益保护理论,预先识别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继而选择适当的立法方案将此类例外纳入刑事诉讼法体系。

关键词:程序从新;法律即行适用;法不溯及既往;信赖保护

11.秦及汉初逃亡犯罪的刑罚适用和处理程序

作者:张传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内容提要:秦及汉初律令对逃亡犯罪的规定繁复而成体系。逃亡大体可分为一般逃亡和犯罪后逃亡二类。在刑罚适用上,一般逃亡的刑罚因逃亡者身份不同而各异,犯罪逃亡的刑罚是以本罪刑罚为基础,叠加亡罪刑罚后加以确定。在处理程序上,吏、民的一般逃亡不导致审判和追缉程序,刑徒或特别身份人逃亡的,区分亡罪刑罚轻重,分别适用审判并通缉的“论,命之”程序和审判并命令其出现、领受刑罚的“论,令出、会之”程序。犯罪逃亡的,以本罪刑罚为基准,分别适用“论,命之”和“论,令出、会之”程序,后一程序中未按规定领受刑罚的,以刑罚已执行时逃亡来论断其刑。在不同类型逃亡犯罪及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自出的,有处以笞刑、本罪之刑减一等或本罪之刑叠加亡罪之刑后总减一等等不同减刑效果。

关键词:秦及汉初;逃亡;自出;命;会


《法学家》2020年第3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
【专论】

1.作为社会共同体建构技术的法律修辞
作者:李晟(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物质性力量,其对社会治理的参与,需要借助于社会共同体所分享的共识发挥作用。就此而言,法律可被理解为一种想象的力量。法律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想象而获得力量,同时也通过生产想象而作用于社会共同体的建构,在实践中表现出建构社会共同体的技术。法律修辞通过将话语组织起来的方式,在社会中生产关于法律的想象共识,从而成为一种社会共同体的建构技术。法律修辞既能通过叙事来指引关于共同生活经验的想象,以历史和现实中所分享的共同经验形成认同,从而建构社会共同体;又能通过论证来指引关于共同价值观念的想象,使彼此激烈冲突的不同价值观借助修辞的软化而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并通过关于价值判断的认同建构社会共同体。法律修辞的这些特点,使之在形成共识时所达成的更多是相对共识而非绝对共识,表现出模糊的特征,从而达成不完全理论化合意来回应现代社会中价值判断的多元分歧,更有利于社会共同体的建构。
关键词:法律修辞;社会共同体;叙事;论证;不完全理论化合意
2.民刑法中的“一般人”观念及其判断基准
作者:陈航(兰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刑法的制度设计均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假设之上。尽管在此问题上既有共同点也有差异,但核心之点在于,都是以“一般人”为基准进行的。因此,“一般人”之界定在民刑法中居于隐而不彰的基础地位。“一般人”标准是民刑法中人性假设理论亟待打通的“最后一公里”,其本质是一般人应有的“知识与态度”,也是一种方法论。该标准具有鲜明的价值取向和公共政策属性,应当根据法律责任的不同性质,确定民刑法中“一般人”的判断标准,尤其应当区分刑罚适用者、犯罪嫌疑人及被侵害者的不同视角,对刑法中的“一般人”标准进行具体判断。
关键词:民刑关系;一般人;判断标准
3.中国刑法教义学:经验、反思与建构
作者:王莹(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刑法教义学经历了去政治化工具的教义学、作为解释学工具的教义学及作为学科精致化工具的教义学的发展节点。面临实定法的粗疏与缺陷,理论继受过程中的移植落差,中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呈现出诸多特殊的面向。一方面是中国刑法实定法规定的非理性,另一方面是刑法教义学本身的高度理性,二者之间形成了持久的紧张关系,在这种紧张关系之中开展教义学研究需要厘清实定法不可质疑性前提与教义学科学性的关系、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关系,培育连接立法—司法—法学研究者的教义学共同体,同时警惕对德日刑法教义学的过度路径依赖,积极进行本土化教义学理论的创新与构建。
关键词:刑法教义学;法律解释;实定法否定禁令;教义学共同体;教义学本土化
4.“行动中的”刑事诉讼——基于抓捕嫌疑人的侦查技术之展开
作者:刘忠(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抓捕是一项身体技艺,其对侦查人员之资质的要求,在内容上与对法官的资质要求有所不同。由此切入来认识公安的内部构成和检警关系,便具有了不同的视域。在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能转隶后,由监察委负责抓捕的涉案人员之数量和构成发生了较大变化。从保障抓捕行动的技术需求出发,持枪权和法警、武警配合的问题亟待重新审视。由于抓捕总是处于具体的场域内,而在强制实施抓捕时武警的作用突出,故而武警在司法体制中的地位趋强。抓捕后将涉案人员带离现场和押解的行动有着丰富的细节,从而对于一些诉讼制度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决定意义。作为侦查行动技术的抓捕,对国家意志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处于基底位置。但是,目的不能说明手段正当。以行动为导向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从一个元叙事出发进行公理体系的理论推演,这两种方法具有知识互补性。
关键词:刑事诉讼;抓捕;侦查技术;身体技艺;武警
5.司法调解与治理变革——以陕甘宁边区基层司法档案为中心的考察
作者:韩伟(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
内容提要:司法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革命根据地调解制度,则是当代中国司法调解的主要渊源。革命根据地的调解,不止是一项司法制度或者新型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环节,它实质上更是一种治理模式,辅助革命政策的推行。通过荣誉、身份等象征资本重塑调解人,不断将革命伦理、法制融入新型调解规则体系之中,中国共产党借助司法调解,较好地实现了革命根据地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有效消解了革命法制与社会旧俗之间的紧张关系,增进了普通民众对共产党政权的认同度。革命时期的调解尽管存在制度缺漏、行政导向等缺陷,但它对社会文化、习俗的娴熟运用,对社会组织、地方权威人物的组织吸纳,以及注重消弭社会冲突、维护邻里和睦的价值取向,实际上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治理变革在法治中的生动体现,也成为当下司法与社会治理可资取鉴的历史资源。
关键词:调解制度;社会治理;陕甘宁边区;司法档案;多元化纠纷解决
【视点】
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研究
6.行政复议制度的整体观与整体设计
作者:高秦伟(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方法论,整体观要求行政复议的完善应置于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之下,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需求。当前,一方面应借助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契机,从整体观角度讨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的各自定位及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在“行政化”和“司法化”之争难以为行政复议发展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撑的情形下,应分析各种价值在行政复议中的作用,整体性思考公正性与专业性、统一性与分散性等价值取向和平衡。通过强调行政复议组织的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所具有的快速、便捷、审查全面等优势,切实提升行政复议质量。
关键词:行政复议;整体观;专业化;行政争议解决;部门特色
7.个人所得税法的空筐结构与规范续造
作者:侯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所得税法呈现“空筐”外观,实施条例及财税规范性文件循解释执行上位法、依授权制定规则、补充漏洞、创制规则四条进路实施规范续造。地方人大、政府的制度内规则创设权极其有限。税收事项技术性常被作为证成剩余立法权的理由,但此非充要条件。在组织财政收入的传统目标外,调控功能的植入吁求个税规则一定的灵活性。地区间差异使“净额所得”导向的个税规则应有区别,因地制宜的治理实践同样在应然层面消解税权集中的合理性。我国应区分财政目的规范与管制诱导性规范,施以不同程度的法定要求;在纵向适当授权的同时,在横向维度,于四条规范续造路径中分别甄选适于两类规范者。对各类规范续造,都要强化实体和程序控制,并建构审查机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动态法定;财政目的规范;管制诱导性规范;税权分配
8.私刻公章与被代理人责任
作者:娄爱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私刻公章的情节不足以排除被代理人责任。在“容忍代理”和“表象代理”的情形,私刻公章对证成授权表象有意义,授权表象与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共同促成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责任,被代理人因“自己责任”原则而担责。在《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三种情形,亦即代理权“外有内无”“外大内小”“外存内亡”三种情形,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已经存在授权关系,仅凭该授权关系足以使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认定被代理人责任无需考虑私刻公章的情形。私刻公章案型成为疑难案件,与我国代理法体系建构的理论选择有关。
关键词:私刻公章;代理;容忍代理;表象代理
9.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错误及其处理
作者:张曙(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刑事诉讼管辖权运行的非常态现象,管辖错误既破坏了管辖秩序,亦侵犯了被追诉人的法定管辖权利。我国现行的管辖错误审查机制主要以解决司法机关自身管辖权为目的指向,以程序补救为功能依归,忽视了管辖权作为程序合法性要件的波及效力。管辖权的审查机制应当从“单一性”转向“复合性”,并通过“明显错误”规则,对管辖错误情形下的程序效力作出合理判定。应当在区分管辖类别、案件性质及其所处的诉讼阶段之基础上,对管辖错误的后续程序处理作出不同的规范建构。
关键词:管辖错误;管辖权;审查机制;程序规范
10.民事执行担当研究——以执行程序中形式当事人的类型化适用为中心
作者:马家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法官)
内容提要:申请执行的非实体权利归属主体构成执行程序的形式当事人,但执行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既涉及执行力的形式外观,也涉及实体正当性,需要结合适用类型予以限定,以避免对债务人双重执行。参照大陆法系“执行担当”的学说、判例以及我国实务情况,可以根据当事人、主文两项执行依据的记载要素加以判断:诉讼担当人申请执行原则上合法,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虽然可以启动执行,但无权受领给付;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执行被代表人利益目前并不适宜;对于让与未构成诉讼担当时的当事人申请执行,则可能丧失实体适格,但可以通过与受让人约定保留“收取”权能以补正。在“执行担当”与“承继执行”形成债权竞争关系时,须限定受让人举证权的同时完善诉讼救济。
关键词:当事人适格;执行担当;诉讼担当;承继执行
【争鸣】
11.中立帮助行为的解构与重建
作者:王华伟(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不论是着眼于主观还是客观方面的现有学说,并没有为不可罚中立帮助行为的边界提供真正具有说服力的方案。中立性和日常性并不具有实质和独立的意义,中立帮助行为的核心特征在于职业性。但以职业领域为标准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的类型化分析,只具备有限的意义,职业性不能成为帮助犯出罪的可靠理由。中立帮助行为只是对职业条件下帮助行为这一现象的事实性描述,无法成为一种刑法规范评价上的独立出罪事由。着眼于中立帮助行为这一现象范畴的概括性、混杂性和不确定性,应当放弃寻找一种统一正当化根据的做法,转而寻求多元标准,综合考虑风险创设、时空关联、行业规范和期待可能这四重因素,为各类中立帮助行为寻找具体化、个别化的刑法评价方案。
关键词:中立帮助;日常性;职业性;正当化根据;多元标准
12.著作权保护期限标准的审视与重构
作者:喻玲(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著作权的两类权利主体(自然人和非自然人)获得保护的正当性理由不同,相应的保护期限也应根据不同的标准确立。回顾著作权法的发展历史,二者没有被清晰区分。以自然人作者保护为前提发展而来的“照顾理论”是大部分国家现行时间标准的正当性理由。信息社会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和制度设计都有了深刻变革,要实现公平正义目标,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应当重构:一方面,非自然人权利主体作品不应也不宜直接适用原有根据自然人作者设计的保护期限,而应根据“激励理论”参考专利法确定固定保护期;另一方面,应当审视“照顾理论”在现有背景下的合理性,对自然人作品建议采用原则上以作者生命为限结合最低保护期限的标准。现有保护期限都应缩短,在受国际条约所限该目标短期难以达成的现状下,可以调整著作权保护宽度,采用相对宽松的合理使用制度。
关键词:保护期限;权利主体;照顾理论;激励理论;保护宽度
【评注】
13.《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违约损害的赔偿范围)评注
作者:姚明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确立了违约损害金钱赔偿责任的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性限制规则,也适用于多种非违约型的义务违反情形。涉及履行利益和非履行利益的损害,都可能表现为实际损失或可得利益。以信赖利益范围为准的违约损害赔偿,填补的仍是履行利益损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在事实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各有特点。可预见性规则的时点标准存在细化的可能。可预见性的判断因交易情境的差异而有不同。
关键词:实际损失;可得利益;履行利益;事实因果关系;可预见性

