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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缴税款

税务争议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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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8日,新三板挂牌公司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公告载明:2018年03月15日至2018年09月10日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现场对公司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公司于2015年3月至11月累计向天津市泓泽威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矽钢片667.29吨,取得天津市泓泽威商贸有限公司开出的天津市增值税专用发票82份,合计价税为9,042,160.40元。经天津市南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其中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价款6,464,095.08元,进项税额1,098,896.32元,价税合计7,562,991.40元,已申报抵扣。经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现场查证,确认公司上述交易属于真实交易,接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善意。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追缴增值税税款1,098,896.32元、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54,944.82元、教育费附加32,966.89元、地方教育附加21,977.93元。

明税观察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有三种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一旦被认定虚开,轻则补缴税款和滞纳金,重则还会达到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而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交易是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且不知道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则可以被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有关规定只需要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从而避免被追缴巨额滞纳金和移送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发生交易一定要保留合法的证据,且对于取得的发票一定要严格审查,以防“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MT-TD-024,案例来源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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