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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机构隐匿收入1.4亿,补税罚款共计1560万元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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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处了一起教育培训机构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利用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采取经营收入“体外循环”不入账的方式,共隐匿培训收入1.4亿元未依法申报。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追征了税款,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了上级下发的行业涉税违法疑点信息,涉及南通市C教育培训机构,该机构业务规模较大,在南通市内各区县共设有11个培训点。

账目混乱,疑点重重

检查人员分析发现,2018年度企业申报增值税销售额4306万元;2019年度申报增值税销售额2194万元。但2020年1月~7月,该企业申报增值税销售额却达到3838万元。2020年7个月的申报收入已达到2019年全年的1.8倍。
检查人员认为,企业收入申报变化幅度剧烈,这种像“过山车”般变化的业绩情况与当地培训行业的经营特点并不相符。此外,近三年来,该机构的所得税税负率仅0.86%,远低于行业均值,存在虚假申报嫌疑,于是决定立即对企业调账核查。
对于企业2020年半年间业绩“突增”这一情况,企业人员解释称,这是由于企业计算上半年收入时,将大量预收的下半年课程培训收入也计算在内所致,因此显得收入增长幅度较大。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该机构账目,初步核查后发现,该企业的账目十分混乱,并没有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核算制度,并且账目中所记的收入都是现金收款入账,既没有记录收入的具体收费明细情况和具体课程内容,账目后也没有附录收费对象的相关凭证等资料。
对此,该培训机构财务部门管理人员称,他刚到企业任职不久,对运营情况并不熟悉,只知道企业会计人员流动比较大,而且机构的课程项目较多,以前的财务人员一直没有系统记账,只是通过手工记录了一些收入等信息。
但在和该机构财务人员交流的过程中,一件企业的重大事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2020年初,江苏某市的一家上市教育培训机构对该企业有收购意向,双方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后,将根据C教育机构的经营业绩情况,最终确定收购活动是否继续,而达成此项收购的条件之一即是2020年C教育机构的业绩目标达到7000万元。
C教育机构上半年营收的超常增长与这份协议是否有关?其2020年上半年收入高速增长是否真实?企业近几年业绩“过山车”式变化,背后是否存在逃税或虚假申报等涉税违法行为?

定向突击,初显端倪

检查人员调查发现,该企业有完善的课程安排系统,该系统甚至有家长评价模块,供学员家长发表意见;企业主要通过微信、支付宝、POS机刷卡方式收取培训费用,而非企业账簿显示仅通过现金收费。此外,该企业的大部分收费课程分为上下两个学期学习,按学期收费,很少出现全学年一次性收费的情况。
但是企业并未如实说明上述情况而是刻意隐瞒,于是检查人员决定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在企业总部,检查人员使用“取证魔方”系统采集了财务部门电脑内所有涉税电子信息和数据,同时对财务管理人员使用的两台关键电脑中之前已删除的部分疑似与企业销售、经营有关的疑点文件进行了数据恢复,并依法调取了检查期内企业所有用工合同、培训协议和租房合同等资料。
在此过程中,检查人员在企业财务主管所使用的一台电脑中,发现了企业内部使用的即时通信软件,其中一个财务工作群组中有大量与企业业务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中包含了大量该机构日常财务收支的请示讯息和报告。检查人员在取得企业财务主管同意后,使用“取证魔方”系统采集了这个财务工作群组的聊天信息。
在同一时间进行的另外三个企业市内培训点的突击检查中,检查人员在培训点前台电脑的报名系统里,查阅调取了培训学员名单、培训课程详细信息及课程价格等数据,并从前台人员处了解了企业培训的报名途径及收费渠道,获取了企业经营流程和运营方式的相关言证。
随后,检查人员对突击检查采集到的企业大量经营数据、信息等进行了清分,并利用专用分析软件对这些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检查期内该培训机构在收入和申报方面存在重大违法嫌疑:企业资料文件显示,该企业内部营销部门2018年、2019年的绩效考核结算数据显示,企业两年间的业务收入总数超过2亿元,远远高于同期企业申报收入。

资金追踪,挖出“暗流”

检查人员在突击检查过程中了解到,该企业的运营活动主要由张某和吴某两人控制,其中法定代表人吴某长期在国外,主要通过远程指挥和账户调度等方式负责机构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张某则主要负责机构日常的培训业务运营工作。
根据调查了解到的线索情况,检查组决定对负责该企业资金总运转的吴某的银行收支情况实施核查,以获取企业隐匿收入的确凿证据。通过对吴某开设的12张银行卡的账户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发现吴某一张尾号4532的银行卡账户自2018年初启用至2019年底,共有2亿元资金进出,卡中进出资金高峰时段集中在开学前后和放寒暑假前后,且多笔资金的金额相同。检查人员结合企业课程资料比对后发现,这一笔笔资金的数额均与企业同期培训课程的收费金额相符,并且一些汇入资金附带说明中还明确标有“培训费”“学费”字样。
此外,2018年、2019年两年间,该卡有累计近6500万元资金转入吴某丈夫陈某的银行卡。这些资金随后陆续又转入企业财务人员赵某的银行卡,并最终汇入了该机构的对公账户——这笔资金的数额不仅与该机构账目上记录的培训现金收入相符,而且与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数正好吻合。

案件结果

检查人员约谈了企业运营负责人张某和财务人员赵某,对他们进行了税法宣传。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各项翔实的证据资料,张某最终承认,2018年、2019年,企业确实存在利用吴某个人银行卡收取培训费并隐匿收入未申报的违法事实,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了记录实际收入情况的真实账本。张某称,由于2020年的业绩与企业最终能否顺利并购直接相关,因此机构上半年申报的信息是真实数据。
经查,C培训机构2018年~2019年期间,通过账外循环的方式,利用吴某个人银行账户,共隐匿收入1.4亿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企业的违法事实,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并作出补缴税款1040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520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企业的欠缴税款已全部执行入库。

明税点评

通过账外循环的方式隐匿收入是企业偷逃税款的常见手段,随着调查取证手段的升级,此类违法行为在检查人员对企业经营信息、账目记录、资金流向等进行深入分析比对后便会暴露,最终面临严厉的处罚。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盖 张卫华,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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