《法商研究》2020年第3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
【法治热点问题】

1.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理性审视
作者:周少华(广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绝对的“同案”并不存在,形式化的“同案同判”观念在方法论上的意义极为有限,缺少指导司法实践的工具性价值。形式化的“同案同判”不仅与以追求案件具体妥当性为目标的司法现实难以契合,而且会导致人们对“同案不同判”现象认识不足,不加分析地将其一概视为司法公正的敌人,从而也否定了某些差异化判决所具有的合理性。为了避免此问题,我们必须从绝对主义的“同案同判”回归到相对主义的“类似案件类似判决”,将刑事司法中的“同案不同判”区分为不合理的“同案异判”与合理的差异化判决。二者最重要的区别是:前者已经丧失刑罚均衡,而后者仍然能够保持刑罚均衡,并更好地实现个案公正。
关键词:刑事司法;同案同判;个案公正;同案不同判;差异化判决
2.食品安全犯罪“从严”刑事政策检讨
作者:章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食品安全犯罪“从严”刑事政策下的立法修正和司法处遇,并未取得明显的社会效果,食品安全犯罪的治理仍不乐观,食品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通过对立法、司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953年—2017年)、学术论文(1985年—2018年)、8062例量刑裁判(2008年—2018年)、司法统计公报(2002年—2016年)、行政监管(2006年—2017年)大数据集合进行多维度的挖掘,发现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在“从严”结构上存在立法采取“既严又厉”与学界倡导“严而不厉”的冲突,该冲突引起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在“从严”实现路径和着力点上的分歧,形成与“从严”刑事政策相背离的司法“瓶颈”:轻刑率高、有期徒刑和罚金刑整体偏轻、缓刑适用率高、禁止令和从业禁止适用混乱,导致“从严”刑事政策在实质上向从轻异化。在保障人权和推进刑罚轻缓化的基础上,对“从严”进行“两维度、两层次”的解构,提出“司法严密—司法严厉—立法严厉—立法严密”的刑事政策顺序结构,确立食品安全犯罪“从严”刑事政策的应有立场和司法回归路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严而不厉;司法“瓶颈”
3.“一带一路”跨境融资贷款利息税收的法律协调
作者:崔晓静(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涉及跨境融资贷款利息预提税协调的双边税收协定利息免税条款直接关系企业成本的核算和税收风险的防范。双边税收协定利息免税条款关于跨境融资贷款利息的免税规定对于解决“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贷款利息的税收协调问题至关重要,但该规定存在免税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且缺乏确定性的问题。我国虽然已经在相关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利息免税条款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但为进一步助力“一带一路”建设,需塑造和运用“增长友好型”税收协调理论和原则,修改双边税收协定利息免税条款,通过建立有效的多边税收协调机制对跨境融资贷款利息的税收协调问题做进一步完善和规划。
关键词:“一带一路”;跨境融资贷款;利息预提税;税收协调
【法学争鸣】
4.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定位
作者: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的本质究竟是权利还是权益,民事立法中产生了很多争论。争议的根源在于将人格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这两项根本不同的制度强行并列,并试图以传统民事权利话语体系来界定个人信息保护,最终难免出现各种矛盾。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时代的一项全新挑战,个人信息控制权是需要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一项新型公法权利。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隐私权;新型权利;个人信息控制权
5.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思考
作者:卢希起(江西财经大学监察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历经法律的数次修改,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终被保留下来。然而,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合理性等问题却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有关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对作为审委会制度伴生制度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必然产生一系列影响。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再思考,既是不断完善该项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与审委会制度改革同步的现实需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合理性的认定标准,是公诉职能、审判职能、审判监督职能的严格区分以及由此衍生的“审判相关性”。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时的法律地位,原则上只是审委会议决活动妨碍审判公正情形的见证者和提示者,其即席发表的意见要转化成检察机关正式的审判监督意见,须经其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
关键词: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制度;公诉职能;审判监督职能;审判公正
6.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中国化之否定
作者:王晓滨(辽宁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21世纪初开始,我国有学者主张引进以日本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并将其作为我国判断公害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论。然而,从价值层面看,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基于行为引起结果的高度盖然性而推定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有违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从立法层面看,我国不具备日本将疫学因果关系写入刑事立法时的特殊性;从司法实践层面看,我国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并未给处罚公害犯罪带来障碍,且我国尚不具备引进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的司法实践基础。在公害犯罪领域,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应当得以坚持,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不必引进。
关键词:疫学因果关系;传统因果关系;公害犯罪;刑事推定;风险刑法
【法学论坛】
7.合同解除的体系建构
作者:杜景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语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条件性牵连关系的必然要求,在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立法技术上,合同解除可以设置两个种类的连结点:一是以内容为取向的实质性连结点,以根本违约为典型,尤见于区域和国际统一法;二是以事物进程为取向的程序性连结点,以指定期间为典型,系统地见于德国新债法。前者具有模糊和不确定的特点,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具体化安排;后者则清楚明确,可以克服前者的缺点和不足。为保障法律适用,程序性连结点还需要实质性连结点予以辅助,因此尚需设置利益丧失和显著性界限等其他的立法技术连结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确立的合同解除制度是以根本违约作为内容性的法律技术连接点,需从程序性方面予以体系化和结构化,以保障法律适用的效果。
关键词:合同解除;连接点;根本违约;指定期间;体系建构
8.论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
作者:殷秋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调整代理人和相对人的恶意串通行为。这两款规定并不成功:构成要件太过狭窄;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将代理行为认定为无效,对被代理人的保护并不充分;连带责任适用范围有限。立法虽然提出了正确的问题,但视角并不全面,回答也不恰当。更好的解释方法是从代理权限出发,将恶意串通视为代理权滥用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在构成要件上,本款不应该局限于恶意串通,只要存在代理人的利益冲突行为即可;在法律效果上,只要相对人对利益冲突明知或者可知,代理人即为无权代理。这样的解释论也能够和公司法利益冲突行为的处理相兼容。
关键词:代理人;相对人;恶意串通;代理权滥用;效力未定;连带责任
9.从约定到法定:人身保险犹豫期制度的构建
作者:尹迪(华南理工大学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犹豫期制度对基于意思自治的契约严守原则的突破,既彰显了现代私法所强调的实质公平价值,也体现出经济法基于保险合同之公共属性而对保险消费者整体利益的倾斜保护;既填补了我国立法在保险合同订立程序规制上之不足,也促进了保险的社会性功能的发挥。保险消费市场作为一个典型的竞争性市场,兼具交往性、外部性与差别性,犹豫期制度的构建应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动态博弈中关注主体间性的表现,从交往理性、外部性应对以及倾斜保护中寻求制度架构的理想形态。我国保险法的未来修订以及犹豫期制度的相关立法,应该明确规定犹豫期内投保人的审阅义务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进一步对解除权的行使及效力规则予以完善,并在犹豫期适用的主体与险种范围上进行适当的限制,以便更好地发挥犹豫期制度权利确认与法益规范的功能。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制度;投保人审阅义务;无条件解除权
10.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立法之完善
作者:黄东东(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其范围的合理界定是制度正当性的基础。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由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构成,现有规范体系呈现出规则的不确定性和规则的地方性等问题。分配正义下的差别原则和比例原则是界定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应当通过实践理性发现具体正义并回应社会治理的必要需求。公共政策进入法律规范应当在法教义学概念和工具的指引下,依据比例原则通过立法技术进行转换,只有在目的理性的限制下将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结合起来才能提高制度安排的精准性。将“支出型贫困”作为确定援助对象的基本原则并将“生存与发展基本权利保障”作为确定事项范围的基本原则,运用条件、标准、确定事项、除外事项和申请审查程序等具体界定援助范围,但范围的扩大应保持适度的克制。
关键词: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社会治理;分配正义;比例原则
【法律适用】
11.我国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困境及其应对建议
作者:黄金兰(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存在两个根本问题:一是法律授权不够明确,因而合法律性成疑;二是它实际上非但不能达致消除法律模糊和人们理解歧义的初衷,反而容易引发新的争议和问题。这两个问题在法治实践中又会带来一系列现实风险,诸如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违背,对法律及立法机关权威的损害,对一线办案人员职业尊严的伤害以及对司法公信力的减损等。倘若仍有必要保留司法解释,就必须对司法解释的法律基础予以重构,相关各方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并且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在司法解释问题上尽可能保持谦抑的姿态。
关键词:司法解释;合法性;司法公信力;谦抑
12.科技专业性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基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诉讼的考察
作者:金自宁(北京大学)
内容提要:在科技专业性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法官面临专业知识门槛。如何应对此难题,我国法院在诉讼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我国当前实在法框架之内,面对科技专业性争点,法院也并非束手无策,而是可以借助裁量基准、政策文件、技术标准、行政函件或专家意见等,实现科技问题之法律化并对之做出处理。尽管现有探索仍存在种种不足,但已为我国科技专业性行政行为之司法审查的发展成熟提供了良好基础。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科技专业;行政行为;司法审查
13.认缴资本制下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作者:赵树文(河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认缴资本制的确立给债权人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强化信息披露规制是应对这一问题的有效路径。信息披露不仅发挥着对债权人保护的一般效用,而且是其他债权人保护制度有效实施的逻辑基石。当前我国信息披露规制存在立法权威性、质量标准性、披露及时性、获取便捷性以及责任缺失性等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着债权人保护制度体系功效的发挥。有必要在借鉴美国、英国、德国以及日本信息披露规制立法的基础上,通过优化信息披露立法模式、提升信息披露标准、完善信息披露类型、拓展信息披露渠道以及强化信息披露责任等措施予以应对,以推进债权人保护水平的提升。
关键词:认缴资本制;信息披露;公司法;证券法;法律规制
【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法】
14.论著作权法对剽窃侵权的独立规制
作者:王国柱(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剽窃是将他人作品当作自己作品进行发表、复制、传播的行为。剽窃侵权具有不同于一般著作权侵权的整体性特质。尽管剽窃的侵权对象具有多元复合性的特征,但是剽窃的核心含义能够将剽窃整合为一个整体行为。剽窃具有天然的“故意”侵权属性,剽窃行为人的“故意”具有特殊的恶性和危害性,以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对剽窃“故意”具有正当性。剽窃侵权的有效治理依赖整体性的独立规制方式,该方式能够契合多样态剽窃侵权的治理需求,为网络平台的剽窃治理提供规则指引,有助于厘清“剽窃”与“演绎”的界限,有利于惩戒和预防剽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不应仅规定“剽窃”之名,而应当设立专门的条款对“剽窃”的含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内容作出规定。
关键词:剽窃;著作权法;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

