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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香港某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补缴税款153万元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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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HN公司是由内地一家公司和中国香港BY公司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比例分别为内地公司55%和香港公司45%,主要从事风力发电场的开发经营、生产销售电力、提供电力项目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BY公司是香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主要业务为持有HN公司股份。注册地在百慕大的WL公司为BY公司的实际控制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为研发、生产及交易电子电池产品,证券交易、贷款融资和资产投资。

2018年5月,HN公司董事会决议分配股息6800万元,投资方BY公司取得股息3060万元。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规定,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BY公司认为其拥有HN公司45%的股权,WL公司实质控制BY公司且为香港上市公司、香港税收居民,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因此申报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安排5%优惠税率,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53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提出异议。


案例分析及处理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七条规定,BY公司提供了《BY公司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BY公司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HN公司股息分配董事会决议、BY公司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进行了备案,经初步审核报送资料齐全,所填报告表填写完整,逻辑关系准确。

在后续管理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审核材料时发现,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断WL公司和BY公司同为香港税收居民,以及WL公司是否100%控制BY公司,怀疑BY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要求BY公司提供BY公司及相关控股企业简介、架构图、BY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WL公司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WL公司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证明、WL公司2014~2016年度财务报告等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相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了分析判定。

第一,BY公司身份不是上市公司。从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股权架构图分析,申请人虽是香港税收居民但不是上市公司,因此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四条及其解读中关于“安全港”的规则,不能直接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第二,BY公司实际管理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BY公司为一家香港投资控股公司,其主要业务为持有HN公司股份,仅有员工2名,且未开展过投资研究、行业分析、市场调查等工作。因此,BY公司注册性质为投资控股公司,但实际并没有履行相关功能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无法从事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二条关于“受益所有人”条件的认定。

第三,WL公司并未100%间接控制BY公司。WL公司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初步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及股权架构显示,WL公司虽构成实质控制BY公司,但仅持有BY公司95%的股权。

第四,申请人无法证明与间接持有人同为香港税收居民。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税收居民身份资料审核时发现,申请人BY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投资控股公司且已取得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但是间接持有人WL公司无法提供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因此,间接持有人WL公司虽然从事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受益所有人”条件,但因其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比例未达到100%且未取得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不能以此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综上所述,申请人BY公司应按照10%的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不予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安排5%的优惠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九条规定,潍坊市税务局将否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情况上报山东省税务局并获得同意。主管税务机关将处理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向申请人进行了详细解释,得到企业认可并补缴入库税款153万元。


启示

为加强税收协定执行,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受益所有人”的条件和判定标准,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又要防范协定滥用。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对于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尤其是在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情况下,一定要按照科学严谨的原则,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切实维护国家权益和纳税人利益。

一是注重信息的收集和研判。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不足以证明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时,要收集有关信息,要对实质性经营活动、“受益所有人”身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二是注重“受益所有人”判定的顺序和关键点。在实际工作中,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可以按照“安全港”规则、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综合分析、扩大“受益所有人”范围条件的顺序来进行操作。

三是注重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做好税收协定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向纳税人解释有关协定条款和政策依据,做到“有理有据”,努力得到纳税人的认可和配合。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作者:于宁、姜晓冰、刘振华,明税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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