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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公司逃避缴纳税款,连补带罚共计8.7亿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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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示显示,湖南R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连补带罚累计金额87060.68万元。

经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50605.4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1636.86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35423.82万元的行政处罚。

要点解析

2022年5月,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9个部门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重点聚焦医药企业使用票据套取资金,虚构业务事项套取资金,以及对纠风工作中发现的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税务部门进行核查检查。
实务中,医药企业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1、不按规定设置账簿,隐匿销售收入。医药行业纳税人多为零售的私营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账目混乱、账目不健全以及账外经营等情况。通常采用不开具发票、少计收入或不计收入,将收入直接存入私人账户等方式,减少公司账面收入金额,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2、虚构业务虚增成本,套取现金。医药企业往往采用虚列或多列其他成本费用的方式,如通过虚开咨询服务费、宣传推广费、业务招待费等成本费用以套取现金,并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缴纳税款的目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两种情况属于“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二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因此,公司通过违法行为逃避缴纳税款的,除了面临行政处罚外,还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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