《法学》2020年第3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
【专题研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应对】
1.突发公共疫情依法治理的逻辑
作者:张明军;赵友华(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越是在重大突发性疫情所致的紧急状态下,越要坚持依法而为来开展疫情治理。疫情治理依法而为的本质意蕴在于:依法保障疫情治理的人民性,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融入到疫情治理的生动实践;依法维护疫情秩序,使得紧急行政权的行使保持适度谦抑且避免对公民权益的过度侵越;依法执行疫情信息传输与规制,实现疫情信息在体制内外及时、准确和高效地传递输送;依法推进疫情防治的多元协同,让政府内部的跨组织联动与社会主体的协作性参与均建构起应急响应的制度化程式。在疫情治理中,唯有恪守依法而为的行动遵循,才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优势转换为疫情治理的整体效能,并在应对疫情危机中深入推进中国法治成长与进步。
关键词:疫情治理;依法而为;新冠肺炎疫情
2.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的障碍及克服
作者: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特殊领域。在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实践中,社会信息需求与政府信息供给之间的矛盾加剧,呈现出疫情信息公开的功能障碍。这种功能障碍的成因包括法律规则、管理体制和社会生态等方面。就法律层面看,现有法律规则对传染病信息公开的规定非常原则抽象,强调信息流的内部管理,忽视信息公开的预防性功能。就管理体制而言,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体制内嵌于管理型体制框架之中,表现出信息分配的内紧外松,内外有别,行政部门垄断信息发布,信息竞争和流通受到抑制的特征。疫情信息公开的障碍是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的一个短板,应当从法律规则完善、管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生态优化等层面克服障碍,在立法中强化预防性公开,在体制层面落实治理型公开,在社会层面鼓励竞争性公开。
关键词:传染病防治;疫情公布;信息公开
3.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作者: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妥当分配新冠肺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合同法当下必须面对且亟待回应的现实问题。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合同法领域的诸多制度。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争议最大的,则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就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而言,以该条款生效为前提,需要区分类型:扩张型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排除型不可抗力条款全部排除了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发生,即使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也不发生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就其保留的不可抗力事项,依然属于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一旦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自然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部分排除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规则;不可抗力条款;情事变更制度
4.刑事政策的精准化:通过犯罪学抵达刑法适用
—— 以疫期犯罪的刑法应对为中心

作者: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政策研究应当放弃大而无当的概念演绎,回归到如何结合本土国情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这一根本需求上来。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下,运用犯罪学分析犯罪成因,实现刑事政策与其他社会系统的沟通,对症下药地划定宽严范围,精准化地指导刑法适用。疫情期间的司法活动,皆是在应时而动的刑事政策指引下展开,提供了观察当前中国刑事政策运行逻辑的极佳样本,也是重新理解刑事政策与犯罪学和刑法适用之关系的理论契机。本文以疫期犯罪的刑法应对为中心,围绕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妨害公务罪、诈骗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成因和法教义学,探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准化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犯罪学;刑法适用;刑事政策的精准化;宽严相济;刑事一体化
5.重大传染病危机应对的行政组织法调控
作者: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应对重大传染病危机是以现代政府为主导的行政组织任务,建立在调控特定行为的行政组织法框架之内。从一般危机类型学出发,我们需要深刻认识重大传染病危机具有强烈的社会外溢性、社会无差别性、社会情境性和社会整体性危害等特征,并以此作为解释原理来建构组织法教义学体系,从而优化危机应对的组织结构。我国重大传染病危机应对的组织结构优化包括妥善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要站在解释论立场,寻求相关规范的最佳解释并实现体系化。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危机;行政组织法;法教义学
6.疫情防控中的权力与法律
—— 《传染病防治法》适用与检讨的角度

作者:赵鹏(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内容提要:传染病防治向来依赖公共权力的运用,在疫情爆发的紧急情况下更是如此。对法律来说,挑战在于,如何在授予政府必要权力与对这种权力保持反思品质之间寻求平衡。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来看,在新发传染病监测、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前的即时控制等方面,法律赋予政府的权力与职责似不充分;对新发传染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行政程序亦缺少规范。与此同时,疫情爆发后,在确保常态法制和非常态法制顺畅、规范的切换,为重大管制措施划定基本的条件、范围和程序要求等方面,亦有不少值得反思之处。
关键词:疫情;权力;法律;程序;明确性
7.“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综合治理的实证研究
—— 以浙江省司法实践为研究样本

作者:王敏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驶行为的治理效果明显。但在司法实践中,“醉驾”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案件数量增长迅猛,持续保持高位;犯罪情节大都轻微,司法处置宽缓;各地执行存在差异,争议问题增多;司法效能严重制约,负面效应显现等。经统计分析,“醉驾”犯罪治理主要存在案件证据的“薄弱”、司法适用的实践争议和行为规制的“潜在漏洞”三大症结。为解决上述问题,在现行刑事法体系下,应从诉源治理的角度出发,建立刑法统一适用规则,完善犯罪打击处遇体系,释放认罪认罚制度效能,构建犯罪源头防控系统。
关键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特征;治理症结;诉源治理
8.自然资源统一登记的物权法问题及其破解
作者:郭洁(辽宁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然资源统一登记是针对生态空间单元进行的整体性确权登记。2019年《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了以生态空间为独立登记客体,对国家所有权行使主体及代表行使主体或代理行使主体登记造册,以关联方式公示管制性事项等全新的登记规则。为实现生态功能整体性保护的目标,因应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改革的要求,未来立法应重释“生态一物”的物权客体特定性标准,赋予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以登记能力,将管制性事项回归至权利登记,通过创新物权法相关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
关键词:自然资源统一登记;生态空间单元;自然资源所有权;管制性事项
9.资源税的改革与立法
——从主导目的到税制协调

作者:叶金育(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不论是《资源税条例(草案)》,还是《资源税暂行条例》,也不管是《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还是《资源税法》均未创设立法目的条款,也未能明示资源税的课税目的。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诸多规范性文件却供给了多元且时有冲突的资源税设立之目的。鉴于资源税法的政策法事理、资源行为税的事物本性和特定目的税的机理特性,在未来资源税改革与立法时,有必要参酌特定目的税二元机理构造,增设目的条款,明确“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目的的主导地位,列示财政收入筹集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目的的附随位序,并以专款专用制度为主导目的保驾护航。唯其如此,资源税之目的变迁规律才能得到尊重,科学规范、便于操作、易于接受的资源税法文本方可呈现,各资源相关税制才能相互界分,彼此驰援,从而助推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资源税;立法目的;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主导目的;税制协调
10.司法说理的市场结构与模式选择
—— 从判决书的写作切入

作者:方乐(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司法说理不仅是一种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的技术,更是一种市场化行为。这一行为的市场化特征由内、外两重结构组成。就外部市场结构而言,因由开放社会的到来所造成的社会结构开放性以及社会价值多元化,不仅使得司法说理的格式化力量逐步在减弱,也导致国家统一性的书写模式和简单化的司法说理方式无法满足社会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就内部市场结构而言,尽管一直以来它都带有一定的封闭性并且也未发生大规模阻碍法官在司法说理上的知识突破或者利益隐藏的情形,但也在悄然分化并日渐朝着开放性的趋势转变。司法说理必须因应这种开放社会所带来的市场化需要,建立起一种以“面向当事人”为主兼及“面向社会”的司法说理分工,以便满足不同司法说理需求的同时,通过法院/法官之间的良性司法说理竞争建立起司法的新权威。
关键词:判决书;司法说理;司法分工;司法知识生产;司法体制改革
11.“人民教育家”高铭暄先生法学教育思想研究
作者:徐宏(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高铭暄先生作为唯一全程参与新中国刑法立法工作的学者,是新中国刑法学和刑法学教育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为我国刑法学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作出重大贡献。高铭暄先生在近七十年的教育生涯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始终秉持法学教育的人民性,始终抱持改革创新的精神,一以贯之地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历史和现实的共同关切、教学与科研的相互驱动,创造性地探索和发展了综述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等具有前沿价值的教学方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理论体系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关键词:高铭暄;人民教育家;法学教育思想

《法律科学》2020年第3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
【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

1.连坐、法团主义与法律治道变革——以行业协会为中心的观察
作者:吴元元(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执法负荷繁重、执法资源稀缺的双重约束,如何根据不同的社会关系结构充分开掘多元社会主体的制度资源,从而建立一个分工合作的共治型治理机制,这是国家治理技术有效转型的一个必然隐喻。行业协会是法团主义的组织载体,它们把高度弥散化的市场主体聚合成交织紧密的共同体,形成涂尔干意义上的“有机连带”。当下行业协会运转“失灵”,与经济自治权和国家干预之间未能划定合理边界等制度原因密不可分,应当以此为主轴展开制度因应。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能动参与者,行业协会应当发挥组织、整合、聚集等制度职能优势,聚焦于声誉机制建设,以此把市场主体之间经由“连坐”而生成的监督激励切实转化为监督能力和监督实力,有效履行执法负荷分担者的制度角色。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群叙事”及其制度意涵,为解读法律与社会规范的相互关系打开了崭新的视窗。法律与社会规范彼此应和、互相补强,从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技术的现代化转型。
关键词:连坐;行业协会;法团主义;法律与社会规范;声誉机制
2.《大宪章》文本考:版本、正本、副本及译本
作者:王栋(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大宪章》是一份特许状,分为1215、1216、1217和1225年4个版本。《大宪章》正本是有法律效力的文本,特征是正式写就以及加盖国玺印章。“大宪章”一名出现于1218年,并在爱德华一世时期完全确立,指的是1225年《大宪章》。1225年《大宪章》是英国的制定法。《大宪章》存在诸多正本、副本和译本。《大宪章》中文译本繁多,不过全是1215年《大宪章》的译本。《大宪章》具有丰富的研究意义,无论是文本本身的形成,对现代宪治转型的促进,还是对近代中国的影响,都值得研究者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大宪章;文本;版本;正本;译本
【部门法理】
3.论企业合规的中国化问题
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政府正在以一种行政主导的方式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尽管有着强大的外部压力因素和内部动力机制,我国企业在建立有效合规计划方面却面临着诸多难题。由于在行政监管领域和刑事法领域缺乏基本的合规激励机制,使得企业即便建立合规计划也难以受到较为宽大的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因此,企业在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方面缺乏实质的动力。今后,如何确保企业在不遭受严厉制裁的情况下实施有效的合规机制,并在行政监管和刑事法领域为企业合规确立重大的奖励机制,将是我国推进企业合规制度所要解决的重大战略课题。
关键词:企业合规;行政监管;行政和解;严格责任;单位犯罪
4.当事人平等原则解释论功能的再认识
作者:林剑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宣誓化的法条表述及解释论的欠缺,导致当事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功能的虚无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平等原则应具有多义性。形式当事人平等原则立足于自我责任原理,侧重在宏观层面维护保障当事人主体地位的诉讼两造结构,实质当事人平等原则旨在恢复双方当事人现实能力与地位的实质平等,但其并非对自我责任原理及当事人主义的否定或解构。在我国当下,面对职权进行主义、促进诉讼义务、法院释明权、真实义务、事案解明义务、证明责任分配特殊化等一系列以强化法院职权介入与当事人义务为表征的制度及理论,若简单地以民事诉讼公共性或社会性为解释论根据,有可能使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复归职权主义模式,若以提升司法效率为出发点,也易于侵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因此须激活当事人平等原则的解释论功能厘清上述制度的定位与运行界限。
关键词:当事人平等原则;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释明权界限;职权进行主义
5.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法教义学分析——以深圳“鹦鹉案”为视角
作者:彭新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深圳“鹦鹉案”作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涉及对《刑法》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真实含义的准确把握,也映射出当下我国刑事司法的理念和裁判逻辑。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目的性扩张解释应予禁止。基于规范保护目的及预防犯罪的政策需求,只有在是一代驯养繁殖,没有产生明显的基因、形态变异,且种群数量未明显增多并达到相当规模的情况下,才宜将驯养繁殖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所列野生动物解释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出售驯养繁殖的涉案鹦鹉,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较小,不具有实质违法性,属于行政不法性质;应当在区分违法性认识错误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认识错误的基础上,准确判断是否影响故意的成立以及应否非难行为人。应尽快启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更新调整,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关键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物种;实质违法性;违法性认识
【科技新时代法学专论】
6.个人信息隐私利益与自决利益的权利实现路径
作者:商希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人格权益的完整保护路径为:对于隐私利益,由侵权责任制度提供法律保护;对于自决利益,信息主体可通过行使自决权在“数据隐私”与“数字便利”间做出选择,适用违约责任法律模式。相对于人格权利益,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主要由数据生产者实现,而如何界定非个人数据决定了个人处分权能的行使空间与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目前立法关于“关联性”与“识别性”的定性实则采取了技术标准,因此被合规化处理的个人数据所衍生的经济利益属于数据生产者,排斥信息主体的直接权益主张。
关键词:数据隐私;信息自决;处分协议;非个人数据
7.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受害人的请求权
作者:王康(上海政法学院民法方法与案例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有受试者和基因编辑婴儿两类受害人。受试者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157条主张基于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请求权,但不可以《合同法》第42条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在本次试验能够纳入医疗之情形时,受试者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7条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否则只能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为请求权基础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09条提出“不当出生”之诉。基因编辑婴儿可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为请求权基础,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6条和第109条,对自己的“出生前损害”提出赔偿请求(“不当生命”之诉)。以上请求权之间及两类受害人的赔偿范围可能发生竞合。在解释论上,对受损害的法益、“不当的基因操作”、健康风险损害及因果关系等的评价面临一定困难。在立法论上,应在民法上明确“人类基因权利图谱”,并形成有关生物技术、人体试验的法律行为与损害救济的规范基础。
关键词: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人类基因编辑;人体试验;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8.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新解
作者:王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注意义务的认定对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来说十分重要,因为承担注意义务与否以及承担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将直接关系到其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不承担普遍审查义务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将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相对立,忽视了审查义务原属注意义务的一个层级。该状况不仅导致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注意义务理论架构内部逻辑的失调,也导致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割裂,甚至导致注意义务的具体认定无限向审查义务迫近。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可分为普遍审查义务、特殊审查义务与被动注意义务等三个层级,其中特殊审查义务的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我国首先应当明确承担审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举证责任倒置;然后在立法层面就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采用技术过滤的义务做一般性规定;最后借鉴欧盟出台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通过推动“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来降低注意义务认定中的恣意性。
关键词: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特殊审查义务;最佳实践
【法律制度探微】
9.雇主“拒绝协商”型不当劳动行为的法律认定与规制路径
作者:徐志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集体协商中的“自治性”进行法律干预,是劳动法实质正义理念的客观要求。没有规制“拒绝协商”在内的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就没有集体劳动关系法。认定雇主拒绝协商的不当劳动行为,在主体构成上需要对该行为权责主体之内涵进行扩展解释,在主观构成上需要论证雇主应否具备“反工会”之动机,在客体构成上需要确证集体协商权之行使何以达到正当性要求,在客观构成上需要寻觅雇主可以正当拒绝协商的纾解情由,进而全面把握该类行为的法律界定标准。未来规制拒绝协商的不当劳动行为,应当从扩展协商双方主体的内涵、明晰集体协商的代表主体、强化劳方集体协商权的保障、界明必要性协商事项、健全集体协商的运行程序、压实诚信协商原则的基本内容、善用激励机制降低“拒绝协商”发生的概率等主要方面对其进行系统性规范立法。
关键词:集体协商;不当劳动行为;拒绝协商;非诚信协商
10.人际利益关系论下的内幕信息泄露责任研究
作者: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证券内幕信息泄露责任之认定是内幕交易法的一个难点,需具体考察内幕信息泄露时的情境。美国通过判例规则形成的内幕信息泄露责任的法理最为复杂与精巧,其基于人际利益关系构建,围绕泄密人的所得与受密人的所知,具有内在逻辑性。受密人责任源于泄密人责任,受密人须知道或应当知道泄密人的信息传递行为违法。泄密人责任不会自受密人处传递,其违法性以其因泄露而获取实质性的个人利益为前提。确立这一客观标准是为了避免陷入考察泄密人主观心态的不确定性。在多链条泄露的情形下,最终受密人/交易者的责任亦须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泄密人为获得个人利益而泄密为前提;但知道泄密人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近亲属用以交易的,可视为知道泄密人已经获益。人际利益关系论的法理是基于经济理性人自利假设的“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故对泄露之利益对价的认知将影响泄密人的违法性、影响受密人是否将其违法用于内幕交易。此种法律责任推导的进路与中国几乎反向的内幕信息泄露案件的执法模式区别甚大,但法理基础更强,具有更好的责任追究效果。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证券欺诈;受信义务
11.反垄断法中协同性单边公告违法性的认定标准
作者:王炳(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
内容提要:经营者单边公告可能含有协同目的,产生协同效果,无论是否被跟进,都可能引起反垄断法上的协同问题。在协同性单边公告的认定中,共谋邀请标准、真正公告标准、承诺标准皆存在一定不足。合理的认定标准应是善意公告标准,即主观企图或客观引起或可能引起行业性交易相对人利益损失的公告都具有反竞争的性质。在具体认定中,应从单边行为角度分析涉案公告的目的、信息类型、相关影响、市场环境和可豁免的正当理由等因素,而经营者之间的行为一致性和意思联络并非必要条件。从这一角度看,反垄断法中的协同行为认定理论需从协同行为的非完全形态和完全形态角度进行重构,相关认定规则也需作较大幅度的革新。
关键词:单边公告;协同;违法性;认定;善意公告标准
12.论PPP合同中单方解除、变更权的法律属性与控制机制
作者:贺馨宇(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PPP合同中项目实施机构享有的一系列特权,可以统称为政府优益权,单方解除、变更权便是其中的组成部分。单方解除、变更权具有三重属性:当项目实施机构具有行政法上的明确授权时,该权利为行政优益权;当项目实施机构依据PPP合同的约定行使这一权利时,该权利为行政法上的形成权;当项目实施机构仅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行使这一权利时,该权利为民法上的形成权。为了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项目实施机构行使该权利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程序上遵循协商优先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内容上符合比例原则,并依照信赖保护原则合理补偿社会资本因此所受的损失。现阶段,对单方解除、变更权行使的事后控制机制主要包括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这些机制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鉴于此,可以考虑加强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实质审查,赋予PPP中心一定的行政裁决职能以及统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以完善对单方解除、变更权行使的事后控制。
关键词:单方解除权;单方变更权;行政优益权;形成权;控制机制

【法律实践】
13.认定诈骗罪不需要处分意识
作者:张亚平(宁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处分行为是诈骗罪的必备构成要素,也是诈骗罪区别于盗窃罪的关键特征,但处分行为是否要求处分意识,则存在根本分歧。我国多数学者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但是此说面临的问题是,其内涵不清晰,内容不明确,难以实现其作为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个别化功能,不能明确区别诈骗罪和盗窃罪。诈骗罪的认定不需要受骗者具有处分意识。从受骗者的角度看,诈骗罪的核心要素包括两方面内容,即错误认识和处分行为。错误认识体现了作为诈骗罪不法特征的交往沟通的过程,处分行为只要求受骗者客观上直接转移占有,便体现了诈骗罪的自损性特征。根据处分意识不要说能更加简明地认定诈骗罪,其结论更符合人们对诈骗罪的常识性认知。
关键词:诈骗罪;处分行为;处分意识;处分意识不要说
14.对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冲突与调和
作者:吴永辉(华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债务纠纷高企的执行压力背景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人寿保单案例日趋增多。对保单现金价值能否作为执行标的以及如何执行,已公布的案例数据揭示了执行结果的差异化分布样态。这些充满矛盾与冲突的执行现状,从表面上看是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统一的执行规范,导致了保单执行认知的各行其是与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但实则反映了人寿保单投资理财与风险保障的功能定位与法律价值导向的分野与偏差。为平抑日渐增长的强制执行矛盾和冲突,除了尽快制定权威的人寿保单执行规范指引外,司法行政机关还必须坚持贯彻合法有据、利益平衡以及禁止恶意避债等民事执行基本原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转型时期复合财产类型不断增加与强制执行刚性约束之间的张力矛盾。
关键词:现金价值;附条件债权;执行冲突;恶意避债
15.重思多数人侵权纠纷的共同诉讼类型——与卢佩博士商榷
作者:任重(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通过考察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到第12条的裁判文书,可以看出所谓“案件基本事实查明”的实务标准并不存在,这毋宁是《民事诉讼法》第7条“以事实为根据”的总体性要求。相反,裁判观点不一的问题正是出在对“诉讼标的共同”和“诉讼标的同种类”的不同解读上。合一判决必要性并非独立的判断标准,而是与共同诉讼必要性一道勾勒出两类、三种共同诉讼形态。这两个必要性的内核正是诉讼标的标准。案件事实的圈定离不开请求权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剪裁。无论是以德国诉讼法说抑或是以我国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为标准,权利人向数个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均构成普通共同诉讼。在坚持实践修正理论的同时,不应忽视我国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对司法实践应有的指导作用,这也正是理论研究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
关键词:多数人侵权;连带责任;诉讼标的;既判力;共同诉讼

《法学评论》2020年第3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
【本期特稿】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
作者:贾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作为一项重大诉讼制度改革,富含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确立,影响意义深远。检察机关在该项制度中扮演着国家追诉的执行者、案件移转的过滤者、诉讼程序的分流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者、诉讼活动的监督者五重角色,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愈发凸显。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应以此为契机,加快更新检察办案理念,深入推进捕诉一体改革,着力提升量刑建议质量,积极推动科技与办案融合,持续优化诉讼监督格局,切实做优刑事检察法律监督体系和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捕诉一体;角色定位;检察主导;刑事检察
2.高空抛物案的刑法学分析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法第114条中的“危害公共安全”是对具体危险犯的表述,不应将“危害公共安全”变更表述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刑法分则第二章所保护的是公共安全,但对公共安全的具体内容应当分别根据刑法条文的具体规定予以确定。总的来说,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等方面的安全,但刑法第114条所保护的只能是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其中的“不特定”并非指行为对象的不确定,而是指危险的不特定扩大。通常的高空抛物行为,不具有导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伤亡的具体危险,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虽然可能侵犯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但由于不具有危险的不特定扩大的特点,也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重大责任事故、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罪。
关键词: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
【专论与争鸣】
3.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基本法审查的司法哲学(1997-2017)
作者:曹旭东(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
内容提要:对香港终审法院基本法审查司法哲学的研究可以从主题和时间两个维度展开。在中央与特区关系领域,终审法院的司法哲学从李国能法院到马道立法院经历了大幅度调整。普通实体权利保护领域始终是终审法院能动主义的最主要平台,但在程序权利问题上它却保守很多。外国人居留权等相关权利问题上,终审法院的态度比较摇摆,但在涉及本地居民重大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能够保持清醒。政治体制与制度类案件均由马道立法院处理,它展示出足够的克制与尊让,没有支持任何一项基本法挑战。政府政策案件方面,终审法院的谦抑保守是常态,积极能动是非常态。司法体制和制度案件的处理倾向稍显复杂,既有能动,也有折衷和保守。终审法院总体上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维护者的角色。
关键词:香港终审法院;基本法审查;司法哲学
4.韦伯政治社会学思想对现代宪制理论研究的意义
作者:黎敏(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在魏玛制宪前夕撰写的政治著述中,韦伯将以官僚制支配为焦点展开的政治社会学思想转述为具体的宪制理论方案,提出应以议会民主、克里斯玛领袖民主等多元机制矫正德国强大的官僚体制传统。韦伯对魏玛宪法的内在民主制架构产生了深刻影响,提炼韦伯的理论命题对理解德国现代宪法史与二十世纪人类宪法思想史均有关键意义。韦伯在官僚制与民主制、议会民主与领袖民主等“理想类型”之间、在理性资本主义与理性社会主义、热烈的民族主义与冷静的理性主义之间的辩证思考和始终保有的价值平衡,对深化思考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所需要的制度与观念形态富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韦伯政治社会学;魏玛宪法;官僚制;议会民主;领袖民主
5.论法律监督
作者:张智辉(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职权性质再次受到新的挑战。这些挑战在一定程度上源自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不同理解。要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自信,就有必要从检察与监察的界分、检察与行政执法的区别、检察与法律监督的关系、监督与制约的联系与区别等方面,进一步阐述法律监督的内涵,深刻认识法律监督在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特殊性,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同时,要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进一步更新法律监督理念,明确法律监督的价值追求和实现方式,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法律监督;检察职权;国家权力;监督体系
6.从“权利规范模式”走向“行为控制模式”的数据信托
——数据主体权利保护机制构建的另一种思路

作者:冯果;薛亦飒(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单纯通过立法赋予当事人权利并不能改变“强权即正确”的残酷现实。相比于传统赋权模式,信托机制以信义义务实现了数据控制人与数据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均衡配置,通过凸显隐私保护、降低举证难度、提高数据泄露时公民获得救济的机率,保护了数字时代数据主体的脆弱性,进而发挥私法救济的功效,间接促成信托机制在数据保护与责任规则相互作用下的一次完美嬗变。
关键词:数据信托;数据治理;信义义务;卡-梅框架
7.刑事归因与归责:以修正的条件说为重心的考察
作者:郑泽星(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基于事实因果与法律因果的区分,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秉持“归因+归责”的二元论立场。在归因层面,原因说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应当摒弃。基于条件说和合法则性条件说的互补关系,在归因层面应持修正的条件说立场:简单明确的因果场合以及心理因果关系场合,适用条件说进行判断;复杂的归因场合,适用合法则性条件说进行判断。在归责层面,重要性说不具有因果判断上的完整性而应当摒弃。相较于相当性说,客观归责理论具有内容上、方法上以及体系上的优势,归责层面的判断应采客观归责理论。因果关系二元论立场下结果归责的构造应当是“修正的条件说+客观归责理论”。
关键词:因果判断;二元论;条件说;合法则性条件说;修正的条件说
8.公司债券受托管理的信托法构造
作者:刘迎霜(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究竟是信托法律关系还是委托法律关系,立法并没有明确,理论界也存在争论。公司债券合同的不完备性、债权投资的委托代理成本、公司债券持有人的集体行动困境决定了需要一个常设机构来监督债券发行人,管理债券事务,而信托法律关系因受托人广泛的自由裁量功能,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受益人享有监督受托人的权利等特点而明显更适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且比较法上也是更倾向于以信托法律关系来构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公司债券之债权及其附随权利是公司债券信托的信托财产,债券持有人是公司债券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以信托法律关系构建我国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需要《信托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修改提供制度支持。
关键词:受托管理;信托财产;信托法律关系;债券持有人
【热点透视】
9.职务作品制度重构与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路径选择
作者:李伟民(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雇佣作品(the works made for hire)”制度是版权法体系的重要制度,主要解决存在雇佣、委托、特殊定制情况下所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制定之初,由于劳动关系尚未普遍建立,把职工任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定义为“职务作品”,留下了深深的时代烙印。“职务作品”制度既有英美法系版权法“视为作者”原则的元素,同时又保持了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创作者为作者”原则的成分,二者存在天然的矛盾。随着我国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更为普及,加之计算机软件、人工智能作品等新型作品的出现,如何确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成为新的难题。原“职务作品”制度难以应对新的情况,实践与理论出现背离。《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应当借鉴“视为作者”原则,重构“职务作品”制度,以“雇主”和“雇员”安排“雇佣关系”,建立新的“雇佣作品”制度,采用“法律拟制”技术,确立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作者”地位,让人工智能作品发挥应有的作用,真正服务人类。
关键词:著作权法;雇佣作品;职务作品;人工智能作品
10.制度型开放背景下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的改革因应
作者:刘晓红;冯硕 (上海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开展仲裁业务,是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的应然选择。近年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的政策愈发清晰,但推进改革同样需要立法、行政与司法等方面的制度支持。通过正确理解国际公约并解释现行法,能够化解当前仲裁司法审查的障碍。妥善处理行政与市场的关系,可以提高中国仲裁的公信力。加强《仲裁法》修订的现实呼应,也能从理念、制度与要素方面促进《仲裁法》修订的科学化。
关键词:制度型开放;境外仲裁机构;临港新片区;仲裁制度改革;《仲裁法》
【立法研究】
11.党内法规执行机制研究
作者:陈莹莹(岭南师范学院基础教育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执行包含理论和实践双重探索,但我国理论界对党内法规的执行机制却少有提及。本文尝试对十八大后党规执行机制模式进行梳理,党委党组全面领导,贯彻于党规执行;纪委保障党规执行,对违反党规行为予以处理;党的职能部门具体履行党规执行;党的基层组织通过党建方式推动党规执行。
关键词:党规执行;执行主体;执行机制;执行影响因素
12.救助他人受到损害私法救济的法制构造
——兼评《民法典(草案)》第183条

作者:宋宗宇;张晨原(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立法对救助他人受到损害的私法救济一直予以持续关注,但是救助人“流血又流泪”的案例在实践中仍然时有发生。通过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救助他人受到损害案件的统计分析,结合学界相关学说,应在坚持受益人补偿具有补充性的前提下降低救助人对于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证明标准,明确受益人补偿成立的四要件理论,建立受益人补偿数额的“约定优先、确定损失、过错划分、回归个人”四步走的基本逻辑。
关键词:救助他人;救助人;私法救济;补偿义务的成立;补偿数额的确定
13.《证券法》2019年修订背景下股权代持的区分认定
作者:王莹莹(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权代持是现代商事交易中实现资本所有权与资本控制权分离的工具之一,这一体现商事自由的委托出资方式在实践中被广泛适用。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肯定了委托出资关系的法律效力及实际出资人权益。但最高人民法院近两年在上市公司以及金融机构股权代持纠纷个案中连续确认股权代持协议因违规并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使得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陷入不确定风险之中。《证券法》2019年修订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明确列为重大事件,而股权代持作为重要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形之一属于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股权代持风险有可能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进行防控。实践中一概将股权代持关系不加区分地视为监管规范中所禁止的委托代持,混淆了委托代持与信托代持以及消极信托代持与积极信托代持的差异,并不能真正实现监管的初衷。股权代持由于代持原因、代持方式以及被代持主体的不同,产生的风险有很大差异,应该得到不同的法律评价。宜在对股权代持事实要素区分识别的基础上对其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进行规范层面的区分认定。违规股权及其收益如何处置以及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的界限如何划分,这些都应依据股权代持的具体情境作出综合考量。
关键词:股权代持;《证券法》2019年修订;委托代持;信托代持
14.新《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之规范属性刍议
作者:刘练军(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法律规则的类型上看,我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所创设的规则,乃是确定并保障法官与检察官身份,以及要求法官和检察官按本法所界定的行为方式去从事执法活动的规则。在法学方法论上,此类规则属于典型的构成性规范。然而,大修之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中依然存在着大量的引用性法条、复述性法条、规范性缺失法条及无头型法条,此等法条均不满足构成性规范的基本要件。这表明,尽管《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此次修订是立志于“大修”,但它们并没有摆脱传统的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维惯性,并未真正达到大修之目标。故而,未来时机成熟时,应严格按照构成性规范的基本要求对之予以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关键词:《法官法》;《检察官法》规范属性;宜细不宜粗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15.行政命令型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研究
作者:李挚萍(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修复关系到生态安全与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我国现阶段生态环境保护极为重要任务之一。责令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生态环境损害公法救济手段之一,具有指令性、应急性、直接性和个体性等特点,主要适用于违法行为导致的分散、小型污染场地和生态破坏场地的修复,在实践中运用日益增多。然而,该种修复与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其他生态环境修复以及司法机关主导的生态环境修复在目标、程序和规则等方面必须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才能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执法的整体目标。
关键词: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命令;责令性行政行为;法律救济

《政法论坛》2020年第3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
【论文】
1.人民主权理论的思想史叙事
作者:刘练军(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
内容提要:主权是指一国之内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意味着主权归人民所有,人民之外的君主、议会、元首、政府、上帝、神等等皆不得行使主权。历史上,对人民主权理论持异议的大有人在。除格劳秀斯和主权神权学派外,其他的异议者反对人民主权的立足点都是人权,即担忧主权即便掌握在人民手中,它同样会对个体的人权构成威胁。在人民主权思想史上,替其辩护的亦为数不少,卢梭和哈贝马斯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前者提出了著名的主权公意论,后者对人民主权进行了程序化诠释。人民主权辩护者均认为人民之所以要掌握主权,为的就是保障他们自己的人权。其实,人民主权和人权为一体两面,人民主权是面子,人权是里子。我国有着人民主权的制宪传统,宪法素来认可人民主权这块面子,当下最重要的是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上保障人权这个里子。
关键词:人民主权;人权;宪法;卢梭;哈贝马斯
2.论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作者:劳东燕(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受贿罪实行行为的界定,需要结合公职不可谋私利性的保护法益,在厘清相关立法规定之间关系的基础上,遵循体系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方法论要求。职务关联性与“为他人谋取利益”均非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职务关联性是作为客观附随要件存在,宜理解为直接或间接利用本人职位的影响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成立,仅要求行为人利用基于职位本身的规范上或事实上的支配性影响,不以存在特定的职务行为为必要,也不以在获取财物的当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为前提。“为他人谋取利益”位于主观构成要件层面,属于收受型受贿的主观动机要素,旨在将公职公用与单纯私人交往的情形排除在外,从而将受贿罪的处罚范围限于公职私用的场合。受贿罪属于单一行为犯,获取财物作为实行行为而存在,故而应以是否获得财物作为既遂的标准,并以此为基础来理解受贿故意的内容。对其中的财物,应在财产的意义上作扩张性理解,只需具备客观或主观的价值之其一即可。
关键词:受贿罪;实行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斡旋受贿
3.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法理及编撰方法
作者:杨知文(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从法律适用的场景出发,裁判要点首先应被看作是法官从事法律解释形成的个案裁判规范。同时,裁判要点已然体现了最高法院的释法目标追求,是最高法院借助具体案例而整合出的表达司法规范的新形式。指导性案例及其裁判要点也是最高法院进行审判管理的载体,裁判要点具有多方面的审判管理作用,其定位于统一法院系统的审判活动,并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规范对象。依据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效果,可以从类型上划分出直接展示法律规范意思的裁判要点、具体释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裁判要点和补充续造法律规范内容的裁判要点,而法律解释中的文本阐释与事实剪裁正是裁判要点形成的两种基本路径。裁判要点的编撰和完善需要围绕案件中的法律争议展开,应尽可能地包容裁判理由的完整结构,不能忽视法官形成案件事实的规则,并有针对性地展现对法律解释具体方法的运用。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法律适用;法律解释;审判管理
4.结构如何影响司法实践?
——以法院的立案实践为分析对象

作者:马超(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清华大学数据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学界很少关注法院的组织结构问题。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问题通常被归结为程序及其制度的设计问题。借鉴组织学中的结构情境理论,以法院三十余年来的立案实践为分析对象可以看出,司法实践的效果与法院所采用的“结构—程序”组合存在重要关系,组织结构与程序制度之间的匹配或失配关系是组织结构影响司法实践的核心机制。组织结构所代表的是法院内部的权力划分安排,结构与程序的关系实则反映的是法院的权力安排与司法程序的配置相容问题。法院的组织结构之所以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影响,根源在于中国司法特殊的权力实践方式。为实现诉权保障的司法价值,确保组织结构不成为其障碍,可行的解决之途或在于以程序吸纳结构,将结构纳入程序的价值关照之中。
关键词:组织结构;结构情境理论;匹配;立审分立;权力安排
5.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的功能危机与变革创新
——基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的考察

作者:何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以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和治理手段,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呈现出“协调—规范—制裁”的演化路径。现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是传统价值链中利益分配思维的体现,暴露出了一系列功能危机。在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下,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在模式、结构和具体制度等方面均可以进行创新。中国正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中国要由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的被动参与者转换为积极推动者,并且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改革和创新做出贡献。
关键词: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功能危机;国际规则
【评论】
6.弱者的武器:网络呼吁机制的法与经济学分析
作者:高薇(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赫希曼建立的退出—呼吁框架为研究网络平台提供了崭新视角。在网络空间中,企业借助网络效应,易形成垄断及权利滥用的情况,这使用户的退出选择变得相对困难,使呼吁成为了网络用户表达不满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所有大型网络平台都不时出现影响较大的呼吁事件。事实上,在网络空间中呼吁对督促企业调整行为仍然奏效,且呼吁与法律制度存在重要的联动关系。呼吁对各种规则的演进有着积极的作用,呼吁为立法者传递信号。呼吁亦针对私人执行的弊端,而平台自治和司法的效果会反向加强或削弱呼吁的选择。为调节经济和社会的运行,作为市场性力量的退出、作为政治手段的呼吁与法律制度,就重要性而言没有高低之分,只是发生作用的条件不同而已。
关键词:网络平台;呼吁;退出;集体行为;垄断
7.唐律中的“杀”与“死”
作者:刘晓林(吉林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唐律疏议》中“杀”与“死”皆为广泛出现的高频词汇,两者在篇目与律条中的分布呈现重合。结合其作为立法语言的专门含义与用法,我们清晰地看到,法典中分布重合的主要表现是:作为犯罪行为的“杀”与作为行为结果的“死”在定罪量刑过程中的密切关系。唐律中“杀就是死,死并非杀”,即行为对象死亡是作为犯罪行为的“杀”表意本身所包含的当然含义,立法不会单独描述作为杀人犯罪结果的死亡;若立法列举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则此种行为并非“杀人”。此种关系渊源于秦汉律中的“杀就是死,死就是杀”。致人“死亡”的行为逐渐从“杀人”中分化出来,在刑事法律规范体系中具有了独立的表达方式与相应的定罪量刑地位,背后蕴含的是行为人主观心态对于定罪量刑的影响逐渐增强。
关键词:唐律疏议;杀;死;罪刑关系
8.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范的法教义学新释
作者:段文波(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举证责任的本质视为行为责任,但经过20多年的努力,客观证明责任论已然成为学界通说。在此情形下,立法者潜意识里仍然以行为责任论为基础订立了若干证明责任的分配条款,反而造成概念上的重复与分配规则上的繁杂。其根本原因在于,以行为责任论为基础预先制定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本身包含了行为责任变动不居而不能事前制定的逻辑错误,加之对于“谁主张、谁举证”中主张的误解,终致补充规定均属画蛇添足。此条原则本系契合规范说的客观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其中所谓主张,对原告意味着请求原因,对被告意味着抗辩。而抗辩的内容则包括权利消灭事实、变更事实以及妨碍权利行使的事实。
关键词:提供证据责任;证明责任;主张责任;抗辩
9.论“以营利为目的”犯罪的形态认定
作者:张阳(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在刑法中占有一定比重,这类犯罪司法疑难问题多集中于犯罪形态的认定。在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上,“以营利为目的”犯罪的狭义共犯应立足于部分犯罪共同理论分别认定;间接正犯的成立宜遵循目的归属身份要素的立场;对停止形态的考量除了目的要素之外,还应包含数额或情节等罪量要素。而在间接性营利目的犯罪的罪数认定中,应借助后续行为的性质进行实质判断。
关键词:营利目的;类型化;犯罪形态认定
10.纯粹经济损失的法经济学分析
作者:张瀚(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纯粹经济损失以民事侵权制度作为主要法律渊源,其司法裁判不仅要遵循法学逻辑,而且要兼顾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供给侧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需要司法裁判适当兼顾法律适用的经济效果。受到侵权制度的历史传统、侵权认定的损害预见性理论和侵权客体绝对权学说的影响,纯粹经济损失的司法救济虽然遵循了侵权理论的法学自洽逻辑,却较少兼顾法律适用对经济的影响。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救济如果忽视法律适用对市场的影响,将引发当事人道德风险,导致供给侧的过度投资,并带来司法裁判扭曲市场资源配置的后果。在法律适用中把纯粹经济损失的社会成本性质,通过专家证人等程序性规则纳入司法视野,可以避免裁判结果对市场供给侧的消极影响,促进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实现能动司法。在遵循侵权法律适用逻辑的前提下,在裁判中充分考虑纯粹经济损失和司法救济的市场影响,建立实质性和历史性相结合纯粹经济损失计算标准,可以实现裁判规则和裁判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侵权行为;社会成本
11.除斥期间的刑法评价
作者:蒋太珂(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已罹除斥期间的欺诈行为的刑法评价涉及刑法应否保护“民法不予保护的利益”之问题。建立在违法论层面的法域关系协调范式不能解决该问题,应从除斥期间的规范目的之角度寻求解决之道。除斥期间制度对多元利益的平衡,本质上属于发挥一般预防作用的风险分配机制,与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具有内在契合性。就法益保护目的的实现而言,除斥期间制度的风险分配是比刑事制裁更为有效且不会过度侵害被害人利益的一般预防策略。对于已罹除斥期间的欺诈行为的刑法评价,排斥考虑除斥期间制度的规范目的,将会导致法秩序冲突。基于除斥期间制度的风险分配功能,形成权人于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事实应被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
关键词:除斥期间;风险分配;一般预防;客观处罚条件
【读书札记】
12.自然律的理性选择理论释读
——关于霍布斯《利维坦》的札记

作者:陈择涵;丁利(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所)
内容提要:“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可以描绘为著名的囚徒困境,其中合作结果并非纳什均衡。十九条自然律,在强调了合作实现取决于人们放弃某些行为权利以及缔结有约束力的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其内容涵盖了作为互惠互利的交换正义与作为不偏不倚的分配正义两方面。而自然律的实施即合作成为人们的理性选择,通常需要一个外在的强制性的力量即主权者。这就是一个通过对自然律的认识和理性地运用走出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的建立“利维坦”的过程。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律;社会契约;理性选择理论
13.专制并不专属于东方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研读札记

作者:张辰龙(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在最早用之为政治概念的亚里士多德那里,专制一词指称的是关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一种统治形式,而非有关统治者人数和权力归属的某种政体类型,所谓“专制政体”就是一个矛盾的修辞。专制统治同时也是统治者意图之外亚里士多德用以判别政体好坏的一个客观标准,希腊城邦中的所有政体之变态都是专制性的,专制主义并不仅仅限于东方。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专制;统治形式;政体类型
【“全面依法治国”专栏】
14.作为犯罪治理方式的企业合规
作者:马明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内容提要:企业合规如果与刑事追诉相结合,可以视为犯罪治理方式。其理念是直接追诉并强化个人刑事责任,以合规计划为条件暂缓或放弃追诉企业。从外在运行路径来看,它是一种协商治理模式,从内在原理上则体现了特殊预防理论。虽然我国刑事立法与实践中不乏企业合规的端倪,但远不成体系。立法者如果不进行系统化构建,会造成企业犯罪治理中的低能、无效甚至反法治现象。因此,需要重新评价与重构我国企业犯罪的法律和程序,构建以合规为导向的企业刑事责任体系,将合规计划融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附合规导向的证据法规则。企业合规正当发挥犯罪治理功能的前提是,合规计划自身必须有效,实施过程中必须体现司法公正。惟此,企业合规才会拥有司法的生命力,而不是止步于公司内部的一种治理方式。
关键词:企业合规;犯罪治理;刑事责任;特殊预防;认罪认罚从宽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15.官府调解与民间裁决:近代选择性记忆下的传统
作者:张德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传统中国,民间裁决是与调解同样重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法。但在近代法律变革过程中,这两种传统的命运却截然不同。近代法庭调解传承了古代官府调解的衣钵,由于它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调解制度总体上得以强化,而民间裁决则在司法改革与革命运动的夹击下归于沉寂。这两种命运也塑造了人们对于历史的记忆,调解被推崇为东方经验,而民间裁决已经被遗忘在历史的角落。在法学研究从法律形式主义转向现实主义的时候,回顾历史,找回那些被遗忘的传统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官府调解;法庭调解;民间裁决;行政调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3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
【法学时评】

1.认真对待科技伦理和法理
评论人:张吉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人类历史发展中,重大的科技进展往往带来生产力、生产关系以及上层建筑的显著变化,成为划分时代的重要标准之一。进入21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前所未有地深刻影响着国家前途命运,也前所未有地深刻影响着人民生活福祉。以信息科技和生命科技为代表的新一轮前沿科技在推动伦理和法治现代化的同时,也给伦理和法治带来新的挑战。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生物技术领域的“伪科学”“滥科学”现象引发令人忧虑的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再次引发人们对科技伦理和法理的关注。因此,需要将伦理学和法理学有机结合,深入反思新科技背景下的人伦关系、法律关系、社会秩序,推进伦理和法理在科技新领域的运用。

关键词:科技伦理;法理学;新领域

【法理中国研究】
2.法理的发现及其类型——清末变法大潮中的法理言说研究之二
作者: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内容提要:当法理成为清末变法大潮中的高频词时,法理蕴藏于何处就必定会成为研究的话题。清末学界探讨了如何发现法理的问题,将法理发现的主体定位于法学家和法官,并对发现法理的事实分析、历史分析及比较分析方法进行了探讨,将法律制度、法律学说、世道人心作为法理发现的主要凭藉。就法理的不同表现形态,清末学者归纳了法理的四种主要类型,即本国法理与外国法理、传统法理与新近法理、落后法理与进步法理、一般法理与特殊法理,由此展现了法理一词的多维面向。
关键词:清末变法;法理的发现;法理的类型
3.经济法中的法理及其类型化
作者: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于经济法中的法理,可在“价值—规范”的分析框架下加以提炼并进行类型化分析。通过借鉴历史文献研究成果,可将经济法中的法理界定为阐释经济法合理性的“广义价值”,它集中表现为基本原理、目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三个层面,是贯穿于经济法具体规范中的“魂魄”和“经脉”。基于类型化研究的视角,可将经济法中的法理分为一般法理与特殊法理,以及作为其延伸的“公认的法理”与“特定的法理”,并据此确立经济法法理类型的“二元结构”。在经济法法理类型的“二元结构”之下,应加强两类法理之间的协调,重视特殊法理或“特定的法理”对经济法的独特价值。深入研究经济法中的法理及其类型化问题,既有助于经济法的理论深化和制度完善,也有助于推进现代法理学乃至整体法学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法理;类型化;一般法理与特殊法理;公理与定理
4.发现儒家法理:方法与范畴
作者:屠凯(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儒家法理是儒家据以评价法条的规律性或规范性认识。发现儒家法理,使之适应现代社会和法律实践,需要进行创造性转化。对儒家法理进行创造性转化,可以采用分析方法,赋予前人的法思想、法观念以现代分析的形式。对于重要范畴的提炼,将是创造性转化工作的关键。忠恕、义利、正名、经权等是儒家法理研究可资利用的范畴。“忠恕”意味着主客观相统一,“义利”意味着道德直觉和物质需求相统一,“正名”意味着概念分析和价值评判相统一,“经权”意味着依法裁判和个案裁量相统一。这些范畴可能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和法律实践层面上直接发挥作用,与其他现代法治范畴和价值长期共存。
关键词:创造性转化;法理;儒家法理;法理研究方法;法理范畴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5.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原则与法理思维
作者:王奇才(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威胁,也是对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重大考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处置权的实施运行,特别是对公民权利的限缩,是否以及如何符合法治要求,都是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遵循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要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应当遵守如下法治原则,即权利保障原则、权力依法行使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比例原则、信息公开原则。这六项原则既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处置权必须遵循的法治原则,又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治化的基本法理。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治思维;法理思维
【司法文明研究】
6.法官责任制度的功能期待会落空吗?
作者:方乐(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内容提要:尽管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对法官责任制度改革作了统一的规划,但受该制度实施所依赖的组织制度和结构的影响,该制度在实际推行中呈现出较为混乱的局面。不同的组织任务会影响法院/法官对法官责任制度的认知,而且组织实施机制的行政化逻辑也会制约法官责任制度运行的实际效果。这些因素会使法官的审判责任无法落实,使法官处于担忧被追责的惶恐之中,使通过司法责任制度改革倒逼法官司法行为规范化的设想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也会出现法官基于风险管控需要而主动让渡裁判权、案件质量与整体纠纷化解能力下降等负面现象。这意味着,法官责任制度改革的功能期待可能会落空。
关键词:法官责任;司法体制改革;审判管理;司法行政化;组织社会学
7.虚假的忏悔:技术性认罪认罚的隐忧及其应对
作者:闫召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要求被追诉人悔罪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大特色。但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被追诉人作出的认罪认罚只是没有悔罪的技术性认罪认罚。技术性认罪认罚的泛滥不仅影响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且可能从根本上动摇该制度的价值导向和思想基础。技术性认罪认罚现象的出现与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内在强迫性、专门机关对认罪认罚的形式化理解、真诚悔罪的判断难、激励机制的“过度调整”以及报应刑观念的根深蒂固等因素密切相关。鉴于此,应在突破技术性认罪认罚识别困境的基础上,实现认罪认罚的悔罪内涵及其识别原则的法定化,通过多元沟通机制督促真诚悔罪,强化对认罪认罚真诚性的审查,明确技术性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系统构建技术性认罪认罚的防控机制。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真诚悔罪;技术性认罪认罚;识别;规制
【法治文化研究】
8.晚清民国的社会变迁与法文化重构
作者:黄源盛(福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文化的变迁本身就是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司法实践乃至法律意识等因素同步发展的过程。晚清民国法律近代化之所以困难重重,或许主要在于谋求近代化的过程中,一直未能与传统取得协调,从而也就未能获得传统的协助,甚至相互干扰,牵制了近代化的进程。针对1902—1949年间清末民国的社会变迁与法文化发展,从法律继受的宏观视野,可探寻半世纪以来改朝换代与法律体系的承转关系并针对超前立法与法教传统法律秩序与近代法律思潮的调和、继受过程中的法治认同与法律在地化、社会转型期有关伦常条款的存废等若干纠结的法文化问题进行思辨。
关键词:法律文化;晚清民国;法律继受;法治认同
【部门法哲学研究】
9.重构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法理基础
作者:蔡颖(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被害人自陷风险中,影响行为人行为的犯罪性的核心要素是被害人自我决定。在理论上,存在内在自由论和外在自由论两条路径连接自我决定和自我答责。内在自由论的根据是意志自由,意志自由不能划分刑事责任领域。外在自由论的根据是选择自由,即自我决定权,自我决定权可以清晰地划分刑事责任领域。不过,既有的被害人同意理论也属于外在自由论,如果强行割裂外在自由论,将其分别适用于被害人自陷风险案件与被害人同意案件则会产生矛盾。在统合外在自由论的观点中,准同意说属于“方法上不诚实的拟制”,并不能成立。行为说认为,被害人同意危险行为足以排除行为不法进而排除行为的犯罪性,被害人自陷风险案件也可以适用被害人同意理论。行为说能够有效回应质疑,具有合理性。将行为说作为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法理基础,有助于对一些存在疑问的观点进行清理。
关键词: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同意;自我决定;行为说
10.知识产权专有性特质的理论阐释
作者:杨涛(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
内容提要:我国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将知识产权简单概括为“专有性权利”。无论在理论层面抑或在规范层面,我们均未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质作出具体阐释并形成广泛共识。基于历史和现实的私权观念等因素,将知识产权迁移性地类比于物权或有形财产权的趋向日益显著,并不断扩张,使得知识产权专有性特质往往借助和参照传统的有形财产权的理论体系被界定、解释和认识。这一主流观念和思维惯式亟待被辩证反思与系统修正。廓清专有性特质的理论内涵是理解知识产权权利本质的逻辑前提。通过法理解读可知,知识产权作为具有独特价值的私权化产物,其专有性特质具有诸种个性元素、专属理论蕴含与多元社会目标。与之相应,在理论认知上,应对传统民事权利体系与现有理论资源的继受秉持审慎的扬弃观,超越民法范畴中有形财产权的固有理论范式,进而寻求有关知识产权专有性的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的自洽塑就。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有性;物权;财产权
11.证明责任分类的体系重构
作者:周洪波(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关于证明责任分类的既有学说,在域外既未成为司法实践的良好规导,也不能适应制度发展的需要,更无法进行正确的通约性比较,而其作为舶来品,在我国所存在的问题则尤为严重,因此,有必要对证明责任分类进行体系性重构。首先,作为最基础的分类,需要确立说服责任与动摇责任这两个对子性的责任类型,以表明在或然真实证明标准的制度语境中讼争的当事人各方就同一证明对象面临不同的证明责任要求。其次,应对两个基础责任类型进行两个维度的类型化:从当事人是否应独立完成其证明任务的不同制度规定,可将二者区分为完全责任与有限责任;从匹配于诉讼纠纷解决过程化的功能需求,可将二者区分为审判开启责任、庭审开启责任、庭审推进责任和审理终结时责任。新的责任分类体系能够较好地呈现证明责任制度的比较法差异,明晰证明责任机理。
关键词:证明责任;说服责任;动摇责任;类型分化
【法律与全球治理研究】
12.论国际法治研究的西方中心主义视角与中国视角
作者:陶南颖(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际社会尤其是西方社会对中国存有偏见:中国总是被视为国际法律体系中的“违法者”。这种偏见主要来源于国际法治研究中长期存在的西方中心主义视角,即某些学者总是机械地将西方国际法理论和思维套用到对中国国际法律实践的理解中去。近年来,随着中国的崛起和自我意识的提高,逐渐兴起了中国视角。中国视角既研究国际法律体系的规范,也考察这些规范所关联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既强调本土文化和价值标准对中国国际法立场的影响,也承认并包容其他文明对中国国际法立场形成的重要作用。中国视角的发展方向是探索构建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这将促进国际法治研究朝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国际法治研究;西方中心主义视角;中国视角;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
【理论纵横】
13.经验研究可能提炼法理吗?
作者:杨子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经验研究往往被认为无法跨越“事实/价值”的鸿沟,因而难以在法理范畴内作出贡献。但实际上,经验本身就是事实与价值的缠结。研究者能够以充分认识经验现象为前提,以主客要素互动中的“关联结点”为抓手,在梳理分析因果链条的基础上,通过“因果机制—事理—法理”的层层提炼,阐释经验内涵的价值,从“经验”中推出“理论”。只要通过新实践的重复检验,与既有理论进行争鸣并融入理论体系,新理论就能获得更大范围的解释力、规范性和正当性。此外,经验研究弥补了规范研究对中国经验把握不足的缺陷,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过程中表现出鲜明的比较优势,因此成为法理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进路。
关键词:休谟问题;二元缠结;关联;一般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现代法学》2020年第3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 向上滑动,查看完整要目 -
【专论】

1.“制度之治”是法治的内在逻辑述要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本文全面和系统地回顾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历次党的重要文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提出的制度要求,详细地梳理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发展的政策脉络,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和定型的基本规律。在此基础上,本文从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所具有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角度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摄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进行了详尽的政策分析,指出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能够更好地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的要求,更加符合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制度特征。本文还第一次全面和系统地论述了“制度之治”与法治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了“制度之治”有利于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能够更好地补充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存在的治理能力上的短板,有利于充分发挥法治的治理优势,更好地实现法治的治理目标。
关键词:制度之治;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防疫 
2.法官良知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的展开 
作者:陆永棣(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南京彭宇案到聊城辱母杀人案,从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到广州摘杨梅坠亡案,当下一系列影响性案件不断拷问着法院和法官应该如何对事关社会道德、善良风俗等个案,以符合常情常理、不与公众主流道德情感相悖的判决完成个案救济,最终实现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回应和引领,从而彰显司法价值。这类案件的处理由于法官把握失度从而成为影响性案件的原因尽管多样,但惮于错案追究制,回避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应有的 “弘扬正义的良知”的追求,并以此为避责选择,降低抑或排除办案风险,无疑为重要方面。因此,应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错案追究制度,在建立一种遵循正当程序下的责任豁免制度的基础上,由法官“弘扬正义的良知”的要求,以善良之心对待每一个案件;准确把握 立法本意,以主流道德价值回应社会公众期待;审慎驾驭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以法律的尺度实现道德的要求,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影响性案件;责任豁免;法官良知
3.基于裁判文书的法学实证研究之审视
作者: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知识图谱分析结果表明,基于裁判文书的法学实证研究成果数量总体上呈现增长趋势,但在近两年出现明显下降;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学术群体规模正在逐步缓慢扩大,但研究成果在研究主体间的分布呈较为集中趋势;研究成果所涉及学科领域具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且具体研究内容伴随热点问题获得短暂爆发之后开始呈退缩之势。在方法转型背景之下,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的演变,受到研究方法在数据可得性、数据完整性以及数据客观性等方面所存在之优势与缺陷影响。研究人员自身应当在研究过程中通过丰富研究数据、规范研究方法之适用以及推动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等方式寻求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的长远发展之道。    
关键词:知识图谱;裁判文书;实证研究;内容分析法;数据处理
4.法学新古典主义:传统法哲学的创造性转化 
作者:屠凯(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学新古典主义是一种对传统法哲学予以创造性转化的方法。它试图赋予古典法思想现代的分析的形式,促使其以新型且系统的表述,为今天的人们提供实践理据。作为对待古代精神的一种态度和对之处理的方法,法学新古典主义区别于历史社会学、法律思想史、新经学。相对于历史社会学将中国文化传统视为现代西方“异类”的态度,法学新古典主义力求展示文化、学术传统的内部多元性;相对于法律思想史将古典法思想视为博物馆珍品的态度,及其将思想还原于历史、社会、文化背景的方法,法学新古典主义重视古代作者思想的个体自洽性,以及其可能为当代人提供的实践理据;相对于新经学视文化学术经典为当然权威的态度,及其原旨主义的文本解释方法,法学新古典主义承认经典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但是古代的经典作者并不能凭借原有的制度或意识形态身份直接凌驾于任何当代对话者之上,他们所创造精神产品的价值仍然有待于根据其表面 意思予以重新评价。   
关键词:创造性转化;传统法哲学;历史社会学;法律思想史;新经学
5.行政复议不作为的法律治理
作者:王青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内容提要:行政复议不作为是指具有复议法定义务并且有作为可能性的行政复议机关消极履行复议义务的行为。从行政复议实践来看,行政复议不作为主要存在着六种样态。行政复议不作为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增加行政和司法成本、降低行政复议公信力。行政复议不作为的根源在于部分复议工作人员缺乏法治思维、司法监督乏力,以及相应法律责任和行政考核的疏漏。要从源头实现对行政复议不作为的治理, 就应当从提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扩大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拓宽司法对复议不作为的监督范围以及增加行政复议不作为的成本等方面建构行政复议不作为的治理 体系。    
关键词:行政复议;不作为;法律治理
6.我国刑事证据能力要件体系重构研究 
作者:艾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随着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出台,我国以往借鉴德国理论引进的证据能力要件体系面临解释力不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经过法庭调查程序”不应成为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要件。法庭调查程序的真正作用是为法官评价证据的证明力,形成认定事实的心证基础提供程序性保障。此外,如果将关联性作为证据能力要件,既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也容易混淆事实考量和规范评价之间的关系。我国刑事证据能力要件只应包括如下内容:未因取证主体不合法而无证据能力,未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无证据能力,未因取证程序违法而无证据能力,未因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合法而无证据能力,未因取证对象不合法而无证据能力。    
关键词:刑事证据;证据能力;消极要件;积极要件;定案根据 
7.知识财产利益权利化路径之反思
作者:黎华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创新领域的不断细化,知识财产利益的类型呈现复杂化趋势,而探讨知识财产利益如何赋权保护,具有规范和社会的双重意义。权利化的正当性路径和合法性路径,均以建构权利的同一性为目标,其本质是权利的构成性路径。权利正当性的自 然权利理论与功利主义理论,是刻意的理论划分,二者的不同被用来否定部分知识财产利益权利化的必要性;合法性路径所依据的保护标准,在适用中限缩了部分知识财产利益保护的范围。权利的构成性路径对利益复杂性的认识存在偏差。基于对复杂性的考量,构成性路径应转向生成性路径。当商业模式、合同和技术措施等市场机制,无法确保创造者的市场领先时间而导致市场失灵时,额外的赋权才有必要。而类型化方法能有效呈现权利的生成性路径对现有规范的影响。    
关键词:正当性;合法性;构成性;市场失灵;类型化
【农村土地法治】
8.权益主体视角下农户家庭成员土地承包权益研究 
作者:王洪平(烟台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家庭承包中,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是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但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作为自然人的农户家庭成员。我国现行法虽不认可同居的婚姻关系形成力,但并未否认同居的家庭关系形成力,农户家庭的外延应扩及于同居农户家庭。家庭成员的认定与是否具有亲属关系无必然联系,其认定原则上应以“共同生活”为标准,但在例外情形下“共同生活”也未必就能形成家庭成员关系。农户内家庭成员是指具有集体成员资格并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 员。农户外家庭成员是指不具有集体成员资格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虽具有集体成员资格但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户内家庭成员主要享有自耕权、处分权、流转权和补偿权四类土地承包权益,各成员对各类土地承包权益享有的是共同共有权。户外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为特定继承,只有具有集体成员资格并同时具有家庭成员身份的继承人才有权继承。征收补偿款具有可继承性,其继承对继承人的身份无特殊限制。林地、四荒地的“继续承包”在性质上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继承。    
关键词:家庭承包;农户;农户家庭;同居家庭;家庭成员;承包权益
9.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
——以《德清办法》为主要分析样本
作者:高海(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既有资格权和使用权内涵与 性质的疑惑,又有资格权与使用权分置事实、房屋使用权性质之困惑。宅基地“三权分置” 实施路径的法律表达,如果解读为“所有权+资格权(依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取得之宅基地使用权)+次级权利用益物权”,可能违背“一物一权原则”和“房地一体原则”。如果解读为 “所有权+资格权(主要是最先受让权和优先受让权)+不动产用益物权”,不仅可以避免第一种解读的不足,还可以使成员权性质的资格权包括最先受让权,亦可替代实现第一种解读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和收回权的居住保障功能并产生更大制度优势。第二种解读对住房财产权跨集体转让模式和宅基地上共建共享模式均普遍适用。因此,宜以第二种解读为路径,促进地方实践和法典中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表达的规则完善。    
关键词:宅基地;三权分置;资格权 
【市场经济法治】
10.论晚近南北国家在国际投资法重大议题上的不同进路
作者:张庆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晚近国际投资条约实践表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关于投资保护与规制之间的平衡点是不同的。这种差异表明,二者在国际投资法中的争议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至更为广泛的议题。主要表现为:对规制权需求的不同侧重、对投资准入自由化的不同选择、对公平公正待遇的不同要求、对间接征收的不同认定、对改革投资者与国家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不同主张。这些分歧是造成国际投资条约体系复杂性问题的根源。为此,在多边层面协调这些争议以达成共识,是解决该问题最为有效的途径,也符合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共同利益。    
关键词:投资政策;规制权;投资自由化;待遇标准;投资仲裁
11.开放银行模式下个人数据共享的法律规制
作者:赵吟(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开放银行作为新兴的业务模式,在数据共享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特点,给个人数据保护带来多重挑战。结合国内开放银行发展现状,法律规制当在厘清各方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事前阶段针对数据共享授权规则的不足进行相应优化, 以确保个人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事中阶段通过数据共享对象的筛选规则设计与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则细化,来保证数据得以合理共享与使用。事后阶段则依托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各方责任的类型化,为个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开放银行;数据共享;个人数据保护
【电商平台法治】
12.论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
作者:王晓晔(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与传统经济一样,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强制性“二选一”行为不是“本身违法”, 但如果行为人使用这种手段,严重损害竞争对手实现最低规模经济的能力,或者阻止新企 业进入市场,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妨碍市场竞争。考虑到进入市场存在着经济、技术、数据等各种障碍,特别是网络外部效应,我国电商平台已经高度集中。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性,使商户和消费者充分感受电子商务的好处和便利,竞争执法机关应当保证平台商户的多归属,即任何平台经营者都无权强迫商户只能在一个平台上交易。同时,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点和中小商户对平台中介的依赖性,我国有必要制定规范中介平台与商户之间交易关系的专门法,并完善《电子商务法》第35条。    
关键词:数字经济;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P2B条例
1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私法规制
作者:郑佳宁(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旨在为交易达成和促进提供相应服务,具有开放性、中立性、营利性、控制性的特征,其在网络交易领域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理应明确其私法属性,强化法律规制。由于给付标的的无体性、复原之不可能性、难以库存性、持续性等特征,应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法律属性界定为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该服务合同与居间合同等现有典型合同均存在显著差异,属于一类全新的有名合同,即平台服务合同。按照对交易活动促进作用的不同,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分为必要型服务和辅助型服务,必要型服务包括提供缔约系统、提供履约手段等,辅助型服务包括交易信息发布、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履约信息反馈等,应该按照服务类型的不同具体确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关键词: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电子商务法;平台经营者;服务合同
【立法研究】

14.不当得利规则的细化及其解释
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草案)》确立了不当得利的一般条款,并未排除类型化,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在构成上、在“没有法律根据”的确立思路上均有差异,给付不当得利也有再类型化的必要。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密切,在法律适用方面应予注意。利益不存在规则系中国民法新设,需要区分情形而有不同的结论,现代法律出现了不当得利元素“浸入”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象。这也是适用法律时应予注意的。    
关键词:不当得利;类型;辅助性;独立性;利益不存在;差额说
15.从个案规范到民法法典化
——以“乔丹案”对司法解释及民法典草案的影响为例
作者:汤文平(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从本土判例中提取个案规范并融入法典体系,是我国民法典编纂及适用的一 大课题。对“乔丹案”这样一个“确定性判例”之个案规范,在融入法典之前,应重启法政策 考量,并在各考量主题之下挖掘事理,联通内外体系、“大小传统”,再由个案裁判通往法条取舍以及后法典的法教义学体系构建。而后可知,就本案所涉权利碰撞不能慑于名人光环,不能片面理解诚信原则,而应辩证看待“搭便车”行为,避开概念法学“颠倒法论”的陷 阱。应看到与商标权相碰撞的“姓名”及“姓名权”的特殊性,体察姓名权人长期放任公然占用带来的失权可能。基此建构评价框架,预估待决个案的走向,并观照法典编纂厘定人格利益财产化的正当性限度。这项研究虽着力于具体制度,却又是法学实证主义道路一 次完整的“实验”。    
关键词:指导案例113号;名人姓名权;驰名商标;权利失效;法学实证主义

责任编辑 | 郭书羽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往期精彩回顾百万法律人都在用的北大法宝详细介绍!重磅!23家法学核心期刊2019年度发文盘点
重磅!23家法学核心期刊2019年度学术热点分析
重磅!23家法学核心期刊2019年度作者盘点分析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第2期要目汇编(一)
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第2期要目汇编(二)
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第2期要目汇编(三)
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第2期要目汇编(四)


客服 | 法小宝

微信 | pkulaw-kefu

微博 | @北大法宝


点击相应图片识别二维码

获取更多信息

北大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宝学堂

法宝智能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